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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与“国法”:国民党民众组训体系中的社团制度分析(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 魏文享 参加讨论

    这一设计方案,集中体现在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中。方案强调,“过去民众运动的错误,其原因在于共产党的领导错误,决不是在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组织系统”。纠正错误最为重要的地方,就是要将民众团体由共产党的领导改为由国民党来领导。在训政开始后,“民众团体除向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势力仍取破坏的态度外,其使命应趋重于建设工作”。因为中国民众团体还是在“幼稚时期”,“不独要党来领导并且要党来组织”,党还是民众团体的“核心”(20)。方案还提到要学习共产党通过党员在民众团体中发挥作用的经验,“本党也必用同一方式,才可以从民众团体中把他们(共产党)排斥肃清”(21)。国民党希望学习共产党的民众运动经验,让党员及党团在民众团体中发挥引导作用,实现国民党的领导。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方案中对民众团体的分类及组建方式。团体基本上是按产业主义和职业界别进行分类,大体区别了农人组织、工人组织、商人组织、店员组织、妇女组织等类型。在农人组织方面,强调要取消原来中共领导农民协会的阶级斗争的方法,把农民和地主都纳入到组织中来,新的农人组织是农会。在工人组织方面,要改变以前单纯重视产业工人的问题,对产业工人、学徒、店员、手工业主都要分别组织团体。在商人组织方面,此时还存在商会与商民协会之争。方案以为,商民协会属中小商人组织,商会属大商人组织,不应混合一处。国民党试图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商会对此激烈反对,经过反复交涉抗争,最后国民政府仍承认商会的合法性,取消了商民协会。妇女团体是属社会团体,不属职业团体之列(22)。这一方案划定了民众团体组织整顿和重建的基本格局,在民众团体的总称之下,区分有不同的职业及界别组织,职业团体居于主要地位。
    到1929年3月,在国民党的三全大会上,潘公展、王延松、陈德征、陈布雷、姚大海、赵丕广、陈希曾、刘文岛、余井塘、李敬斋等15人又提出训政时期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组织系统之纲领案,认为原定民众团体的组织原则及系统及各项条例在理论和事实上都有“扞格难行之点”。这可能是说里面革命痕迹过浓,而党治精神并不为错。提案强调,“本党既负领导民众参加国民革命之责任,则在党治下民众团体之严密组织又为刻不容缓之事”。因此,要求代表大会议决加以公布,“使各地民众团体之组织得实施整理而趋于健全,绝对受党之指导,以完成国民革命之工作,党国前途所系甚大”(23)。
    在民众组织体系完备的同时,国民党中央还拟订了民众团体的训练纲要、指导纲要等系列文件。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拟订《民众团体三民主义训练纲要》,再次确定民众训练须以三民主义为政治主旨,将党的主义扩展为社会的意识形态。纲要认为,“民众训练是党对民众之一种指导作用,故三民主义训练应由党透过民众团体以实施,由党在民众团体开会选举及会外运动中发挥之”(24)。民众团体被纳入国民党的政治教育范畴。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均需要民众训练加以促进。团体中的民权训练包括民主集中制的推行及开会、选举、议事等事务。国民生活中的民权训练包括维护言论、集会、罢工、选举及参政等权利。民众团体的组织程序与方法也相继颁布。在三届二中全会上,中央训练部制定了《人民团体组织方案》作为指导民众团体的根本方法。方案规定人民团体除地方自治团体外分为职业团体与社会团体两种,职业团体如农会、工会、商会、工商同业公会等,社会团体如学生团体、妇女团体、文化团体、宗教团体、各种慈善团体等。党对团体有扶植、指导与制裁之权。职业团体的组织须遵守规定程序,先由在当地有依据之发起人五十人以上联署向当地高级党部申请,党部再派员视察认为合格者发给许可证,并派员指导。俟后方可进入筹备程序,筹备会要将会章、会员、职员等相关情况报党部核准。在党部认可后要报政府核准立案(25)。1930年7月17日,国民党颁布了《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26)。后又于1932年8月和1933年6月两次修订,增加对于民族意识培养和生产建设促进方面的内容(27)。组织方案规定了民众团体的组织及监督程序。
    国民党还制订方案对民众训练的方法与内容加以补充。1930年3月,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通过《民众训练方案》,该方案由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全国推行。训练之基本原则,一在以人民自动组织,二在训练人民,“须认清人民在社会生存上之需要,及以党训政之精神”。党部应指导各种人民团体为健全之组织。训练包括组织、思想和行为的训练。思想训练要“使人民对党义有正确之认识与信仰”,行为训练要“使人民行动合于党义,并实践三民主义之建设工作”。此外还有特殊训练,侧重于业务技能(28)。党部指导民众训练的方式也有规可循。1933年2月,国民党对《指导民众运动方案》进行修订,次年又颁布《区党部区分部指导民众运动办法》(29)。
    适应时势需要,国民党也在调整党内的民众组训领导体制。在中央,由民训会及训练部指导民众团体。在省级,民众团体事务则由省党部主管,在地方则由市县区党部主管。到1929年3月,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撤销,其组织与训练事务分别并入中央组织部与训练部办理,训练部由戴季陶担任部长,训练部下设立民众训练处。到1931年12月,中央训练部改组为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仍直隶于中央执行委员会,张知本、陈公博先后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有农人、工人、商人、青年、妇女、特种社团等各科,设事分科更为全面细致。到1935年11月,该会复回中央民众训练部,负责民众组织指导之责,部长为周佛海。由最初的中央训练部和民众训练委员会并立,到后来合归训练部,民众组训的组织与权力逐步集中。到1938年3月,在武汉举行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将训练部改组为社会部,民众训练事务仍属掌管,而社会事务更为广泛(30)。此时社会部仍属中央执行委员会,但由训练部改为社会部,其实意味着国民党已经将民众组训与社会管理相结合。至1940年社会部由中央党部改隶行政院,其中更牵涉到以党训政的体制问题。
    国民党除透过党政体制来指导会务,还希望通过党团方式来引导民众团体的政治与业务方向(31)。在1928年中央训练部制定的《中国国民党党团党员训练实施纲领》中,明确要求通过党团来扩大党的势力,使非党团体接受并实行党的主张,指挥并监督非党团体的活动,防止反动势力在非党团体中的滋长。纲领列举的对象则包括农人、工人、商人、学生团体,会计师、律师、工程师、新闻记者公会等自由职业者团体,还包括学术、宗教、教育、妇女类团体,其余军政警医机关及侨团组织,概莫能外(32)。在人民团体中,党员应如何发挥作用?1931年11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委员会“鉴于各人民团体中缺乏党的领导,易为反动者所乘,特拟就人民团体中党员组织工作通则”。《人民团体中党员组织工作通则》要求,人民团体中之本党党员应受当地最高党部之指导在其隶属之团体中秘密组织干事会实行党的运用(33)。民众团体中的党团政策一直受到重视。1938年7月,新成立的中央社会部又拟订新的民众团体组织党团通则,提交中常会讨论通过。通则要求民众团体中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得由指导之党部呈准上级党部组织党团,每一民众团体中只准设立一个党团。党团的任务是加强本党对民众团体的领导;贯彻上级党部一切决议及指示;策动民众团体之各项活动;督导所属民众团体中之党员工作;监视其他党派在民众团体中之活动;防止反动派对于民众运动之阴谋(34)。党团以秘密形式运作,但其政治目标是显而易见的。
    在训政体制下,国民党通过党内颁布系列规章,确立了民众组训的政治方针及训练办法,职业团体和社会团体被赋予组织与训练民众的重任,从国民党到民众团体再到民众的组训路径由此形成。国民党期待以此来建立与稳定党治秩序,巩固党民关系。不过,这一政治意图能否切实贯彻下去,党的组训对社团的自治行为有何种影响,还受到党的组织能力及具体时境的限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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