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国时期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是从企业利润中国提取的,如麦加利银行派发1923年股息的标题即为“麦加利银行盈余之分配”(64)、怡和纱厂也是在结算纯利润29万规元两的基础上发放1935年每股0.25规元两股息的(65)、上海自来水公司亦是在利润增长的情况下才发放了每股2英镑的股息(66)并派发红利的。那么外商在华企业的利润分配还有哪些细则呢? 记载当时外商在华企业利润分配详情的“企业年报”和“股东会记录”一般会刊载于《字林西报》或《北华捷报》等主流报刊,通过对相关企业利润分配详情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明晰其利润分配的细节。如汇丰银行1921年年报记载,汇丰银行在减去各种开支及利息形成纯利润后,依次提取呆账准备金(使之达到14112787.11元)、白银准备金(使之达到2350万元)、房产准备金(100万元)、之后才提取旧股每股中期股息(67)和末期股息各3英镑及红利2英镑,新股股息2镑5先令和红利15先令(68),剩余3331778.59元滚存下届(69)。 棉纺业的怡和纱厂第五届股东常会会议记录显示:由于1925年盈利较少,公司在支付各种开支形成纯利润后,依次提取了建筑折旧金、机器折旧金、特别维修金,而当年每股0.25规元两的股息则是从之前提取的股息准备金中支付的,最后仅有1142.52规元两滚存下届,同时公司当时尚有通用准备金200万规元两和棉花流通金50万规元两(70)。怡和纱厂从股息准备金中提取股息以维持股价的特点,亦契合了民国时期棉纺业利润年际波动极大的行业特色。 公用事业中的上海自来水公司1925年年报记载,由于公司当年盈利情况较好,所以公司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债券利息后,依次分配了每股中期股息10先令、末期股息30先令、红利5先令,最后提取通用准备金、股息准备金和债券准备金,滚存下届35377.04规元两(71)。 通过对汇丰银行、怡和纱厂和上海自来水公司年报及股东常会会议记录的分析可见,公积金在企业利润分配顺序中与股息存在相互交杂的现象。但如果明晰了公积金的种类便不难发现,排在股息之前的为法定公积金,排在股息之后的为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为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提取之公积金,多为企业发展之必要保证,如上文银行业之呆账准备金、棉纺业之机器折旧金、公用事业之固定资产折旧;而任意公积金则为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提取之公积金,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如上文之通用准备金、股息准备金等。因此在民国时期外商在华企业利润分配顺序中,股息位于法定公积金之后,任意公积金之前。 而本土企业官利与公积金的分配顺序则差异较大:部分企业先提公积金呢,后派发官利,以当时企业制度走在前列的银行业为例,如中国银行1918年、1928年和1935年章程均有“净利先提十分之一以上作为公积金”的规定(72),而其多次“年度报告”亦照章先提十分之一公积金后,再派发官利(73);同时据李玉统计,北洋时期的本土企业中又广泛存在“先提股东官利,后提企业公积金”的现象(74),如1915年申新纺织公司章程即规定先发官利后提公积金(75)。因此民国时期的本土企业官利与公积金的分配顺序在诸多企业中表现不一,呈现出“先提公积金后派官利”和“先派官利后提公积金”并存的现象。 其次,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会随着企业盈利状况的好坏而波动,甚至停发。如据《字林西报》所载“西商众业公所股市收盘行情表”(76)(下文简称股市收盘行情表)刊载的友邦人寿保险公司1930—1935年股息派发数据,可整理下表1(1932年数据缺失)。 从友邦人寿保险公司的股息统计表来看,其1930—1935年的股息数据的确存在很大波动,1933年股息率达到35%的高峰,但在1935年却并未发放股息。友邦人寿保险的股息率波动符合股息派发每期金额视盈利多少而波动,不具备强制性、甚至停发的特点。另外在金融界之外,运输业中的日本汽船会社亦在1909年3月18日因“亏折日洋八万元”(82),宣布停发当年3月止半年内的股息。 最后,外商在华企业股息派发的频率也很规律,民国时期的《字林西报》和《北华捷报》刊载的“股市收盘行情表”所列各行业企业绝大多数每年两次派发,分别为中期股息和末期股息,一般下半年派发当年中期股息,第二年年初派发上一年度末期股息。部分外商在华企业为保持年际间股息的稳定,每年会固定发放一较低金额的股息,这样就使股息呈现“短期稳定长期波动”的特点。以民国时期外商在华银行中影响力最大汇丰银行为例,选取其1927—1932年六年短期股息数据和1916—1936年五年间隔长期股息数据,整理如下表2。 从汇丰银行1927年至1932年短期股息红利数据来看,该公司六年内每年两次派发股息,颇为规律,且中期股息和末期股息均维持在3英镑,而全年股息则长期稳定在较低水平(即每年6镑),如果某些年份盈利过多,则用派发红利的形式来调节每股总收益,而红利水平的短期变化则恰好反映了其每年盈利状况的波动。 同时从汇丰银行长期股息红利数据来看,汇丰银行长期的低股息率政策,恰好为1931年停发红利、1936年下调股息为5英镑10先令做了很好铺垫。如果汇丰在盈利好的年份执行高股息,那么在盈利差的年份股息数据就会很尴尬,进而影响银行在股东心目中的信用,这对视信用为根本的银行来说,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企业为维持股息水平的稳定性而在短期内固定派发较低数额的股息,成为民国时期部分外商在华企业股息派发的重要特点,从而使得其股息亦呈现“短期稳定长期波动”的特点。 综合汇丰银行、怡和纱厂、上海自来水公司等企业从利润中派发股息(且股息位于法定公积金之后任意公积金之前),友邦人寿保险股息呈现波动甚至停发、日本汽船会社暂停发放股息和汇丰银行定期发放股息并长期实行低股息政策的例证,可以反推出民国时期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派发的五个特点:(1)从利润中提取,且在分配顺序上位于法定公积金之后任意公积金之前;(2)一般每年分中期股息和末期股息两次发放;(3)视盈利状况而波动;(4)不盈利则停发;(5)部分企业会固定发放一较低数额以保持股息稳定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