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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岩伟:论民国时期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newdu 参加讨论

    二、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股利与官利
    在澄清外商在华企业股息概念的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股息、股利与官利三个概念的关系做一番梳理。在民国时期的本土企业中,官利、股息和股利三者的含义相同,即公司章程规定并受官方认可之固定收益(43)。既然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概念与本土企业的官利概念不同,那么外商在华企业本身的股息、股利与官利三者概念是否一致呢。
    首先看股利与股息是否等同,1922年2月28日的《申报》刊载的“香港汇丰银行之股东年会”中提到:“旧年六月经派半期股利每股三镑,现拟派末期股利旧股每股三镑,另红利两镑,新股每股两镑五先令,另红利十五先令”(44),即汇丰银行在发放1921年中期股利每股3镑,末期股利旧股每股3镑、新股2镑5先令,红利旧股2镑、新股15先令。而1922年2月18日的《字林西报》早已刊载了上述消息的英文:“The Interim Dividend of £ 3 per share paid on August 8 last.”“The Directors recommend the payment of a Final Dividend on the Old Shares of Three Pounds Sterling per share,and a Bonus on the Old Shares of Two Pounds Sterling per share;also a Dividend and Bonus on the New Shares at corresponding rates,viz.,£ 2.5/and 15/-”(45),即《申报》将“Dividend”译为“股利”。此外棉纺业的上海纺织株式会社(46)、公共事业领域的公共租界上海自来水公司(47)也存在上述情况。可见在金融、工业和公共事业等三个代表领域均存在将“Dividend”译为“股利”的现象。因此可以认为当时的《申报》在涉及外商在华企业时,亦存在将“Dividend”译为“股利”的现象,即股息=股利。
    其次,外商在华企业的官利是否也与股息、股利含义相同呢?1925年3月21日的《申报》刊载了“麦加利银行去年之盈余”的消息:“董事会拟派去年下半年官利一分四厘,红利每股六先令三便士,合计全年所派官利红利共有二分零半厘,所得税在外。”(48)而同一天的《北华捷报》(49)刊载了上述消息的英文原文:“the directors will recommended that a dividend be declared for the past half year at the rate of 14 per cent.per annum and a bonus of 6s.3d.per share—making20 1/4 per cent.per annum for the whole year—free of income tax.”(50)显然《申报》此处将“Dividend”译为“官利”,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麦加利银行1924年的盈余分配中(51),但《申报》在1926年3月19日(见前文)却将“Dividend”译为“股息”。从《申报》转译麦加利银行1924—1926三年盈余分配的情况看,《申报》将前两年的“Dividend”译为“官利”,而在第三年却将“Dividend”译为“股息”。同一个词在涉及同一家企业的相邻年份分别被译为“股息”和“官利”,但麦加利银行的利润分配体制期间并未发生变化,同样的现象还发生在公共租界上海自来水公司1924和1926两年利润分配的转译上(52)。
    从麦加利银行和公共租界上海自来水公司例子不难看出,在金融和公共事业两个代表领域均存在将“Dividend”译为“官利”的现象。因此可以认为当时的《申报》在涉及外商在华企业时,亦存在将“Dividend”译为“官利”的现象,即股息=官利。结合上文股息=股利的结论,可以认为当时的主流报纸将“Dividend”同时译为“股息”、“股利”或“官利”,即涉及外商在华企业本身时,股息=股利=官利。
    那么当时的学界如何界定“Dividend”呢?下面选取当时较为权威的三种经济学专业英汉词典进行分析:
    (1)1934年出版由何士芳编纂的《英汉经济辞典》:
    Dividend股利;股息;余利;红股(53)。
    (2)1941年出版由国立编译馆编订的《经济学名词》中:Dividend股利、分额(54)。
    (3)1937年出版由张一凡、潘文安主编的《财政金融大辞典》(55):
    股利:Dividends凡照章处分盈余时,应付给股东已缴资本之利息,名之曰股利。每逢决算,由盈余内提出之股东官红利,先转入此科目,及在下届决算前支付者,亦以此科目处理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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