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判日本战犯的轻纵 当然,在对日“以德报怨”,并以此换来在华日军对缴械投降合作的同时,对于侵华日军多年来在中国犯下的种种罪行,对于日本侵华给中国国家和民众带来的巨大伤害,蒋介石每每念兹在心,没有也不可能轻易忘怀,其集中表现就是对于日本战犯的惩罚和审判。 还在日本投降之后不久,蒋介石即开始考虑战犯惩罚和审判的问题,在日记中连续记载“战争罪犯名单之催提”,“审核日本战争罪犯名单”,“外交急务,日本战争罪犯之决定”。(43)1945年9月1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处、中央宣传部、军事委员会军令部、政治部、国际问题研究所集议日本战犯处理问题,提出48人的日本战犯名单。9月24日确定该48人名单及提交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的134人名单。同期司法行政部亦提出日本重要战犯名单,第一批陆军96人,第二批陆军34人,第三批政治48人。(44)9月25日,行政院秘书长蒋梦麟将拟具的日本战犯名单交蒋介石核定。外交部亦提交节略:“将日本军阀中主张实行侵略最力及对在华屠杀暴行应负重大责任者,先行开列名单,拟请分别转知麦克阿瑟将军总部及蒙巴顿将军东南亚总部,迅即予以逮捕,听候惩处。”这份名单中列出的“日本特别首要战争罪犯”为: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本庄繁、板垣征四郎、小矶国昭、荒木贞夫、松井石根、谷寿夫、影佐祯昭。(45)同在25日,蒋介石手谕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军事委员会副参谋总长程潜和蒋梦麟,令其在一星期内将日本战犯名单拟具呈报为要。(46) 不过,对于日本战犯名单,蒋介石也有他自己的考量。10月14日,蒋介石提出12名日本战犯名单,其中“将政治负责部分,如近卫文麿等四十人一律删除外,其军事负责者,如小矶(国昭)、南次郎、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等亦一律免除,仅以本庄繁、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谷寿夫、东条(英机)、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和知(鹰二)、影佐(祯昭)、矶谷(廉介)、酒井(隆)、喜多(诚一)等十二名,皆以特务工作之恶贯满盈者为主也”。(47)蒋的名单本还拟有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粨正彦8人(其中大谷、甘粨后被蒋以红笔批注删除),但不知何因,这几人并未被蒋列入其后第一批提出的战犯名单。蒋介石还特别提出:“喜多诚一为侵华主犯,与和知、影佐二人无异,应将其人罪恶由军令部查明列入为要。”(48)10月16日,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会议,确定了蒋介石提出的日本战犯12人名单。20日,蒋介石在日记中记载,“日本战争罪犯已核定”。(49) 对照蒋介石和外交部提出的第一批日本首要战犯名单,其中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本庄繁、板垣征四郎、谷寿夫、影佐祯昭为两份名单共同提出,蒋介石未列外交部名单中的小矶国昭、荒木贞夫、松井石根,但列有外交部名单中未包括的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和知鹰二、矶谷廉介、酒井隆、喜多诚一。总体而言,外交部提出的日本战犯名单似乎更可以定义为“特别首要”,而蒋介石提名的日本战犯名单则基本都有在中国长期从事侵略活动尤其是“以特务工作之恶贯满盈者”,是日本侵略中国诸多所谓“事变”的始作俑者。其中如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喜多诚一、影佐祯昭、和知鹰二曾任日本驻华各地特务机关长,策动成立伪满、华北、汪伪政权;本庄繁是九一八事变的直接责任者(1931年任日本关东军司令);酒井隆是济南惨案和“何梅协定”的直接责任者(1928年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武官,1934年任日本中国驻屯军参谋长);板垣征四郎、东条英机、矶谷廉介曾任关东军参谋长,指挥镇压东北的抗日运动;谷寿夫是南京大屠杀的直接责任者;畑俊六和板垣征四郎曾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和参谋长,直接指挥日军侵华作战。他们成为蒋介石所钦定的日本侵华主要战犯,诚为名至实归,其中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畑俊六、桥本欣五郎被同盟国方面定为日本甲级战犯,在东京审判中东条、板垣、土肥原被判死刑并执行,畑俊六和桥本被判无期徒刑;谷寿夫、酒井隆因指挥日军屠杀的罪行在中国被判死刑并执行;矶谷廉介、和知鹰二被判无期徒刑和6年有期徒刑;本庄繁战后畏罪自杀,喜多诚一死于苏联战俘营,影佐祯昭未及审判而病死。上述日本战犯都因为侵略中国及其犯下的战争罪行而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是,蒋介石提出的日本战犯名单,集中在与日本侵华特务阴谋活动有关者,而未更多列入政治与军事方面的其他侵华元凶,不仅人数偏少(只有12人),层级偏低(桥本欣五郎、谷寿夫、影佐祯昭、和知鹰二只是日本军队师团级或政府局级官员,虽然桥本其后被列为甲级战犯,但主要因为他是1930年代日本几次军事政变的策划者之一,又是翼赞政治会的主要人物,而如果论军职,其最高任职不过是炮兵联队长,大佐军衔),而且未列入南京大屠杀的首恶松井石根,实有令人费解之处。南京是民国首都,抗战时期日军在此制造大屠杀惨案,蒋介石内心里亦为之戚戚。1942年12月13日,蒋介石写道:“本日为南京失陷五周年之国耻节,敌军大吹其攻占我首都之光荣,更使我国民不忘其屠杀我同胞十余万人之仇恨与耻辱而已。”1943年11月15日,他又特别提出“南京敌军暴杀照相之搜集”,以为战后追凶之张本。(50)1945年9月,行政院秘书长蒋梦麟向蒋介石呈送“战时公私财产损失调查表”,其中南京人口死伤只报3192人,蒋介石即询蒋梦麟:“则其大屠杀之人数当不在内,为何不列入在内?”(51)1947年12月13日,当南京沦陷10周年之际,蒋介石又在日记中写道:“十年以前的今日,倭寇攻陷我南京。回忆当时……部队崩溃与军民死伤之惨痛,倭酋纵兵屠杀之浩劫,实不忍回首矣。”(52)于此可知,蒋介石并未忘怀日军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惨案,并思洗雪前耻,为死难军民申冤,观其将谷寿夫列入第一批日本战犯名单并在其后亲自决定判其死刑,可见蒋心中所念。(53)蒋介石还亲批将南京大屠杀期间举行“百人斩”杀人竞赛的日本罪犯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自日本引渡回南京受审并处死刑。(54)蒋介石在日记中以松井石根是“军事负责者”而未将其列入第一批战犯名单,惟谷寿夫亦可视为“军事负责者”,而蒋又将其列名,其中因由何在尚待深入研究。(55) 当然,蒋介石未将松井石根列入第一批日本战犯名单,并不等于从此不将其列入,或只是他格于轻重缓急的考虑而为之。10月27日,蒋介石致电外交部次长甘乃光称:“其余即将联合国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第一号日本战犯名册提出,并与行政院会商办理可也。”表明蒋介石也有后续名单提出的规划。12月18日,外交部提出第二批日本战犯名单22人,计为:南次郎、荒木贞夫、近卫文麿、平沼骐一郎、阿部信行、米内光政、小矶国昭、岛田繁太郎、广田弘毅、松冈洋右、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寺内寿一、牟田口廉也、河边正三、谷正之、山田乙三、有田八郎、青木一男、末次信正、西尾寿造(其中近卫已自杀身亡)。(56)在这份名单中,蒋介石前未列入的小矶国昭、南次郎、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都赫然在列,可见这份名单的提出并未受到蒋介石前提名单的影响。此次22人的名单和蒋介石前提之12人名单合为34人,即为中国在战后提出的日本首要战犯名单。 蒋介石对于日本战犯的惩罚和审判还是关注的。在他的日记中,注意到美国对于日本战犯的处置,“其战争罪犯之首要几已多数逮捕,惟七七祸首之近卫文麿尚逍遥法外,且列为国务大臣也”;当远东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会见日本天皇裕仁后,蒋介石在日记中记载:“日本认此为有史以来未有之耻辱,美国亦以此为荣,而余以为无所谓也。”(57)1946年5月3日,东京审判开始,蒋介石在次日的日记中记载:“昨五三节济南被日寇(在十八年前)无故攻袭之国耻日,而今竟在其东京陆军部将东条、土肥、板垣等重要战犯开始审判,为我五三雪耻报仇之纪念矣。”(58)1948年12月22日,7名日本甲级战犯在东京巢鸭监狱被执行死刑,他们全都犯有侵略中国的罪行,其中除广田弘毅是文官外,其他6名武官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武藤章,都曾直接领兵参加过侵略中国的战争,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无数的罪行。如今正义终得伸张,全中国的百姓终于等到了日本侵华元凶巨恶被清算的那一天。消息传来,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此乃五十余年来侵略中国之结果,对日之国耻至此可说清算,此为一生奋斗革命第一期之苦志乃伸矣。”(59) 但是,受到蒋介石战后对日“以德报怨”政策的影响和获得投降日军对接收合作的实际考虑,战后中国对于日本战犯的审判在政策方面较为宽大,力度上似有轻纵的一面。1945年11月6日,由军事委员会军政部、军令部、国民政府外交部、司法行政部等机关合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负责战犯处理的全盘工作(1946年6月国防部成立后,此项工作改由国防部主持,部长兼主任委员,1947年1月改由次长兼主任委员)。1946年2月,军事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和《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对日本战犯的检举、逮捕、审判、行刑作了详细的规定。10月2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举行日本战犯处理政策会议,决定“对日应高瞻远瞩,处理战犯宜从大处着眼,不必计较小节,并迅速结束战犯处理业务”。在此原则下,会议决定:1.对日本普通战犯之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眼。已拘战犯,限于本年底审理,若无重大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业经判刑之战犯,移交日本内地执行(后因盟军总部持异议,改在上海战犯监狱服刑);其余战犯案件审查应于1947年6月底结束;2.日本战犯案件,送经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审查通过者,应即行逮捕,其已回日本者,应与盟军总部接洽引渡之;3.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重要战犯应从严处理;4.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之战犯,其与我国有关者暂不要求引渡;5.对于此次受降,日军负责执行命令之尽职人员而有战罪者之处理,俟东京战犯审判告一段落后再行决定;6.战争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60)根据这样的政策,对日本战犯的检举于1947年10月15日停止,当年底审判基本结束,各地军事法庭撤销。1948年7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解散。1949年4月,国防部军事法庭结束。 日本战犯的拘押和审理,由国防部(国防部成立前为陆军总部)在全国成立10处战犯拘留所及军事法庭负责执行,其中最重要者是设于南京的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6年2月15日成立),庭长石美瑜(兼上海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据不完全统计,至1947年底,各军事法庭先后拘留的日本战犯嫌疑人为2435人,其中已处理1292人,包括不受理30人,不起诉661人,无罪283人,有期徒刑167人,无期徒刑41人,死刑110人;另有非战犯已遣返878人,未结案218人。(61)据此统计,日本战犯在华被判刑者(包括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不过318人,这与日本军队在多年侵略中国期间所犯下的无数战争罪行相比,实在是太过“轻微”了。被判死刑并执行的日本战犯层级普遍不高,多数为地方特务和宪兵机构的负责人,其中比较重要者除前已言及之谷寿夫外,还有镝木正隆(第三十四军参谋长)、近藤新八(第一三○师团师团长)、酒井隆(第二十三军军长)、平野仪一(第九十二旅团旅团长)、田中久一(第二十三军军长兼香港总督)等。被判徒刑的日本战犯,量刑也偏轻,军及军以上方面长官多未追究或判刑较轻,而这与当时的整个形势发展是分不开的。甚而至于蒋介石亦对日本战犯处理过程中“逃逸”审判的情况,“军法局瞒不早报,不胜愤怒”。(6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