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有土地的买卖和租赁 既然法老时代的埃及土地存在着私有化现象,那么土地买卖和租赁等让渡活动便在所难免。最早的关于土地买卖的文献是上文提及的梅藤自传体铭文。根据梅藤铭文记载,他曾从一群被称为“属于国王的人”(nswtyw)(35)手中购买了200阿如拉的土地。上文提及的第十二王朝时期的海卡纳赫特信件中出现的'db(“承租”)一词,则证明了海卡纳赫特曾把他的土地出租,土地承租者则向他缴纳一定量的诸如铜、布匹、大麦等收成或者物品作为承租的费用。 第十八王朝国王埃赫那吞统治时期的柏林9784号纸草是一份土地买卖契约,该文献写道:“你需要给我一头牛做为三亩地的价值。”(36)而这一时期的柏林第8523号纸草则在一封书信中提及了库什军官的“耕地权”问题。这里的库什军官是承租人,并按照租赁合同获得一块土地的耕种权。但是库什军官未经写信者也即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对土地进行了开垦,为此,写信者意欲终止与他的租赁合同,但是在写信者之妻的劝说下,最终还是将土地租给了他。最后,写信者建议这位库什军官保留这封信作为其有权使用这块土地的证据。(37) 第二十六王朝时期(前664-前525)的土地出租文献,揭示了底比斯的殡葬师作为神庙土地的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的经济活动,(38)其中的部分殡葬师通过管理捐献给神庙的土地而成为土地出租者。这些殡葬师通过为逝者提供祭品而获得酬劳,通常,他们可以将自己的职位传给后代。(39)这些文献还显示,当土地分散在各地时,出租者将无法独自完成这些土地的耕作。于是,他们便将土地委托给土地承租者,这些承租者也将因此获益。(40)根据出租协议,土地出租者通常获得三分之一的收成,而土地承租者,也就是实际的土地耕作者,获得另外的三分之二收成。虽然赋税的具体额度不确定,但是根据收成分配协议,缴纳赋税是以小土地占有者为主体的土地承租者应该承担的责任。(41) 早在第三王朝末期,所有的土地让渡活动都由政府记录存档。(42)埃及人使用imyt-pr(“房屋里的东西”)即买卖契约这样一个词汇来表示经过公证的土地让渡文件,这样的土地让渡文件通常包含买卖的价格以及对土地自然状况的描述。(43)土地让渡文件将被送交宰相,宰相则给受让人颁发新的土地占有权文件。简言之,土地买卖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在政府部门填写文件作为此次买卖的证据,而这些文件将成为赋税征收的依据。在处理土地让渡上,大约编写于第二十六王朝时期的《赫尔摩坡里斯法律汇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范例:如果临近交易期限时买方仍未从卖方获得对于该土地的明确权利,他可以自行建立对那块土地的权利。如果买主没有全额支付,由此构成了对合同的破坏,卖方可以在三年之内退还钱款并停止出售。(44)《赫尔摩坡里斯法律汇编》还包含了一些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目,通常情况下,租赁契约以书面形式出现。(45)典型的农田租赁契约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对标的物的描述即注明该地块的东南西北四个方向上的地邻。出租方有义务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耕种土地必需的种子,承租方则有义务耕种这些土地。此外,租赁契约还规定了承租方应缴纳租金的数量。(46)在许多案例中,承租方都是以实物的形式支付租金,例如,租地耕种的人可以在收获的时候用谷物支付地租,同样,酿酒人可以用啤酒支付,织布人可以用衣物支付,园丁可以用蔬菜支付。(47) 正如上文提到的,农田的出租方通常要为承租方提供一定量的种子。作为回报,承租方需要向土地的占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产品作为租金。如果土地的占有者在承租方已经播种但尚未进行更多有价值的劳动之前中断租赁,他应向承租方支付这块土地产量的四分之一作为破坏契约的补偿。另一方面,如果承租方在灌溉之后以拒绝播种的方式中断租赁的话,他应该把种子归还出租方并要继续交纳全部的租金。如果承租方是因为尼罗河的泛滥不足而无法进行耕种,他可以不交纳租金但是要把种子归还出租方。(4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