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所忌惮的是革命式的民众动员,易于超出掌控。由“运动”改为“训练”,是强调在国民党的主义和组织引导之下,训练民众为党治的基础。1928年6月,民训会颁布《民众团体登记条例》,要求一切民众团体重新登记立案。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通过《民众运动案》,称“人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组织团体之自由,但必须受党部之指导与政府之监督;政府应从速制定各种法律,以便实行”(14)。如此,将民众之集会结社权置于党的监督之下,政府则应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来制定民众团体法规,党政联动,落实组训规划。在国民党中央拟订的训练计划大纲中,可以全面了解国民党关于党、民众团体及民众运动的决策思路。1928年6月,国民党中央常会通过了《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计划大纲》,要求“认识民众运动过去的错误,以免再蹈以往各自为政之覆辙”。大纲还强调“党是民众运动之参谋部和领导者”,“政府应透过党以取得民众的拥护”,“政府应根据党的决议,公布并执行法律,以保护民众的利益及范围民众的行动(原文如此)。”在具体纲领中,还分列了不同界别民众的组织与建设方针,职业团体处于重要的地位。在农人方面,要求“健全农会的组织,使成为领导农民参与政治的机关,并为农业发达的指导机关”;关于工人方面,要求“制定劳工法、工厂法、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统一产业及职业之组织,打破地方主义和行帮陋规”;关于商人方面,要求“制定商会法、商店法、店员服务法,保持商人店员独立之组织”,关于青年、妇女、侨民也提出相应政策(15)。国民党将组建农会、工会、商会等民众团体视为整合各阶层的重要方略,也是推进党治的组织渠道。 职业团体在民众组训中更受重视。大纲要求对不同阶层的民众,应使其分别组织团体,“民众组织,应采取产业界别主义,但因特殊情形,亦得设职业组织”。民众组织要形成纵横体系,相互联络,相互同盟,产业界别主义也是国民党整顿民众团体的基本组织原则。通过团体,要对民众实施思想、组织及行动的训练,“养成民众服从团体决议的精神”。各级党部要加强与民众团体的联系,“民众团体中的党部或党团对于该团体中努力而有能力的分子,应随时接洽,加以深切的训练并介绍其入党”(16)。 民众团体组织系统的建立从整理开始。1928年6月,民众训练委员会将拟订的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提交国民党中执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7)。条例要求,各地党部应设立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此时所列团体还是以农民协会、工会、商民协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为主、各级团体如有同性质并在同一区域,应由整理委员会合并整理之。团体种类后来有所变化,但是同一性质在同一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团体的规定在以后都保留下来。这一规定使法定团体在区域范围内居于垄断地位,国家亦因此掌握对民众团体合法性的审定权。整理和注册是同步存在的,团体只有在党部指导之下经过整顿和成立,才能够获得注册资格。至于其条件,需要通过党部和政府的审查与甄别。 二、党、团体与民众:组训体系的党内建构 依据孙中山建国大纲所定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理论,在取得政权后即为训政时期。1928年10月,国民党第二届中执委常务会通过《训政纲领》,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委会执行。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执行。国民政府须受国民党中执会指导监督(18)。按孙中山之原义,国民党需训练民众学习应用政权作为宪政的基础,但此时蒋介石等重视的是国民党的“受托”领导之权。蒋甚至期望将党的垄断上升为个人的独裁,以此国民党内的西山会议派、改组派及阎、冯反蒋势力讽刺蒋介石是“遂致训政之名,个人独裁其实”(19)。 兹后,各派政治力量围绕国民会议又进行激烈博弈,最终蒋取得国民会议的主导权,通过党政代表及职业团体代表制的方法构造民意,在国民会议上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约法确认国民党作为“训政者”的执政地位,但在此过程中可以发现,训政也被用为排除国民党外的反对力量。民众组训方针是训政精神的体现。在确立了党部通过团体来贯彻主义、指导民众的新“群众路线”后,国民党所要做的,就是整理民众团体,建立新的民众组织系统。国民党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考量与设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