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专门史 >

敦煌、黑水城、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研究(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西夏学》2014年第10辑期 汤君 参加讨论

        关于龙泉驿土地契约范式,以“乾隆十九年(1754)陈尧征卖地契”(26)、“嘉庆十二年(1807)张宗仁卖地契”(27)、“道光十二年(1832)叶当阳卖地契”(28)、“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廖廷华卖地契”(29)、“民国三十七年(1948)刘盛昌、刘罗氏卖地契”(30)等5种为例,其基本书写格式大致是:契约杜卖性质→卖主姓名→卖地理由→所卖土地、宅基之类附属物和四至界限→土地所需上缴政府的赋税数额→次明买卖经由亲族邻人同意,由中间人说合卖给买主某某→中间人一起共同勘踏四至→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再明中间人众邻民主决议买卖价格→银契两交→双方自愿无强买强卖和欺诈→明买主从今以后的土地所有权和过户权→买卖双方对特殊地段的责任→契约的永恒性、合法性以→证人签字画押→买卖发生时间以及卖主签字画押。如“乾隆十九年(1754)陈尧征卖地契”显示,立杜卖契人华阳东山王坟湾村民陈尧征父子,因缺乏银两用度,自愿将祖上遗留下来的分与己份上的田产、堰塘基址、阴阳二宅等卖出,所卖田地每年需要向政府缴纳的条粮银即田赋是一两九钱一分。买卖优先考虑了所有亲族邻人的购买权,确认他们无人承买后,才请中间人说合,卖与买主陈祖浩。买卖邀约中人、众邻丈量了所卖土地的四至方位。契约特别说明关于所售土地内黄姓和郑姓的两座坟墓不在交易土地之内及处理方式。契约讲明经中间人及四邻的评估,所卖土地及宅地价值呈色九七的白银六百一十两整,且此价格包含了卖主以及卖主亲族人等所有参与签字画押的人工费在内。契约讲明,若日后不明情由发生矛盾,责任由卖主承当,而买主不负任何责任。契约注明,此次买卖行为皆系买卖双方自己情愿,并无逼勒、包卖、兄弟典当等情。卖出之后,买主全权拥有、处置,并可以过户拨册。再明买卖具有永恒生效和合法性:“一卖千休,永不赎取。”最后是相关证人及卖主签字画押。又如“嘉庆十二年(1807)张宗仁卖地契”显示,立杜卖契人华阳县卓家店村民张宗仁父子,因少银使用,遂将家里先前置办的田地、堰塘、草房、碾坊、厢房等财产,以及附属的草屋板门、有门、竹扇门框、窗槅楼牵挑手、竹木桁桷、林园竹木、菜橱、铁篱笆、土砖、屋宇地基、院坝菜地、山岭熟土,草山、阴阳二宅等“扫土出卖”,所售土地有条粮银即田赋为一两一钱八分。卖主优先征求家族、近邻等后,请中人说合,卖给冯仁海。在中人见证下,双方勘踏四至范围,并由中人见证,议定价格为九七砝码的足色纹银一千九百两整,内含所有卖主族、戚以及签字画押人报酬银两。双方银契两交,“卖主亲手收足,并无短少分厘”。契约特别说明:地内有同源排水沟一条,买主不得堵塞。买卖土地界内卓姓祖坟,淑璝并淑琨和淑明目坟以及生基、卓淑璋母坟、陈姓坟、苏姓坟、卖主张姓坟等共十六座上的坟墓的处置情况。契约二家允意,无包买包卖、债货准折、逼勒成交,具有合法性。卖后听凭买主照契纳税并办理过户手续,耕输管业。再明此契属于杜卖契,“一卖千秋,永无赎取”,并签字画押。最后是卖方堂弟三人和母亲张冯氏应该是见人身份、邻人也是买卖土地的关系人户15人、中间人也是买卖土地的关系人9人,代笔人1人等共25人签字画押。最后书写立契日期及卖主张宗仁及其三子签字画押。其他三件,契约书写格式亦大体如是,故而知清代民国土地买卖契约已经形成了大体的书写范式:开篇交待杜卖契的性质,卖地人姓名及卖地理由,所卖土地、房产及其他附属物件,所卖土地所承担的国税。次明亲邻优先权无碍的情况下,由中人说合卖给买主某某,由中人见证双方勘踏四至界限,由中人以及四邻商议买卖价格,以金银等流通货币成交。然后明确买卖自由,无有欺诈,声明买主对土地和房屋等的所有权和过户权,强调买卖双方对界内特殊地段的责任关系。最后,再次声明契约的永恒性(杜卖性质)以及合法性,然后是相关证人签字画押、注明买卖时间,之后卖地人签字画押。最后补充说明的是,龙泉驿土地买卖契约一律在左边契文的结尾处沾附官方的验证尾契。
        以上三地契约形式共同的地方是:都注明买卖的时间、买卖双方的姓名、卖方的身份、所卖土地位置以及相关附属物、价格、卖主的责任担保、卖主和相关证人签字画押。其不同的个性特点是:
        (1)三种契约重心的突出有所不同。发生在唐五代时期的敦煌土地买卖契约首重的是所卖土地的情形,故而有关土地的位置、大小、四至、附属物的情况被摆在了第一位。其次是卖地理由得到强调,放在第三位。再者,允许翻悔,且翻悔处罚得到强调。发生在两宋西夏时期的黑水城契约,首重的是买卖发生的时间和立契人的身份。其次,是对所卖土地及附属物的交代,位于第三位。再者也是允许翻悔,且强调翻悔处罚。最后是所卖土地的四至范围界限,以及所需负担的地税。发生在清代民国期间的龙泉驿契约,首重的是买卖的杜卖性质,被放在第一位。其次,和敦煌契约一样,也强调卖地原因,放在了第三位。再次是所卖土地四至及其附属物的巨细不捐的强调,放在第四位。又次,和敦煌契约一样,对地税做出声明,放在第五位。最后,相对敦煌契约和黑水城契约,龙泉驿契约的签约队伍最为庞大,且最为强调签约者的身份、地位,与买卖双方的关系。
        敦煌契约和黑水城契约形式上的差异,除去二者行文习惯上可能造成的差异,此或许跟西夏语法、文法等内在规律有关。发生在西夏时期的黑水城契约首重的是买卖发生时间,放在了第一位。黑水城文献契约将签约日期写在最前位置,敦煌契约将日期写在中间,清代龙泉驿契约却将日期写在文末,这或许体现了契约文书演变的一些脉络。清代龙泉驿契约文书将日期落在最后的方式,与现代应用文的写作模式更为接近,自然也是龙泉驿契约文书发展到更加成熟地位的标志。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