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利:Fixed Interest on Shares.我国营业习惯,有官利余利之分,不论营业盈亏,出资者应得若干分之利息,是为官利。营业所得之利益,除去用费及官利等,尚有盈余,以分派股东者,是为余利,俗亦称红利。 综合以上三种主流的经济学辞典的说法,可以认为当时学术界亦主要将“Dividend”译为“股息”或“股利”,即股息相当于股利,与中国本土股份制企业中股利相当于股息类似。但《英汉经济辞典》将“Dividend”译为“余利、红股”显然与“股利、股息”的解释有所差异:股息派发会表现为现金、债券或股票的形式,当股息以股票形式派发时,即形成红股,因此此处将之译为“红股”亦有其合理性,这恰好与《韦氏新国际词典(第三版)》对“股息股票”(56)的解释不谋而合,即以本公司股票形式发放的股息;而将之翻译为“余利”则与《财政金融大辞典》中“股利=官利+红利”的观念有极大关系,即将余利理解为股利的一种。另外这也有可能是一种概念混淆,因为当时非专业的通用英汉词典多将股息与红利混用。此外《财政金融大辞典》将股利解释为“股利=官利+红利”的说法,与《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关于股利的解释有相似之处,即在“既派股息又分红利的条件下,将按一定股息率获得的收益称作股息,其余部分称作红利”(57),当然这只代表了特定情形下部分学者的观点,主流媒体和主流学者还是将股利等同于股息。 综上可见,在涉及外商在华企业时,当时的《申报》等主流报纸将“Dividend”译为“股息”、“股利”或“官利”,即股利=股息=官利,同时学界主要将“Dividend”译为“股息”或“股利”,即股息相当于股利,部分学者认为股利=股息+红利。 虽然涉及外商在华企业时,股息、股利和官利基本为同一概念,即英文的“Dividend”;涉及本土企业时股息、股利和官利也含义相同,即“Fixed Interest on Shares”(58),但是二者本质上并非同一概念(即从字面上理解,前者为“利”,后者为“息”)。另外三个词虽然同义,但其出现频率还是有很大差异,在涉及外商在华企业时,股息运用最常见,股利次之,官利极为罕见;而涉及本土企业时,官利不仅运用最为广泛,而且最能体现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受官方认可之固定利率的本土特色。因此在本文接下来的论述中,为区别起见,将涉及外商在华企业的“Dividend”统称为“股息”,而将本土企业的“Fixed Interest on Shares”统称为“官利”。 三、外商在华企业“股息”与本土企业“官利” 在澄清外商在华企业股息概念之前,我们不妨将中国本土企业官利的特点简要罗列如下:(1)一般从企业利润中提取;(2)一般公司每年一次发放(个别两次);(3)利率有最高限额并多载于企业章程;(4)缴股即起息;(5)以股本发官利的传统在少数企业合法存续。那么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有何特点呢?资料所限不能查阅当时的英文辞典,但我们不妨用现代英文辞典中股息的特点来反推民国时期: 《韦氏新国际词典(第三版)》:按比例分配给股东的利润(59); 《简明(60)新牛津英语辞典》:企业定期分配给股东的报酬,通常表现为每股一定数额(61); 《大美百科全书国际版》:常为当期或累积盈余的拨用,而将公司资产分配给股东。……普通股股利每期金额不同,有时甚至没有。每期发放金额视盈余多少及稳定性而定。虽然许多公司收入变动甚大但固定发放一较低数额,以便于盈余状况良好时保留一部分,供收入偏低时发放(62)。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按其持股比例或股票类别在公司股东间分配的每股收益(63); 据此可将现代西方股份制企业股息的特点归纳为:(1)一般从企业利润中提取;(2)定期发放;(3)每期金额视盈利多少而波动;(4)不具备强制性、有时甚至停发;(5)部分企业为保持股息稳定性会固定发放一较低数额。那么民国时期的股息派发是否也具备这些特点呢?下面同样以银行业、棉纺业和公共事业三个行业为例进行分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