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法规的制定 土地在买卖、出租、继承和转让过程中势必出现纠纷,为了解决纠纷,土地相关法规应运而生。上文提及的第十九王朝时期的梅斯铭文是古代埃及土地纠纷的最好实证。梅斯家族的土地获自第十八王朝国王阿赫摩斯对摩西的祖先老兵奈什的馈赠。该铭文告诉我们,经过数代人后,当土地的继承权应被转让到梅西手中之时,梅西却因他人篡改档案记录而被剥夺了继承权。为此,梅西向其家族所在地孟菲斯法庭提起诉讼。最终,孟菲斯法庭将这个案件移交给宰相及其领导的大法庭。办案人员调取政府档案,查询这块土地的相关原始记录,如缴纳赋税的历史记录,这些原始记录将为诉讼提供关于土地占有者的原始证据。(62) 图特摩斯三世时期的宰相瑞赫米拉的坟墓自传体铭文曾提到对土地纠纷的处理。文献中的宰相曾接受过这样的指示:“对于请求宰相处理土地纠纷的任何人,宰相应该把他叫到面前,听取农田总监和土地估税员的意见;如果他的土地在南方或北方,案件可延期两个月结案;如果他的土地就在底比斯或王宫附近,案件可三天结案。宰相应该依照他手中的土地原始凭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裁决。”(63)宰相还负责土地占有权让渡的登记:“所有有关土地让渡的档案都必须呈交给他,由他封存起来”。他负责解决土地边界的争端:“对于那些地界移动的案件,应该在官员的批准下查看档案。如果确实发生移动,宰相应该使地界恢复原样。”(64)该文献还记载了政府定期派遣书吏前往全国各地对每一块个人土地、神庙地产以及其他类型的土地的地界进行勘定,所得数据汇总后上呈宰相过目并存档,以防止有人非法侵占他人土地。(65) 从上述两个文献可知,古代埃及人对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早在早王朝时期(前3000-前2686),埃及政府已经开始财产普查和登记,最初是两年一次,到了古王国后期增加到一年一次。(66)政府工作人员测量农田、清点财产,并以此为根据估算税额。新王国时期,这一登记制度日臻完善。上文多次提及的韦伯纸草是古代埃及最重要的土地登记簿。该纸草文献详细记载了国王拉美西斯五世统治时期政府不仅派人评估、测量中埃及的土地占有情况,而且还将官吏和祭司的土地,以及小土地占有者的土地面积、占有者的姓名和土地的位置等信息登记造册,以做税收凭证。第三中间期时期的纸草文献也包含土地登记簿,这些土地登记簿与韦伯纸草的记载十分相似,都详细列举了土地占有者占有土地的信息。(67) 另一方面,个体平民也愿意政府将他们的私有财产登记造册,如此,将确保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拉美西斯三世统治期间的迈地纳579号陶石片、(68)迈地纳568号陶石片(69)和迈地纳231号陶石片(70)记载,古代埃及人逐年将他们土地登记到政府的土地登记簿上。而开罗25584号陶石片中的工匠总管哈伊更是把他从拉美西斯三世统治的第十七年到第十九年的所有财产详细地登记在政府的登记簿上。(71)另据迈地纳261号陶石片(72)和开罗25572号陶石片(73)记载,古代埃及的登记制度不仅覆盖了私有土地,而且也将国有土地囊括其中,以此防止国有土地的流失。 这样的登记簿一式两份,一份由土地占有者保管,另一份则保存在政府部门,通常是大粮仓或国库中。在后王朝时期的书信中,国库的最高档案官员命令下属将一些王室领地转让给畜栏管理员时指示他们:“让我们制作一份特殊档案,包括我们所做过的所有档案的副本,它们将由法老的大粮仓保存。”(74)按照规定,两份土地档案内容应该完全相同,如有不同,则以存放在政府部门的档案为准。然而,存放在政府部门的档案也未必总是真实的。事实上,在古代埃及,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去篡改档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上文提及的梅西铭文就是最好的例证。文献中的被告哈伊伙同官员篡改了政府档案,从而获得了梅西祖传的土地。后经过查证其他原始档案,方证明哈伊提供的文件是伪造的。为此,协助哈伊造假的官员也受到应有的惩戒。在古代埃及,财产一经登记,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后发生的财产买卖、租赁、继承和转让,都将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 新王国时期,神庙和高级官吏往往凭借宗教和政治上的权力非法占有他人的土地,从而导致土地兼并现象的发生。为此,古代埃及人制定了土地相关法规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占有权。关于国有土地,据上文提到的宰相瑞赫米拉的坟墓自传体铭文记载,如果非法侵占的土地在南部或北部,则限期两个月归还土地。但是,如果非法侵占的是底比斯城附近的土地,则限期三天交地。(75)第十九王朝时期,对非法侵占土地的处罚更加严厉。据第十九王朝国王塞提一世统治期间的瑙瑞敕令记载,如果非法侵占神庙的土地,将被施以割耳割鼻的刑罚,并被强征劳役,为神庙的土地耕作。(76) 关于个人占有的土地,据第十九王朝国王拉美西斯二世统治时期的柏林3047号纸草记载,店铺主尼阿非法占有他人土地多年,为此,土地的主人向法庭提起了诉讼。经过裁决,尼阿败诉,将土地归还给原主人。同时责令他继续耕种这块土地,但是土地的收成全部归土地原主人。(77)而在第二十二王朝国王沙桑克一世统治第五年的一例涉及达赫拉绿洲的土地和水利所有权的诉讼案件中,引证当地土地登记簿对案件的审判起到了关键作用。(78)文献显示,一口井的所有者对于这口井所灌溉的农田具有所有权,从而佐证了当时埃及土地和水利的私有化现象,也再次证实了随着埃及历史的演进,古代埃及个人土地所有权概念发展得更为充分。 六、结论 纵观古代埃及历史发展进程,国家始终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国王就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尽管古代埃及土地私有化进程相对迟缓,但是在土地占有形式上仍然发生着变化。随着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的层层下分,土地的使用权逐渐固化成占有权。随着土地使用权的日益固化,所谓的私有化也越来越强,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也随之弱化。 在古代埃及,土地的私有化进程发端于国王的馈赠,并通过土地买卖和继承而不断深化和加快。古王国和中王国时期,因服务于神庙丧葬活动而来的祭田成为埃及个人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而到了埃及文明的鼎盛期——新王国时期,随着对外战争的增多,军人屯田遂成为古代埃及个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尽管我们没有足够的文献资料用以计算个人占有的土地面积,并且小块土地的占有形式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存在着差异,但是,土地的私有化却也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土地的买卖、租赁、继承、转让,以及由此而来的土地纠纷,都是基于土地的私有化。土地的登记制度则揭示了国家对私有土地的承认,而土地相关法规的制定则基于国家对私有土地,特别是小块地产的保护。尽管如此,随着古代埃及历史的演进,土地兼并现象日趋严重。为了逃避繁重的赋税和劳役,小土地占有者将他们的土地自愿捐赠给神庙和王室,或者被大土地所有者强行兼并,他们也随之成为依附民。同时,土地兼并现象的加剧也加快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