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蒙古人民共和国即今蒙古国。“蒙古人民共和国入会案”源自联合国第十六届联大决议案A/RES/1630(XVI)中的描述“业已审议蒙古人民共和国之入会申请书,决议准许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ga/16/16al11.htm,2013年9月20日。 ②“缓议案”是泰国在美国的授意下提出的提案,即对于中国代表权问题“暂缓讨论”,不进行大会表决,以达到维护台湾当局在联合国席位的目的。 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0条和《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第1条的规定,联大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召开常会。 ④蒋廷黻向“外交部”汇报称:该案“以四十二票赞同(较上届减去马来与寮国)、卅四票反对(除上届廿九不动外,另加阿比西尼亚、古巴、马利、赛利加及奈及尼亚五国)及廿二票弃权获通过”。参见《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0年10月8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⑤法非集团是指原法属殖民地国家组成的集团。1960年,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等12国组成了“非洲—马尔加什联盟”。本文所引“蒋廷黻资料”中以“法非集团”、“法属非洲国家”、“法协非洲国家”、“黑非国家”、“非洲法语国家”等名出现。为行文统一,笔者采用“蒋廷黻资料”中出现较多的“法非集团”之名。 ⑥“蒙古入会案”并非“程序事项”之提案,故适应“其他一切事项”的投票规则,即“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作出”。1963年12月17日,《联合国宪章》第27条修正案将七个理事国可决票修正为九个理事国可决票。参见《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index.shtml,2013年9月20日。关于“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的界定,是指必须全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投赞成票或弃权,“如果一个常任理事国不支持一项决定,但又无意否决以阻止该决定的通过,则可以弃权。弃权不视为否决。”参见联合国新闻厅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联合国概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9页。 ⑦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一国申请成为联合国会员国,需先由安理会审议通过,再由安理会向大会推荐,由大会决议是否通过申请。 ⑧即《雅尔塔协定》。 ⑨《中美官员关于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之会谈简要纪录(1961年7月26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90 6月23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决议,认定“外蒙为我国领土之一部”。参见《“外交部”致蒋廷黻“代表”电(1961年7月28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⑩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0条和《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第7、8、29条的规定,在情况需要时,经安理会或联合国多数会员国请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这种会议应在请求提出后的15日内召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