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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岩伟:论民国时期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7)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newdu 参加讨论

    结合本节开始归纳的现代股份制企业股息派发的五个特点,可见近百年后的西方股份制企业依然承袭了民国时期西方股份制企业股息派发的基本特征,或者说民国时期的外商在华股份制企业在进入中国时,很好地保留了当时西方股份制企业制度中股息派发的基本特征。最后结合本土企业官利的五个特点,我们可以对外商在华企业“股息”与本土企业“官利”作一系统对比如表4。
    可见外商在华企业“股息”和本土企业“官利”除了并非同一概念外,在派发顺序、年派发次数和收益率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而民国时期二者均从利润中提取是其最相似之处。同时本土企业在分配顺序上“先提公积金后派官利”和“先派官利后提公积金”并存的现象,则明显带有转型期之特色,即晚清股份制企业在民国时期逐步向西方近代企业制度靠拢。而在北洋政府《公司条例》和国民政府《公司法》中“以股本发官利的传统在少数企业合法存续”的现象,则体现了融合本土传统投融资理念的晚清股份制企业向西方近代企业制度转型的艰难。
    结语
    虽然民国时期的主流报刊如《申报》上转译了大量的外商在华企业发放股息、股利和官利的消息,但无论是外商企业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还是根植于上海的外商招股集资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均不存在发放本土企业意义上官利的合理性。尤其是《字林西报》转载的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行情表所载的美国主流企业也有“每年股息率(Dividend Rato per Annum)”一栏。通过查阅《字林西报》、《北华捷报》和《大陆报》等在华英文主流报刊的原文,就会发现其中的关键在于当时的主流报纸将“Dividend”翻译为“股息”、“股利”或“官利”。1937年出版的《财政金融大辞典》关于外商在华企业股息(Dividend)和本土企业官利(Fixed Interest on Shares)的解释对上述疑问做出了很好地解答,即外商在华企业的股息虽然在转译过程中形成了和本土企业的官利共用同一类词语的现象,但二者并非同一内涵(即前者为“利”,后者为“息”),而官利译名中“Interest”的择定也很好地体现了晚清以来官利所体现的债券性。同时,外商在华企业“股息”和本土企业“官利”除了并非同一概念外,在派发顺序、年派发次数和收益率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而民国时期二者均从企业利润中提取则成为二者最为相似之处。同时本土企业在利润分配顺序上“先提公积金后派官利”和“先派官利后提公积金”并存的现象,则明显带有转型期时期的特色。
    因此,至少在利润分配制度上,民国时期的外商在华企业承袭了西方股份制企业的特征,而晚清以来的中国本土股份制企业制度本身虽源自西方,而官利制的植入则体现了中国传统投融资理念的融入,但这种中西合璧的企业制度毕竟在中外企业同台竞技的市场环境中处于劣势。所以进入民国时期本土企业官利制发生的一系列变革,恰好印证了本土企业在股份制企业制度方面向西方靠拢的实践,而官利制度本身以及“移本作息”现象在北洋政府《公司条例》和国民政府《公司法》中的合法存在,则反映了融合本土传统投融资理念的本土股份制企业向西方近代企业制度转型的艰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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