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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权到普遍性权利:美国公民选举权的扩大(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南开学报:哲社版》2 张聚国 参加讨论

    六、20世纪50至70年代
    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美国社会经历了“第二次重建”(The Second Reconstruction)。在这期间,通过国会的一系列立法和联邦法院的裁定,对成年公民选举权的一切限制几乎全部被扫除,联邦政府真正承担起了保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推动这一政治变革的主要动力在于“二战”、冷战以及民权运动。“二战”期间,美国不同种族和不同性别的公民在赢得战争的胜利中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也激发了他们的权利意识。而“冷战”期间,美国国内的种族和性别等歧视,使其确立“自由世界、民主国家领袖”的目标遭遇到了尴尬,成为世界各国的笑柄。20世纪50至60年代末的各种族和不同宗派和性别的人士参与的民权运动,引发了一场“权利革命”,要求保障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权利的呼声此起彼伏。
    在第二次重建期间,联邦政府开始采取切实的措施,恢复和保障南部黑人的选举权。1965年,国会通过了《1965年选举权法》,禁止任何州或政治分支机构(包括县政府、教区或选民登记机关)以种族或肤色为由利用选举权的资格限制或选举程序等手段限制或剥夺合众国任何公民的选举权。禁止剥夺公民选举权的手段包括:要求选民对任何材料进行阅读和解释;要求选民就任何题目展示自己的受教育水平和知识水平;要求选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要求已注册选民或其他人为选民担保;要求选民交纳人头税。为了保障非英语族裔群体的选举权,法律同时禁止州在学校教学语言不是英语的地区要求选民必须能够阅读和解释英文材料。另外,该法禁止选举官员故意不允许合法选民登记或不计算其选票,禁止选举官员篡改或损毁选票或篡改选举结果;禁止任何人恐吓、威胁或强制任何选民或帮助任何选民参加选举的人。凡是违背上述规定者,罚款5000美元以下,或处5年以下监禁,或并处两种处罚(55)。
    《1965年选举权法》是美国政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实质是要切实实施联邦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在《1965年选举权法》通过之后的四年里,南部成年黑人中有近五分之四进行了选民登记。在密西西比州,登记为选民的黑人从1964年的6.7%上升至1968年的59.4%。而在亚拉巴马,同一时期黑人登记选民的比例从23%上升至53%。在亚拉巴马州的达拉斯县,在该法律生效之后的几个月里,黑人登记选民的人数从不到1000人猛增至8500多人(56)。
    《1965年选举法》通过之后,限制公民选举权的各种藩篱在社会舆论和法律的共同冲击下土崩瓦解。美国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普选权时代姗姗来迟。
    废除人头税。1964年,联邦宪法第24条修正案通过,禁止在全国性选举中把是否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作为是否选民的条件。
    废除文化测验。到1975年,文化测验作为选民的条件几乎全部被废除了,多数州的法律规定文盲可以由他人帮助投票(57)。
    放宽居住地限制。1964年,多数州要求选民在选举前要在所在选区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规定剥夺了1500万人的选举权(58)。1970年,国会通过《1965年选举权法修正案》宣布废除对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选民施加长期的居住期限制的条件,确立总统选举中不在原住地的公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要求各州立法保障不在原住地的公民的选举权(59)。
    降低选民的年龄限制,将选举权扩展至18周岁以上的公民。1971年3月,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26条修正案,规定年满18周岁或18周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60)。这个宪法修正案使美国1150万名18-20岁的青年美国人获得了选举权,使美国成为第51个给予18岁以上成年人选举权的国家(61)。
    对语言上的少数族裔以及其他残障人士选举权的保障。1975年,国会通过了《1965年选举权法修正案》,禁止任何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以某人属于语言上的少数族裔群体(language minority group)而利用任何选民限制条件限制或剥夺其作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当某州达到选民年龄的公民中有5%以上属于某一少数语言群体时,或某一少数族裔群体的文盲率高于全国文盲率时,选票、选民登记和选举指南等材料必须同时使用英语以及该少数族裔群体的语言;如果某少数语言群体的语言只是口头语言或非书面语言,有关州必须提供口头协助。“语言上的少数族裔”指的是本土美国人、亚裔美国人、阿拉斯加土著人或西班牙裔美国人(62)。1982年的选举法还允许由盲人、文盲和残障人士自行选定别人帮助他投票(63)。
    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实现了所有18岁以上的成年公民的普选权。美国实现真正的公民普选权的历程漫长而曲折。这个过程经过了两个多世纪的时间。发人深思的是,美国在废除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确立成年男性选举权方面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然而它却是最后一个实现真正普选权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美国历史上,对选举权扩大的最大障碍是体现在财富占有上的阶级差别、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每次选举权的扩大几乎都经历了战争和革命性社会运动的推动。被剥夺权利者的抗争是选举权扩大的最主要动力。经过一代代不同族裔和不同性别的人士的共同努力,美国的选举权终于从少数有财产的白人男性基督徒所享有的一种“特权”,转变为所有美国成年人的一种普遍性权利。托克维尔曾对公民权利的扩大引发的连锁反应作如是评论:“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64) 这一论述完全适用于美国公民选举权扩大的进程。
    当代美国政治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的是,在选举权扩大的同时,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与程度却持续降低。近些年来,美国公民参加全国性大选的比例明显下降。1960年的总统大选中,62.8%符合条件的选民参加了选举。1988年,参加总统选举的选民仅占所有选民的50.2%。1992年的总统选举中,这一比例上升至55.2%。1996年,这一比例在1924年以来首次降到50%以下(65)。根据学者的研究,在20个工业化民主国家中,美国的选民投票率位居倒数第二。1972-1980年间,美国的公民投票率平均为54%,而其他20个民主国家的公民投票率平均为80%(66)。
    大批选民不愿参加选举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公民义务感的降低,公民感到参加选举无法改变他们的生活水平,两口人都要为生计而工作的家庭增多,各种选举的频繁进行(几乎每年都有选举)等。复杂的选民登记手续也会使一些迁移他乡的人暂时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67)。另外,美国人必须从有限的政治选择中作出抉择,而他们的选择并不一定符合他们的利益。而且,两大政党在许多问题上越来越靠近,对许多人而言,它们未能提供足够的选择,不能吸引他们前往投票(68)。
    在公民选举权扩大的同时,公民政治参与程度却降低了。这是美国公民选举权扩大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发人深思的悖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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