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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时代埃及土地私有化现象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历史研究》 郭丹彤 参加讨论

    一、私有土地的来源
    从法理上讲,在法老时代的埃及,全国土地皆归国王所有。④这与古代中国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一个道理。尽管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但是仅凭其一己之力自然无法具体管理全国的土地。为了更好地管理并使用全国的土地,将土地逐级下分不失为最好的选择。为此,国王将土地赠送给王室成员,基于政绩将土地奖励给大臣,以向神明献祭的形式将土地捐赠给神庙。而王室成员、贵族官僚和神庙又将土地下分,直至下分到土地的实际耕种者——小土地所有者手中。伴随着土地在家族内的世袭和继承,土地的使用权逐渐固化为占有权,土地私有现象随之产生。因此,即使国王是土地法理上的所有者,但是私有土地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只有这样,土地所有者才能通过买卖、继承以及其他方式让渡他们的土地。
    第三王朝(前2686-前2613)末期的梅藤自传体铭文是关于古代埃及土地私有现象的最早记录。⑤根据文献记载,梅藤作为行政管理者管理着下埃及(尼罗河三角洲地区)的多个城市和地区,以及上埃及(尼罗河谷地)的两个地区,而且他还是祭司长,并以此身份参与改良土地的事务。文献记载,他的私有财产包括266阿如拉(1阿如拉=0.66英亩)的土地和一个小葡萄园,以及一份位于萨卡拉的墓地。在这266阿如拉土地中,200阿如拉通过购买获得,50阿如拉从他的母亲手中继承。获赠自国王的两块土地分别是12阿如拉和4阿如拉。诸如梅藤这样的官员并不亲自耕种,他们的土地由被称作“迈如特”(mrwt)的强制劳力即劳役劳力来耕种,而他们只是对土地进行监管,并负责向中央政府上缴赋税。⑥此外,梅藤铭文还揭示出诸如“胡特地产”(hwt)、“大胡特地产”(hwt'3t)等农业单位,也即王室地产在这一时期已经出现。⑦第四王朝时期(前2613-前2494),诸如普赫奈菲尔等官员的自传体铭文进一步证实了神庙地产、王室地产以及个人地产业已形成,并初具规模。⑧
    国王不仅把土地赠送给贵族官员,王室成员更是国王赠予的受益者。第四王朝时期的文献即国王哈夫拉之子奈卡拉王子的遗嘱,记录了这位王子将14座城镇以及位于他的父亲哈夫拉的金字塔城中的两块地产遗赠给他自己的妻子和儿女,其中有11座城镇是以哈夫拉的名字命名的。⑨据此我们推测,奈卡拉的地产来自他的父亲哈夫拉的馈赠。
    第五王朝时期(前2494-前2345),神庙占有的土地越来越多。这一王朝的国王一次赠予拉神神庙至少1704阿如拉87腕尺(459.7公顷,100腕尺=1阿如拉)的土地,这在当时是一次数目巨大的馈赠。⑩根据第五王朝王室地产管理人(imy-r pr n hwt'3t)尼卡昂赫的自传体铭文记载,他管理着其所在州的王室地产,同时他还被国王乌瑟卡夫任命为哈托尔女神神庙的祭司长,管理着该神庙的财务。尼卡昂赫把在神庙供职而获赠的2阿如拉土地赠予其子,其子还顺利继承了他在哈托尔神庙和一个私人葬祭庙的职位。(11)
    虽然我们还无法对这一时期的私人地产和国有地产进行准确的区分,但是根据上述文献以及其他古王国时期(包括第三至八王朝,前2686-前2125)的文献记载,大多数情况下,国有地产采用的是用益权原则,即这些地产是拥有它们的官员们的职务薪酬,他们可以使用它们,但却不能作为私产转让给他们的后代。但是神职人员也即祭司的职务薪酬可以被其后代所继承。(12)
    第十二王朝时期的海卡纳赫特书信是我们重构中王国时期(包括第十一至十三王朝,前2055-前1650)土地占有状况的主要文献。(13)海卡纳赫特地产中的一部分来自于国王的馈赠,与古王国时期的情况相似,作为一名丧葬祭司,他的工作又使他获得了作为薪酬的土地,他拥有这些土地的占有权。由于这些地产散落于数个村庄,这就需要对它们分别进行经营管理。事实上,这一家族的地产是一个联合企业:父亲和儿子们负责经营管理,并雇佣劳动力来耕种,这些劳动力因此成为这一家族的依附者。(14)第十二王朝时期阿苏特州阿努比斯神庙的高级祭司和州长哈普杰夫的自传体铭文,为我们提供了私人地产收入的相关数据。该文献清晰地界定了哈普杰夫依据其职位而拥有的土地、佃户、牲畜等数目,以及他从父母那里继承的地产数目。(15)哈普杰夫不仅从其神庙的职位上获得了地产,而且作为州长,他还从前任那里继承了一份地产,但是这份地产将被下一任州长所继承。除了职务薪酬外,作为高级祭司的哈普杰夫没有权力占有神庙中任何形式的财产或者从这些财产的收入中获益。然而,他却有权处置他的家族财产,这可以从他的自传体铭文所包含的10份买卖契约中得知。(16)
    如果说上述文献揭示出私人地产来自国王的馈赠、个人的购买和继承,以及祭司的职务薪酬,那么新王国时期(包括第十八至二十王朝,前1550-前1069)的文献则告诉我们,私人地产还来自于国王对军功的奖赏,并且伴随着对外战争的频繁发生而导致军人人数的增多,这类地产遂成为新王国时期个人占有土地的主要形式。与上述几种来源不同,军人的赏田多为新田,即新开垦出来的土地。新王国时期退伍军人多被安置在边远地区进行垦荒,他们大多毗邻而居,从而形成了“军人村”。根据第十八王朝时期(前1550-前1295)的阿赫摩斯自传体铭文记载,这位军队长官获得了一大片地产的奖赏,包括哈杰地区60阿如拉的土地,(17)其中只有5阿如拉的土地位于他的家乡埃尔·卡布。与此同时,国王还将男女奴隶(hm,hmt)馈赠给他。到阿赫摩斯晚年,他的地产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他的家族成员居住在城镇,而家族的土地则由奴隶或者雇佣当地的劳动力耕种。
    第十九王朝时期(约前1295-前1186)的梅斯铭文证实了新王国时期埃及国王有向战绩卓著的军人馈赠土地的传统,而根据第二十王朝(约前1186-前1069)的韦伯纸草记载,埃及的军人都可以获得一小块土地作为私有财产。梅斯铭文记载的一块地产位于法尤姆南部,这块土地的经营状况良好,但是赋税则由梅斯的家族成员依据各自分得的土地份额来缴纳,并由一个继承人统一管理,这个继承人也就成了这个家族地产的实际主管。因此,这个管理者也就有责任确保家族成员从土地的经营中获益,以及将土地收益在持有土地份额的家族成员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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