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和仆人也是雇工中的重要群体,前者既可以与自己的师傅一起工作,也可以在自己家里劳动,按日计算工资;后者则按年受雇,住在师傅家里。帮工构成工业组织中的流动因素,他们部分由已经出师但尚无资金或独立创业的学徒,部分由短期学徒或通过另外途径习得工业技艺的其他人组成。黑死病后,帮工反对接受习惯的或古代的工资标准,要求提高工资。根据1350年伦敦剪绒匠行会的陈述,他们习惯于按照以下标准雇用工人,即除了提供食物外,从圣诞节到复活节每天付给工资3便士,复活节到圣·约翰节(6月24日)每天付给4便士,圣·约翰节到圣·巴塞罗缪节(8月24日)每天付给4便士。但现在工人们不再愿意按照这种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实行计件工资。1396年伦敦马鞍匠行会抱怨他们帮工的工资大幅攀升,师傅们曾经一年花40先令或5马克外加提供食物就能雇到工人,而现在一年需要支付10马克或12马克甚或10英镑。雇工在工资标准上常与雇主进行抗争。1424年当考文垂织工行会将雇工的不满提交仲裁时,得到的判决为帮工必须“像过去那样获得织工1/3的工资”。这表明帮工提高工资的罢工失败了,但却成功地阻止了师傅降低他们工资的企图。切斯特的水车木匠和石板瓦匠剥削雇工,付给他们的“工资不能为生”。他们被责令“按照市长指定的数额支付工资”。(51)中世纪晚期雇工为增加工资而进行的罢工此起彼伏,当一个师傅拒绝帮工要求时,其他作坊的帮工纷纷站出来罢工声援,直到争端得到解决为止。(52)帮工为提高工资还成立了中世纪的工会组织——“约曼行会”(yeomen gilds),参加者均为工资劳动者。雇主将约曼行会作为加薪联盟,1430年约克的行会师傅们抱怨说,当他们打算“按照现存习惯和古代规定”向雇工支付工资时,这些工人却为此成立了非法联盟。1441年伦敦的面包师傅行会声称,他们的仆人建立了兄弟会并穿着相同的制服,索要比过去更高的工资。(53) 雇工的工资体现为多劳多得,如日薪与劳动时间长度成正比,白天长的季节比白天短的季节可以获得更高日薪。1275年和1296年行会章程显示铁匠的工资与工作时间挂钩:11月至转年2月每日工资3便士(没有食物),从复活节到9月29日为5便士,春天和秋天为4便士。1495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夏季工作时间从早晨5点之前到晚上7-8点;冬季工作时间从天亮开始到傍晚。(54)13世纪英国建筑工人夏季工作12.25小时,冬季工作8.75小时,后者的工资仅为前者的2/3。(55)尽管如此,帮工还是反对雇主进一步延长劳动时间的企图,1496年考文垂铜匠行会规定,帮工的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到晚上6点,但1520年劳动时间延长,冬季从早上6点到晚上7点,夏季从早上5点到晚上7点。帮工反对雇主延长劳动时间,1526年雇工劝告雇主维持现有劳动时间,但雇主可以“根据雇工缺勤时间”来减少他们的工资。(56) 雇工是无望成为雇主的成年工人,包括纺织工人、建筑工人等,其中建筑工人最具代表性。他们比其他雇工更加自由,也更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建筑工人有时为抗议雇主拖欠工资举行小规模罢工。1331年1月,威斯敏斯特的石匠没有在星期一或星期二工作,因为雇主从圣诞节以来一直拖欠他们的工资,他们认为不会再拿到自己的工资。直到王室司库答应他们将如数收到拖欠的工资,他们才在星期三开始工作。建筑工人禁止任何工匠接受低于平均水平的工资,为此不惜采用暴力手段,直至酿成命案。1339年,4名木匠受到指控,恐吓愿意接受6便士以下工资的在伦敦工作的几个外地木匠。他们殴打了其中的一位木匠约翰·德·查尔方特(John de Chalfhonte),他接受了较低的工资。除伦敦等大城市外,石匠没有建立行会组织,因而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控制雇工的工资。建筑工人还有其他权利,例如有的建筑工人可以在雇主家用餐、居住。1267年汉普郡的西克尔斯特德(Silkstead)庄园建造一个大厅,为此约翰·威瑟(John Wyther)得到6英镑2先令1便士,他和他的仆人还在雇主家里用餐,肉和面包支出15先令6便士,包括8蒲式耳小麦,48块咸肉,21块奶酪,6桶苹果酒。建筑围墙的石匠获得8先令8便士现金,铺屋顶的计件工资为2英镑13先令4便士。雇主不仅提供膳食,而且还免费提供住处。有的可以获得手套和服装。砌墙石匠常常获得手套,师傅、工程负责人、有时领班得到制服,通常是一整套外衣,上述做法常见于王室和较大的教堂。1311年诺威奇大教堂管理人为雕刻匠威廉和约翰的制服支付了1英镑16先令,为石匠亚历山大的1件大衣支付了6先令8便士。著名的建筑师、艺术家、内科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士可以获得更好的服装。例如1398-1399年冬,理查德二世的石匠师傅和总建筑师亨利·耶维利(Henry Yeveley)得到收入购买一块呢布和一块白色羊羔皮来制作冬季制服。(57) 全年劳动天数也是雇工的重要权益。受基督教节日的影响,13世纪的英国工匠比20世纪70年代的工人拥有更多的休息日,因而全年劳动天数并不很长。例如中世纪工匠有时在圣诞节放假两周,复活节一周,圣灵降临节周(Whitsun week)放假几天,此外还要加上那个时期众多的宗教节日(feast days)。14世纪约克大教堂(York Minster)章程甚至规定,宗教节日和星期六的前一天休假半天,从中午开始停止工作。在全年当中,人们每周平均工作5.5天。(58)类似的做法在西欧其他国家同样如此,正如斯拉普所言:“不管生意是兴隆或是疲沓,每个人的工作时间一年中有四分之一以上被教会指为神圣时间而减少。从这个角度观察,中世纪的工作习惯显得即使不是悠闲,至少也插入许多休息阶段。第一有周末休息。为了作好星期天的准备,星期六中午打钟停止工作,按照教士们的想法,这是一种宗教责任……同样的准则适用于每一个圣徒节的前夕,也就是在节日的前一天。关于这方面的实际行事习惯还不甚清楚,遵守圣徒节的天数各个地方和各个行业之间都有不同。四个重要的圣母节、使徒和福音传教士的神圣节日、圣诞节一周和复活节一周(这最后一个节理论上是两周)是最主要的假期。再加上一些当地的圣徒节和每一个行业又各有一天它自己保护圣徒的节日,即使除去周末和节日与这些周末同在一天的日子,一年中的工作日子也减少不少。在纳尔榜,城内的工场,一年工作265天,在图卢兹是281天;1320年巴黎教堂建造工程一年开工275天。”(59)由于全年假期较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冗长的工作日的劳动强度,使劳动者得到休息以便恢复体力。 综上所述,中世纪中期以来西欧工业突破了以往庄园作坊那种使用价值为主的生产模式,形成以工匠个体作坊为主体、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模式。当工业生产越来越面向市场时,工业管理特别是其中的民生必需品的管理成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国家、城市(或庄园)和行会为此承担了大量的工业立法和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雇主和雇工权益。如对面包、麦酒和呢布等民生必需品进行立法,惩罚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保护雇主利益的法令,包括确定学徒的各项义务,制定雇工最高工资,延长雇工劳动时间,严禁学徒和帮工擅自脱离雇主,规定雇主担任公职的权利等,为雇主营造了较为有利的经营环境;惩罚不履行学徒契约的师傅,提高雇工的习惯工资标准和物质待遇,规定其有权控告不法雇主,每年享受1/4时间的休假等,保护了雇工利益。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消费者、雇主和雇工三者利益,客观上有利于中世纪交换型工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