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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利益:上海电力工业的公私合营(1953~1955)(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高明 曹树基 参加讨论

    四、公私合营:为效率牺牲利益
    (一)资产重估:公方的支配
    三家私营电力公司中,闸电是最先进行公私合营的,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公司财产的估价。据资料,新中国成立后中央颁布了营业企业财产重估办法,但私营公用事业的重估原则并未确定。1951年6月上海市公布的财产重估各业名单中也未列入“公用事业”,到10月份才以“私营企业以公司为主,主管机关不包办代替”为精神展开私营公用事业的重估工作。于是,闸电方面开始编造财产清册并制定估价标准,但“三反”、“五反”运动使重估工作一再拖延。34
    1953年12月19日,上海电管局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私有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以1950年12月31日为时间基准,确定重估原则如下:
    甲、重估标准中如私营电业清估小组提出的资料较公方掌握的资料为低,而又有相当根据者,以私方的为准。乙、重估标准中如私方高于公方者,应在合理的原则下,以公方资料为基础,进行协商决定。丙、估价标准中应抓住重点。丁、闸电的重估标准必须与内地水电公司和将来华电、浦电公私合营时取得适当平衡。35
    上述四条标准中,首先体现了“私营企业以公司为主,主管机关不包办代替”的工作思想,且形成了公私双方的磋商机制。然而本文认为,私方重估价格通常不会低于公方,所以适用于“甲”的情况一般不会出现。与此相反,私方的价格高于公方才是一种极可能出现的情况,“乙”规定要以公方资料为基础进行协商。公方对此强调,“水电设备复杂,为避免公司虚抬资产价格是必须加强监督领导,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呈报的估价标准资料进行周密的审核”36。所以,两条标准放在一起看似公平合理,实际上公方掌握确定估价标准的主动权。另外,“丁”的内容说明公方认为合营工作具有系统性,且要顾及政治影响。
    事实上,闸电没有估算出标准,而是对照合营先例来提出自己的价格方案。据材料,杭州公私合营电厂在抗战前的资本额为旧法币300万元,清产后核定资本额为人民币340亿元,闸电(包括自来水厂)资产在抗战前总计旧法币900万元,私方根据两企业抗战前之资产比例关系,将闸电财产估价为人民币1620亿元。37此价格大体为公方所接受,最终公私合营的合同书中所确定的数额稍低,为人民币1530亿元38。从数字上看,公私双方的价格并无太大出入,相差仅90亿元,但是数字背后的逻辑非常重要。
    公方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判断闸电旧股为私人资本或者官僚资本,但认为仍有可能将其定为官僚资本予以没收,这样既不用投入资金,又可以压低私股数额。39所以,公方处理闸电重估的策略为:采取彻底清算的方针,要像掌握反革命分子的材料一样,使他了解我们心中有数,但不了解究竟有多深,这样不只使我们完全主动,也使其他单位不受太大刺激。我们要做到以掌握的材料使其畏惧,彻底清算达到在估价问题中做到可能限度的让步而实际不进行清算。40
    在“避实就虚”的同时,公方自然也要对估价标准做到“心中有数”。据材料,公方采取了两种方法进行重估:其一,以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依据进行重估;其二,由原资本额折合现值来重估。前者的结果为4000亿元左右,公方不予采用。因为闸电曾收受大量用户保证金和贴费,以至增资部分并非全系经营所得,此外,闸电全部股票的市值估价仅为200亿元。41
    公方经过估算,闸电1947年的资本数额在1950年底折合人民币959亿元,所以确定估价在800至1000亿元,这一价格范围比闸电各个时期的股票市值都高。42公方认为这样的价格对私方已经是“非常有理了”。至此,公私合营合同书上的总股额1530亿元可以解释为:除去“五反”退款作为公股的690亿元,私股股额数在公方确定之800亿元~1000亿元的范围内,总股额的确定最终显然符合了公方估价标准的。
    然而,总股额的协商结果并不是没有争议的。1953年底,副市长潘汉年在民建大会上报告,闸电内部认为公私协议的资本额偏低,然而私股代表却向公方明确表示,“1620亿元是合情合理的”。公方对此的结论是,大股东并不想推翻股份协议,资本额偏低的声音只来自少数小股东43。市工业生产委员会对此指示,闸北水电之资本额应维持原数,不再变动,但应适时地清估资产,若有资本增值部分,可说服私方将其列入资本公积,而不再变动合营公司的股权44。
    浦电的重估与闸电不同,私方的清估是以对实际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清查为基础的。合营谈判之前,私方表示应先重估、后合营,以便有理有据。于是,公方确定重估方式为,“在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下拟以账存实有资产为准,各项固定资产净值以实际已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数字后,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之”45。1953年底至1954年初,公方进行了资产计算和股额分配,两次重估结果如图2所示。通过对比资产总值与资产净值可知,两次估算中所采用的折旧率较为接近,分别为41%与45%。而“资产增值”在两次估算中标准不一,前者是资产净值抵扣长期负债和用户保证金得出,而后者在此基础上加入了公司的历年盈余滚存118亿元。将资产增值转列为股本额的比例分别为56%与70%。总之,虽然估算方法有所不同,但最终第二次估算中的股本总额与第一次中资产增值额的水平相当接近。
    资本增值额与股本总额无疑是公私双方反复商讨的重点。浦电董事会在与公方正式接触前,已经内部商定财产增值额为900亿元,并将50%转为股本。46浦电在初次向公方资产报表的时,给出了财产估价增值额与历年盈余滚存合计净额,约为人民币796亿元,并建议将其中400亿元转为股本。私方认为,由于货币贬值的原因,公司战后收受的用户保证金账面数额很小,可以忽略不计。47公方则强调,此阶段之用户保证金折合成人民币达80多亿元,并且浦电在贷款贬值与收取用户贴费时,都无形地增添了资产总数,此外,在固定资产价值的估算中浦电凭空降低了折旧率,也虚增了资产剩余价值。48
    鉴于公方的意见,浦电资方将重估财产增值额及历年盈余滚存合计修改为760亿元,股本调整为300亿元49,此数即为公私商定之最后股本额50。纵观上文的三组数据,资产增值加历年盈余滚存从900亿元降低到760亿元,降幅近16%;股本额从450亿元降到300亿元,减少1 / 3。其间,私方是否虚增资产额,为何私方实际提交的数额低于董事会内部商定的结果,个中细节未见于材料,而股本额的确在双方反复的磋商中最终符合了公方的预计,甚至较之更为理想。
    闸电与浦电之间展现了两种不同的路径,对于公私双方都是如此。私方一面,闸电的董事们通过比照先例的方式提出资产数额,而后者的方式更为常规;公方一面,无论私方以何种方式率先提出估价标准,公方都以相应的方式掌握着主动权,这样的局面则是基于公方对资产价值进行的清算工作,以及对原始投资额、用户保证金和折旧年限等的全面把握。如此,上述分析便验证了前文对“重估原则”的逻辑推论。
    (二)公私股比例:公权的产生
    资产重估与确定总股本额之后,接踵而至的工作是确定公私股的比例,其实两者是紧密相连的,包括确定私方股息的问题在内。上文中,闸电的资产重估中公方始终没有确定私方股份的性质,但认为若系官僚资本,将予以没收,继而节省投资并压制私股。可见,公方设想通过政治方式掌握私方资产,转而投资入股。闸电为例,1951年,市公用局要求其扩充25000千瓦,但其无力投资,所以要求国家投资入股。“五反”定案后,闸电立即提出将退款数额690亿元转作公股投资,以再次要求合营。51
    另外,浦电在“五反”期间陆续向各级增产节约委员会呈报坦白资料,且在谈判中又将“五反”坦白资料中漏估的敌伪遗留材料进行重估,其中包括敌伪所遗留财产净值、电费保证金、线路贴费、伪行局贷款等6项旧时资产项目。公方将保证金和贴费调整入其他项目,最终将数额确定为人民币75.09亿元,以此转作公股投资。52可见,“五反”退款中的各项名目即是公方合营入股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央的材料,需要进一步做出说明的是,“五反”退款转作公股投资的办法并不是公私合营时才确定的,而是在实现“五反”运动成果过程中的产物。薄一波在关于“五反”运动中问题的报告中提出意见:
    许多违法资本家,其盗窃国家财产已接近或超过其工厂企业资产总值,许多同志希望把这些工厂企业全部拿过来。但这样做对我极为不利。一管不了;二容易造成恐慌,政治上不利。…… 在资本家无力偿还现款、要求出让时,再接受其要求,实行公私合营(但公私合营大多政治上亦不利)、或只收买其股份、而不宣布公私合营。53
    1952年6月,中央做出指示,“为了兼顾生产和活跃市场,退款时间可延至今年冬季以后展开。其在退款期间,确有困难者,得以其他方法代替退款”54。本文由此认为,“五反”运动与公私合营在这样的历史情景下发生两次“互动”:首先,当“五反”后期要实现运动成果时,被清算的资本家因退款数额巨大而欲放弃企业资产,公方即通过公私合营来实现政治与管理上的双重稳定;反之,在合营谈判中,公方的入股资金问题自然沿着前者的反向逻辑得以解决,且公方在其间仍然重视政治影响。现有资料不能直接证明公方是通过“五反”运动来为公私合营做经济上的准备,然而这样的关系客观上是存在的。
    在公私合营中,资产价值、公私股比例和私股股息,是经济层面上最为重要的三个问题。资产重估上文已述,而对其余两者,或有人认为,作为合营企业的共同投资者,公私双方的股份比例决定着领导权的归属,股息则是股东的收益。因此,在公私关系中此二者较资产问题更值得关注。是的,常规逻辑中后两者在合营中是非常重要的,特别为私方重视。如上文,在闸电的股本总额确定之后,私方内部随即有“偏低”的声音传出,虽然最终未能如愿,但其行为是值得关注的。合营谈判前,闸电提出以“五反”退款转作公股,那么当公股数额确定之后,股本总额的商定实际上转化为私股数额的确定,所以私方认为股本总额偏低是有明确理由的。
    另外,公方强调“浦电资产重估增值转作股本时,要考虑到合营闸电的资产增值与股本公积的平衡关系。因此,对浦电资产重估增值部份,拟视具体情况及浦电资方接受程度,以56%列为股本即250亿元,以44%相等于197亿元转为公积”55。根据中央之《私营企业重估财产与调整资本办法的规定》,重估资产增值额的30%~70%将被列入资本公积金。在实际操作中,公方将资本公积抵补财产估价,或转作公股投资。56那么,浦电拟将近半的资产转作资本公积,股本调整上留有如此大的余地,意味着公私股比例并不是一个定数。
    在发展中,各电力公司需要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以满足电力需求,这为公股的扩大提供了空间,浦电1954年初主动申请合营是典型的例子。面对私方的主动请求,公方认为在公私合营谈判中公股比重极小(“五反”退款为75.09亿元),划拨165亿元转款用于重点工程,“既解决该公司资金的需要,又可扩大公股的比重”57。浦电的公私合营协议书则将上述想法付诸实践,协议第2条规定,“电管局根据公司五反交待材料,核定退款数额,划作公股。公司拥护配合国家建设事业扩充需要,随时投资,增加公股股额”58。显然,公股的比重将不断扩大,换言之,公私股比例在合营之后将出现大的变化。
    本文在此节的论述中并没有列出明确的公私股比例,而它的变动显然是以公股扩大为主的,企业领导权的归属显而易见。比例数字只充当了达成合营的筹码,公方视此为影响合营全局的政治因素,私方则认为此将代表自身利益。
    (三)资产租赁:私利的退让
    股息作为企业利润的分配方式,直接关系到私方的个人利益,在合营谈判中是较为关键的问题之一。通常来讲,在公私合营中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经历了两次变革:1953年,政府使用了“四马分肥”将私股股息控制在利润总额的1 / 4,利润余额分别转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1956年,在对工商业进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时,国家采取“定息”政策,私股年息率均为5%。
    合营之后,上海市在国家计划生产的背景下对闸电、浦电和南电深化了统一管理。1955年7月初,电管局为了结束“上海供电区域分割局面,贯彻专业分工管理,简化领导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合营后供电公司仍维持独立企业和经营业务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地对合营企业进行改造,统一全市电力网和供电业务”59。电管局的“改造”计划执行中却呈现了“先进后退”的过程,公私双方在企业利润分配方面的新关系也在其中形成。
    据文件,“改造”计划最初打算将闸北的水电业务分开,然后将全市发供电及售电业务全部归并到局里统一管理。实施步骤有三:
    以闸电为基础并入南电、浦电公司,并以换股的形式将闸电的公股股份调换南电、浦电的全部私股,和相等于闸电供、用电设备及自来水资产设备比例的私股部分,全市供电、售电与自来水(划归上海自来水公司)均作为国营企业统一管理;成立合营闸北发电厂,加入南电、浦电私股部分,集中私股于一个企业,并结束南电、浦电公司;在股息分配上因三公私合营时间有先后,资产与股本、实得股息利率的比例不能平衡,故拟采取核价控制并以四马分肥形式维持各公司原有股息所得数额分配利润为原则。60
    公方的“改造”与公私合营一样,仍然围绕着资产和股份展开,这也是公私关系中不变的主题。公方的“改造”目标是将全市的电力销售和供应环节全部转为国营,如此则将合营初期保留在私方手中的某些权利收归公有。如浦电合营后,其售电业务仍为私方经营,公方并没有介入管理。如此将触及到发供电设备的所有权问题,公方则试图以自己的股份来换取之。由于华电、南电只有供电线路,置换的重点在闸电,所以在得到资产所有权的同时,私方的利益分配途径需要得到“优化”,于是产生了私股集中到一个企业中的设想。“四马分肥”则是公方在私股集中的前提下,平均各公司私方利益的手段。
    然而,上述换股方法使私方利益很难统一,所以公方将进一步改造分散进行,并采取租赁制掌握资产设备的使用权,如果资方不能接受,便以“定息”政策作为过渡。中央对此表示,“提出定息问题,应该从新的精神来理解上海电业所实行的租赁制度实质上与定息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适应电业生产组织要求集中统一管理的特点,如已向资本家提出,也可以这样进行,但不能普遍推广”61。1955年11月26日,公方召集三公司私方董事座谈,私方代表均赞同以定息为基础租赁企业资产。事实上,公方租赁私方资产设备的情况存在于整体“改造”计划之前。
    南电于1954年11月17日向电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公司全部发供电设备及附属资产租予电管局直接经营,租赁合同于1955年1月1日生效。根据合同,南电将一切设备及发供电业务上所属的土地、房屋、车辆、工具等全部资产出租与电管局使用;电管局以租用资产现值的5‰作为每月租费,并有权将租用资产加以添设、改建或另行扩建,但实际资产增减时,租用资产总值保持不变;资产出租后,一切经营管理等业务统一由电管局全权处理。62据此,可以解读定息和租赁的实质。
    公方向私方支付的“定息”是后者在合营公司中唯一的利益所得,此将私方利益从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剥离,而形成一种私方“坐享其成”的局面。反观租赁,私方将全部资产租给公方进行生产和管理,公方以租赁资产的时值为标准,向私方支付租费,同时租费并不随着资产实数的增减而变动。对比两者,公方都是以固定的经济代价从私方那里取得对合营企业的绝对控制,及对设备资产的全盘管理。固定年息或者固定租费,则是公方给予私方的一种补偿。此种偿付方式表明,公私双方在合营中的关系变化,即私方的利益再也不是合营谈判桌上的筹码,而是公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这种方式虽被称作国家向资本家的和平赎买,但在“定息”和“租赁”的名义下,资产所有权不再备受关注。
    资产重估、公方参股,以及资产设备的租赁,此为上海电力公私合营中最为重要的经济问题。由此可知,资产重估中,公方在“两个标准,公私协商”的原则下,全面有效地对私营资产进行了“清算”,并依自身估算标准对价格标准进行不断地修改。公方参股则主要是“五反”成果的实现,“五反”退款转为公方入股着实为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资产租赁是全面国营化的选择,同时也是向现实的妥协,即公方对私营资产的控制不能将私方利益“一刀切”,但是固定偿付费用的做法更加明确地将私方推离了企业决策的核心地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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