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方:所有权关乎利益 (一)浦电:以合营求生存 1953年12月25日,浦电以“为响应政府号召争取公私合营呈请核实办法”为由,向上海电管局递交公函。 自政府实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以来,浦东工业发展甚远,预料不久后更将突飞猛进。供电企业自应作相当之扩展,以资配合。是值政府号召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对私营企业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道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爰经我公司第242次董事会议提出讨论,一致通过响应政府号召,争取公私合营。19 实际上,在此之前,电管局已经对浦电公私合营的形势有了初步的判断,重点有二:第一,浦电原有发电设备已售于中央燃料工业部,因此更加依赖购电转售,进而需要建造两座主变电所及扩充浦东新线,资金不足,需要政府协助投资。第二,国家提出总线路、总任务后,浦电董事会认为大势所趋,且认为公私合营的条件业已成熟。20 浦电1946年度的购电容量为4388千瓦21,1947年5月投产的2500千瓦发电机为其与周围工厂企业所共有。可见,在供电能力上浦电自身相当薄弱,供电线路、设备的修整与扩充工作也无法独立完成,主要为资金所局限。可见,面对“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局势,依靠公方的力量和投入来增强浦电的供电能力,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这也是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方针在浦电得到积极响应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浦电的选择也自然地咬合在公方启动公私合营的逻辑齿轮上。 (二)华电:合营即为放弃所有 1953年12月8日,华电召开了历时三个小时的董监事联席会议,以做出是否申请公私合营的决定,此即姚惠泉言之“孙志飞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原本。姚提供的会议记录很好地展现了华电内部的复杂情况,本文也将以此来了解孙志飞反对合营背后的逻辑。会议以孙的例行报告开始,然后讨论了董事黄炳权之争取公私合营的议案,而会议开端却在孙的牵制下成为了孙、黄“私人恩怨”的讨论。 会议转向议题后,董事陆增祚援引“全国工商联决议第三项”说明华电不应该急于进行公私合营,孙与董事朱企峰随即表示同意。22孙系董事此番动作之后,黄炳权再次发言,并与孙针锋相对。黄之发言大体为两点:外部来看,闸电正合营一年,浦电业已表示争取合营,政府、工会、工商联与进步的同业们都在关注华电对公私合营的态度;内部来讲,诸多位股东都在关心华电对实行国家总路线应该采取怎样行动,以及公司是否还会发放股息的问题。23黄认为,如果华电不同意合营,政府不会强迫,但要求进步。孙则试图以“政府的逻辑”来给华电以出路。 政府认为他们有条件,所以找他们去谈。今对本公司则不来接谈,足见本公司尚无条件,所以我们还要积极经营创造条件的,等候政府来谈。如果政府今天来谈我今天答应,明天来谈我明天答应,假使董监中有不赞成者,我一定在三天内向他们说服。24 黄对此表示,孙是持“消极等待的态度和硬要面子的态度来对待这一问题”,且孙没有接受过“五反”的教育,不了解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人民内部斗争方式,不懂得如何进步。接着有两位董事表示赞同黄提出的公私合营,此时陆董事却提议应该在重估资产工作完成之后再申请合营,孙则再次强调,“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我们如果急于要求公私合营,倘使政府不要,也是徒然的。所以我们目前是要在思想上有所准备,不必急进”。25 经过多番讨论,会议最终决议,“本公司以主动争取公私合营为原则,并参考陆董事増祚提案,即重估财产意见行进”。26董监事联席会议尘埃落定,但华电却并未迈入公私合营的大门,因为孙志飞抗拒执行决议而没有申请公私合营。华电董监事联席会议上,与会者对公私合营的拥护之声与反对之举形成了鲜明的对峙。公方会前已非常了解孙的态度,电管局的报告中记录了孙在得知华电被列入合营名单后的一段言论, 我无动于衷,只作不知道并情愿吃官司,决不书面申请。被迫交出等于暴力掠夺,这是出于不可抵抗的事情,但是将来还是可以拿回来的,倘使自己去函申请,这是出于自愿,将来虽有机会也拿不回来了。27 公方认为,这就是孙的基本逻辑,即主动合营则如同放弃华电,所以导致华电不递交申请。并且公方视“将来有机会”为孙志飞盼望着国民党政权的回归,即姚信中所谓“不可告人之处”。另一面,黄炳权显然是其中积极主张公私合营的,他自然也是公方视野中的进步分子,联席会议的记录就是黄托姚惠泉转交给公方的。至此,华电对公私合营的内部逻辑可以做如下总结:由于孙志飞的实权至上,其将个人思想变成了华电的逻辑,即主动合营等于放弃企业所有权。 (三)闸电:所有权的“空虚” 闸电在上海是第二大电厂,1949年之前在华商电厂中居首位,1947年~1948年,华电先后收购了翔华电气公司、嘉定华星永记点灯厂等7家小厂的全部资产与专营权,基本以先控股再兼并为收购方式。然后,闸电董事会决议成立新华电业投资公司,后又改名“远东电业投资公司”。28 闸电在二战后对小电厂的收购与兼并,与当时美国资本对上海电力公司及其远东电力工业的控制极为相似,而前者在上海范围内的扩张源于雄厚的金融资本。 1934年,应增资需要闸电发行公司债第1期450万,从此金融资本开始介入公司发展。以债权代理人为由,金融资本家成为董事会的新成员:钱新之(国民党政府社会贤达代表、交通银行董事长、江浙财阀)、王子菘(与宋子文关系密切,曾在交通银行任职)、徐新六(浙江兴业银行总经理)、陆子冬(陈立夫、陈果夫之财务总监)、刘聘三(在中华勤工银行任职),29诸董事掌握了华电的经济调度审核,在公司内部有相当的发言权。 抗战时期,以钱新之、王子菘、陆子冬为代表的金融资本家通过渝政府各部,成功地完整接收闸电。其后,投机商人孙煜峰在闸电股票大跌时大量收购,持有约1 / 3的股份。因此,1946年股东大会改选董事后,钱新之任董事长,常务董事为王子菘、陆子冬、孙煜峰,并且国民党政府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主席李铭成为新的成员。30战后重建时期,闸电在收购兼并的同时也在充分利用资金获取更多的利益,1947年1月,四联总处贷款24亿元已用半数,余款购黄金、外汇,上月垫付各项费用,约与保证金相等。同年9月份,财务支付达374亿元,而留存不到5000万元,10月,负债中最大的应付款一项80%均为各种预提及准备。31 总之,闸电财务支出数量巨大,贷款用于投机市场,各项公司费用则通过用户保证金来支付,并且通过财务做账来逃避交税。另外,购料外汇大部通过与李铭有关的慎昌洋行,以及与陆子冬有关的丽江购料事务所,现金拆放部分则通过孙煜峰的裕康企业公司以及董事们自己的行号。当物价大幅上涨时,现金常用外面拆放,账面款项并未变动,而进出公司的利益则为个人所有。可见,闸电将大量资金用于投机,并且董事们运用公司业务来获取个人利益,而资金的吸纳则是通过公用事业的特殊性质实现的,电力公司的“招牌”无疑成为闸电之金融资本家抽到的“上上签”。 1949年后,闸电的股份却成为一个“不解之谜”。公司董事孙煜峰手中持有39%(包括他人股权在内),交通银行持有3%的公股,剩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都不超过1%,个别小股东的股份还出现“缩水”32,公司账面股份残缺,是烂账一笔。另外,自抗战胜利至解放初期,公司收受的巨额用户保证金,在通货膨胀下,“账面上现在只能买几个大饼了”33。 最终,孙煜峰因持有最多股份而成为闸电的私方代表,他却担心新政权会剥夺其股票的合法性,因为从股票市场中低价收购属于公方打击的“投机行为”,所以孙向公方主动提出合营。 三家私营电业的情况使所有权和利益之间呈现出不同的逻辑关系:合营是小电厂的生存之道,所以浦电在出售发电设备之后决定主动争取;华电的内部斗争激烈,但当权者认为所有权就是利益,公私合营即私方放弃所有;闸电曾显赫一时,但资本问题却使其所有权在新的政治环境中显得并不明朗,合营便能保全既得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