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立法及管理之中,仍然具有政治甄别与政治控制的条款,重点是两个方面:其一是会员资格。在职业团体中,《农会法》、《商会法》、《工会法》都列有会员禁止条款。其内容大同小异,强调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者、禁治产者均不能为会员,自然也不能担任领导及职员(63)。社会团体中,如妇女会禁止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与行动者、褫夺公权者、有不良之嗜好者、营不正当职业者入会(64)。文化团体规定违背三民主义之言论或行动,褫夺公权,患精神病者,嗜好赌博或吸食鸦片者禁止入会(65)。限制条款明确将行为能力与政治资格并列。在1927年8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注册章程》中,还曾在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会计师限于国民党员,直接将政党标准强加为入职资格(66)。此法一出,遭到全国各地会计师公会的强烈反对。会计师潘序伦呈书要求撤销此项条款,后经国民党中央议决,“任用会计师不必以党员为限”(67)。其二是解散及禁止条款,政府掌握团体的成立及解散大权。《工会法》规定:工会如存立之基本要件不具备者,违反法规情节重大者,破坏安宁秩序或妨害公益者,得由主官官署解散之(68)。《文化团体组织大纲》规定,文化团体不得于三民主义及法律规定范围之外为政治运动(69)。诸如反革命行为、不得违反三民主义等条款,并非从法律上所列的公民条款,而是明显的政治限定,其目的在于将政治上的反对者排除在团体之外,同时避免团体进行政治上的反对活动。 政府立法在相当程度上贯彻了国民党发展民众团体的旨意。通过社团立法和管理,职业及社会团体获得政治及法律上的合法性,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组织体系。立法也强调党部和政府对团体的督导和甄别,政府作为主管官署掌握着社团合法性的授予及褫夺大权。国民政府担负治权重责,立法的重点也是在职业及社会团体的专业职能,特别是协助政府施政的功用。虽然在国民党组训体系的设计中,强调组织、思想、行为与业务训练四者合一,但在实践中团体是否能够达到这一目标则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四、秩序建构下的社团绩效与制度调适 按照国民党的理想设计,经过改组与整顿的民众团体在全国普遍设立,在党部和地方官署之督导下,既可组训民众、贯彻党义,也可以辅助政府,协行社会建设,其政治和专业职能均能在训政允许范围内展开。 就抗战前的实践看,民众团体的组织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这不仅体现在规模的扩张上,国民党在此改组注册过程中还对职员及会员有所甄别,试图对一些团体的人事与运作产生影响。较具代表性的事件是上海市商会改组事件。在1929年3月的国民党三大上,市党部代表潘公展等提出解散各地各级商会,避免各级商会由“商棍操纵把持”,“危害党国”,试图以市党部领导下的商民协会取而代之(70)。此举遭到全国商会及工商界的强烈反对。1929年5月,上海依国民党中央之决议组建了商入团体整理委员会。商整会的组织大纲规定,商整会“服从中国国民党当地最高党部之指导及受主管行政机关之管辖”(71)。1930年6月,合并改组后的市商会成立,所选举的执委和监委中,如王延松、骆清华等都属国民党在上海工商界的骨干分子,新商会的组成具有浓重的党化色彩,因此还遭到上海各业同业公会的质疑。朱英、李达嘉、冯筱才、白华山的研究都揭示出,在上海商会的领导权更迭中,外部势力和内部派系纠葛使其呈现出复杂态势,而商会存废之争及其改组可以说是党派势力介入商会的典型事件(72)。有论者以为这表明商会的民间独立性荡然无存,但如从国民党的立场看,从准备解散商会到最后不得不与民意妥协,承认商会的组织传统,并不能说是商会的完全失败。同时,党部和政府力量的介入并不能通过直接任命达成,仍需要通过商会的内部选举来实现。政治力量的干预更多是以隐性的方式进行的,在不同地区、团体中的影响程度并不能划一看待。选举过程充满着复杂变量,在表面的民主多数原则背后,实际上隐含着实力、政治、利益、派系等诸多因素的博奕。 党规与国法之设定下,职业及社会团体的政治职能与专业职能有所分际。在政治上,要求团体服从三民主义,不得为政治运动,避免其成为政治反对者。但是,职业团体作为职业群体的集体代言者,也参与到民族运动、公共事务及社会公益等类活动中。在国民会议、国民大会、参政会等代表的选举中,职业团体也在争取本行业的选举权利。职业团体的民意代表性为国民党及政府所允许,因此类选举是以职业代表、党派代表和地区代表混合制,职业代表在其中占有相当比例。且在国民党各地党部之主导下,不少职业代表实际上为党政官员充任(73)。职业及社会团体的专业职能空间相对较大,一方面职业团体对于业务多可自主决策,并可向政府提出建议与要求。另一方面,团体也要接受政府委托事务,特别是农工商及自由职业者团体,在经济发展及职业惩戒方面都有担当重要角色。在税收政策、行业政策等方面,政府与团体间既有合作,也会有冲突。团体通常以请愿、呈书、舆论等方式向政府表达意愿,不至迫不得已,甚少以激烈对抗方式进行。政府通常以接见、解释、舆论等方式加以回应,有时在决策中也会邀请团体代表。根据舆情及实际情形,也会对政策有相应调整。如同业公会与政府间存在着频繁的互动,同业公会较少采用司法诉讼、街头运动等方式来进行意见表达,呈请上书是成本较低的方式(74)。不过,抗议或建议能否有效,并不是取决于团体,而是取决于政府是否认同,是否重视舆情的压力。职业及社会团体在政策的形成过程中,仍缺乏参与决策的制度渠道。在团体自治与政府调控的动态平衡之中,政府掌握着更多的主动权。 在国民党及政府推行的政治运动及民众训练中,民众团体有所参与。如在识字运动中,农会有其组织优势,也通过设立民众补习学校、书报阅览室、农间学校等方式来提高农民的知识素质。1935年11月,江苏江宁县农会就组织农民识字班(75)。南京市农会成立了农村教育促进会,以各区农会会员为会员,设立了组织、宣传、调查、训育机构来推进农民教育,其经费主要由会员自行负担(76)。1934年起,国民政府开始推动新生活运动,其组织工作主要由各地新生活运动促进会主导,但在贯彻过程中,职业及社会团体也被纳入其中。在南昌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第一期工作计划大纲中,会馆、同乡会、商会及同业公会、工会、妇女会各级职业团体及社会团体也有分担职责(77)。1935年10月3日,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第43次干事会议决定由南昌市商会、总工会分别举办各业店员及各业工人厉行新生活演讲会(78)。团体参与国民党及政府推进的组训活动在各地均较常见,其参与程度不一,难以一一列举,由此亦可了解职业及社会团体的确承担着由国民党及政府赋予的一些政治及公共职责。 国民党强调通过党团方式在职业及社会团体的职员、会员之中发展党员,引导团体发展方向。据少数地区的统计来看,成绩并不理想。以1930年3月底浙江省的统计为例,全省共有国民党党员12717人,在各职业及民众团体中的党员合计仅461人(79)。再看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国民党员共计6263人,各职业及社会团体中的党员仅371人。其中,农民协会中党员15人,工会中178人,商民协会中47人,交通业工会18人,学联会6人,妇女会5人,慈善团体11人,学术团体8人,保卫团31人,其他团体52人(80)。据1934年1月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的组织报告,一些重要城市之人民团体有不少已经成立干事会以资运用,党团发展有所进展(81)。但到抗战前期,国民党党员的数量虽有增长,但主要集中于知识界、军界和政界,整体成长仍较缓慢。王奇生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党组织软弱涣散,党与民众相疏离,民众对党失去信仰(82)。据1941年9月底的统计,各省各类型人民团体数量共有25341个,党团总数为1220个所占此例过低(83)。为何党团组织不力、作用有限?徐秀丽分析,除党纪松懈、信仰乏力外,大部分党团以制止共产党为惟一目的,“制止反动”、“消灭反动”,在民众训练方面缺乏针对性。党团又在团体中又多是以秘密方式活动,难以发挥动员作用(84)。 国民党中央对民众组训的成绩显然不满意。1936年初,中央民众训练部呈报中常会的文件中说,“查过去各种人民团体虽受党部之指导及政府机关之监督,然以管理方法未臻严密,指导监督难期完善,际此非常时期,亟应积极整顿,使各种人民团体悉受党的编制”(85)。民众团体之组训作用未得显著发挥,党政督导难脱其责。到1937年抗战爆发,国家亟需动员民众来支持抗战,协助政府稳定社会及经济秩序。在1938年3月底召开的国民党临全代表大会上制订的《抗战建国纲领》中,提出要“组织农工商学各职业团体,改善而充实之”。与此相应,国民党及政府适时进行制度及政策调适。 首先是修改职业及社会团体法规,强化组织体系。1938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战时民众团体整理办法》,要求对民众团体进行考核、调整及改组,协助战争动员(86)。1939年6月,颁布《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要》要求职业团体的会员入会及下级团体加入上级团体,均以强制为原则,退会应有限制(87)。1940年8月颁布的《非常时期职业团体会员强制入会与限制退会办法》再次重申了强制入会和限制退会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