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外商在华银行除按照英国公司法组织的汇丰银行外,不论是承袭英国股份制企业制度的麦加利银行和有利银行,还是来自股份制企业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之花旗银行,抑或是同处东亚的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均为承袭西方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外商在华分支银行,在利润分配制度上均不存在发放本土企业意义上官利的合理性。 那么根植于上海的外商在华工业和公用事业企业的情况是否有所差异呢?以纱厂为代表的棉纺业是当时上海最发达的工业部门,下面以英商纱厂(33)中实力居前的怡和纱厂为例进行分析。1926年3月14日的《申报》刊载的“怡和纱厂股东会纪”载:“凑发普通股息,每股规银二钱五分”(34)。而之前几天的《北华捷报》上有怡和纱厂发放股息的预告“To pay a dividend on 900,000 ordinary shares of Tls.0.25 per share”(35),即怡和纱厂普通股派发每股0.25规元两的股息。在涉及外商在华纱厂时,《申报》同样将“Dividend”译为“股息”。 那么《申报》在报道外商在华开办的公共事业企业时是否也存在类似情况呢?如1926年2月20日的《申报》转译了《大陆报》(The China Press)关于大英自来火房发放股息的消息:“去年度末次股息,每股发给二两,连上次所发,合成年息八厘”(36)。而之前一天的《大陆报》原文如下:“a final dividend for 1925 of Tls.2.00 per share,being at the rate 0f four per cent on the paid-up capital,making eight percent for the year.”(37)可见《申报》在转译《大陆报》的消息时,同样将“Dividend”翻译为“股息”,另外在涉及公共租界上海自来水公司时亦存在上述情况(38)。 这说明当时《申报》在转译《字林西报》、《北华捷报》和《大陆报》等主流英文报刊的消息时,均存在将英文的“Dividend”译为“股息”的现象,不仅涉及总部在国外的外商在华银行,总部在香港但承袭英国公司制度的汇丰银行,还涉及植根于上海本地的外商纱厂、外商公用事业等企业。 另外,《字林西报》和《北华捷报》在30年代经常转载“纽约股票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行情表,用来刊登该交易所各种股票的交易信息。该表有一栏就是“Dividend Rato per Annum”(39),即“每年股息率”,行情表中不乏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杜邦公司(Du Pont De Nemours)、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40)(Standard Oil of N. J.)、美国钢铁公司(U.S.Steel)、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merican Tel.& Tel.)、柯达胶片公司(Eastman Kodak)等美国主流企业。如果说外商在华银行、纱厂、公用事业等领域的企业有可能受中国传统商业习惯的影响而派发官利的话,那么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主流美国企业实在没有派发本土企业意义上官利的理由。 更为关键的是,1937年出版的专业经济学辞典《财政金融大辞典》将“官利”译为“Fixed Interest on Shares”(41),并非英文的“Dividend”,可见涉及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与本土企业的“官利”在英文中根本不是同一概念,而官利译名中“Interest”的择定也正好体现了晚清以来官利制度所体现的债券性。此种概念模糊性在晚清时期亦有出现,如晚清士人很长时期内将外国股票与债券统称为“股票”,不少中外借款条约的中文文本将债券写为“股票”,光绪年间亦将内债债券命名为“昭信股票”(42)。 综上,虽然在当时的主流汉语报刊《申报》上转译了大量外商在华企业发放股息的消息,但结合在上海最有影响力的英文报纸《字林西报》、《北华捷报》和《大陆报》等报刊的英文原文,可知当时的汉语主流报纸将英文的“Dividend”翻译为“股息”。但在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上,首先承袭西方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外商银行并不存在派发本土企业意义上官利的合理性,其次外商在华棉纺业和公用事业企业在股息分配上亦存在与外商银行同样的英文表达,即“Dividend”。同时本土企业的官利应理解为“Fixed Interest on Shares”,可见二者并非同一概念。 据此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结论: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不能等同于中国本土企业的“官利”概念。这样既可以理顺美国主流企业存在股息发放的逻辑关系,又能理解《财政金融大辞典》将“官利”译为“Fixed Interest on Shares”的深刻含义。那么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概念该如何理解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