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世纪毛纺织业成为英国重要的城市工业,作为中世纪人们主要服装面料的呢布开始大规模地成为商品,同样亟待国家制定统一的生产标准。1197年英王理查德一世颁布《度量衡法令》(Assize of Measures),规定英国所有染色布必须在城市生产,任何地方生产的呢布均应织成同样的宽度,即布边内不少于2厄尔(ell,约为1码),并且中间和两边质量相同。法令也规定每个主教城市或特权城市依据不同规模遴选4-6人,会同郡守或管事(reeves)维护该法令,检查和确保所有商品的买卖使用相同的度量衡,所有不同物品使用的度量衡大小相同。如果有人作奸犯科,违法者将被判入狱并没收其全部动产,未经国王或首席法官批准不得释放。(11)由于《度量衡法令》对商业性呢布生产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因而也被称作《呢布法令》(Assize of Cloth)。该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英国的呢布管理,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第35条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上述法律:“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即夸特)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之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12)1291年爱德华一世任命毛织品检验官(alnager),检查在英国销售的呢布是否执行了上述法令。随着14世纪下半叶大批佛兰德尔织工迁人英国,城市生产的呢布种类增加,2厄尔幅宽的统一标准不再适用。尽管国家后来放弃了对商品布宽度的统一要求,但没有放松对呢布质量的管理。(13) 行会章程有时也对工业生产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布里斯托尔的织工行会条例规定:如果布匹上的纱线过稀或空隙过大,那么该呢布和织布机应予焚毁。如果呢布中间的质量比两边差,那么该呢布和织布机应予焚毁,织工也要被处以罚款。(14)诺威奇的皮革行会章程规定,用草木灰而非橡树皮鞣制兽皮将受到民事法庭的罚款。莱斯特的所有金匠必须向行会提交他们的产品,以接受制作工艺的检查。莱斯特的织工行会规定,只有质量良好的纱线才可以织布,禁止中间使用劣质纱线、两头使用优质纱线的欺骗行为。城市法规还禁止染色行会将染成蓝色的羊毛再放入茜草和麦麸中加重颜色。1263年城市法规规定深色呢布(蓝灰色)必须使用蓝靛和粗酒石染成的羊毛织造,严禁使用茜草和明矾染成的黑灰色羊毛织布。(15) 对生产劣质产品的工匠,行会章程则规定了十分严厉的惩罚措施。伦敦锡匠行会规定:工匠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时没收残次品,第二次予以同样的处罚,第三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工匠被永远开除出该行业。1429年切斯特的一批鞋匠为销售质量不佳的鞋被处以10英镑的重罚,因为他们损害了鞋匠公会的利益。在布里斯托尔、约克、埃克塞特和普利茅斯的裁缝和切斯特的漂洗工中,由于自己的责任而致使顾客的呢布毁坏的任何人,都要向布料所有者进行赔偿。诺丁汉的铸钟匠罗伯特·梅勒斯(Robert Mellers)在圣诞节聚餐中给了漂洗工威廉·尼科尔森一块白呢布去漂洗,三周后梅勒斯收到呢布时发现染色工艺存在瑕疵。漂洗工行会会长和师傅调查后决定,尼科尔森操作失误,不应收取顾客任何报酬。(16) 为了有效监管生产质量问题,中世纪行会还建立了工业品的社会监督与行业检查制度。一般来说,商业性的工业生产不应在房间、地窖和密室,而只能在人们视线所及的大厅和临街的店铺进行,以便师傅和会长能够调查违法行为。为了便于找到问题产品的来源,某些行会在自己的产品上加盖图案、印章或大厅标记或将师傅的头像作为标记,对违法者处以没收伪劣产品、罚金或斥责、销毁劣质产品生产工具、戴颈手枷示众和将违法工匠驱逐出该行业等的惩罚。(17)行会的重要功能在于监督行会成员生产的产品,确保质量和工艺达到较高的水平。行会为此建立起严格的对所属同业作坊的检查制度。当然,检查频率存在较大差异。布里斯托尔的漂洗工行会会长每周检查两次,锡匠行会师傅每周检查一次。伦敦织工行会会长每六周检查一次,而诺威奇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必要时也可以增加检查次数。1518年考文垂的呢布每两天检查一次。检查出来的残次品提交市长,生产者有时带颈手枷示众,有时被从该行业除名,但一般是处以罚金。不服裁决的工匠可以向市长申诉,妨碍检验的工匠则受到重罚。(18) 行会还设立专人负责检查产品质量,约克通常每个行会任命两名检察官。为了检查产品质量,他们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私人住宅检查所有产品,违抗检察官的命令将会面临重罚,3先令4便士或6先令8便士的罚金非常普遍。(19)检查官还可以在制作或销售时检查各种物品,没收任何劣质产品。没收的物品进行焚烧或者分给穷人,违法工匠被处以罚款和戴颈手枷示众的处罚,屡教不改者则被驱逐出城。为了追究劣质产品的责任,织工、漂洗工、制帽匠、金属匠、制砖瓦匠和其他工匠,包括面包师傅在内,必须在自己的产品上贴上商标。(20) 中世纪行会维护产品质量的最后举措是禁止夜晚工作,例如阿什利认为这样做不是为了保护工人,而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1)阿什利的说法表面看来似乎有些绝对化,但确实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禁令的主旨。行会章程对禁止在夜晚或天黑后工作的解释是:第一,没有人在夜晚能像白天一样反应灵敏。第二,在许多行业中夜晚工作的噪音会影响邻居休息。第三,烛光下工作难以保障产品质量。第四,夜晚工作规避监督,容易造假。(22)中世纪的人认为,最好的产品只能在白天光线最好的时候生产,法律也以最严厉的处罚禁止夜晚生产普通产品。(2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