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社田”与减免租税的安抚措施 三次“围剿”失败后,1932年6月,国民党蒋介石组织对红军及根据地新的“围剿”。首先兵指鄂豫皖根据地,蒋在庐山召集豫鄂皖赣湘五省“剿共”会议,确定了“七分政治、三分军事”新方针,宣称“此次清乡剿匪能否成功,全靠政治力量如何”。所谓政治力量,即是蒋介石新提出的“清理收复区土地”、“复兴农村”、“扶绥流亡”等内容。(25)这本是经济政策措施,蒋介石将其作为政治“围剿”的内容,说明这就是一种策略手段。 在这次“剿共”会议上,蒋着重讲了土地问题。他认为这是“政治基本工作”。而在收复区处置土地问题,减少了土豪劣绅的阻扰,在某种程度上是件好事,“经过匪患的地方……处置土地也是比无匪区域容易”。如何处理土地问题,蒋的思想与前相比有些松动,他说“至于如何处置土地,不一定要有呆板的方法,应当以补助剿匪进行为前提,因地制宜地去办,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或者地还原主,或者实行二五减租,都是可以的,只要于剿匪有利,都可以斟酌办理”。(26)反映他为“剿共”而采取灵活的土地策略。 10月,国民党军“围剿”鄂豫皖根据地及红四方面军取得战果,红四方面军退出鄂豫皖苏区。战事尚未结束,鄂豫皖三省“剿共”总司令部陆续公布“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和合作社条例,并宣布适用于所有“剿共”区。 土地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承认并恢复地主土地所有权,指导农民组织合作社。收复区首先组织农村兴复委员会,作为向农村利用合作社过渡机构。任务是处理土地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之纠纷及办理一切善后事宜。条例规定,对已被中共分配之田地,有契据有经界者,以契据付审查后,土地发还原地主;契据遗失、被毁,而田地经界未毁者,出具兴复委员会二人以上之保证书状付审查后,将土地发还原地主;田地经界已毁,契证遗失,出具上述保证书状,由兴复委员会召集业主会议公开审查确定后,将土地发还原地主;凡所有权未确定,或无主之田地,官有荒地,概归农村兴复委员会管理,“应以计口授田法分配耕种之”,由农民承耕,交地租给兴复委员会,租额低于中共规定的地租额。这就是说,农民成为农村兴复委员会佃农。条例规定地主占有土地最高额,超最高额“以累进法征收其所得税”。(27)农村兴复委员会所管理之土地农作物及田租赁金,俟各级区域内农村利用合作社成立后,应全部移交该合作社管理。 蒋介石自认为这一土地处理办法为科学创意。他说,“蓋本党立场,不认阶级,反对斗争,关于土地分配,自应特辟和平途径,以渐进于耕者有田。……鄂豫皖剿匪总部颁行土地处理条例,其要旨在承认业主地权,保持目前农村秩序,而附有两种条件:一为凡本村有耕作能力者,必令计口授佃,重在均耕,不在亟亟均其所有。一为采限田遗义,规定私有地亩之最高有度,凡拥有逾限土地之业主,则用累进法,课其田租所得税,即以此项税收,为流通当地农业金融之用,循是以进,不耕而获之地主,收益有其限度,势且改投资金于他业,而能耕者获取土地之机会甚多,绝对不许流血”(28),以不流血的渐进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确是个好方法,用心可谓良苦。但农民不可能在这种渐进方式中长期隐忍痛苦不发生革命。而大革命中农民运动和斗争已经遭受蒋介石的流血镇压,并且现在正遭受“围剿”。所以所谓不流血是以农民遭受压迫剥削而不反抗为前提的。所谓授田和限田,是计划在那些已经被农民革命破坏了旧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农村中实行,实行的前提是承认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承租的是在革命中逃亡的地主土地和官地等,而这在其他地区则没有实行的条件。 蒋介石认为采取农村合作社可以一劳永逸解决农民土地问题。“鉴于自耕农自身或其子孙一旦辍耕,则耕地仍有归还地主之可虑,遂更进一步,提倡由同村之业主、自耕农、佃农,共同组织利用合作社,管理本村土地,调剂业佃冲突。遇有本村售田,先尽合作社购入,平均分佃于社会,积时累月,可令村田尽为合作社所有。有村田全归社有以后,凡不事耕作者,既无土地关系……而能耕者,则可经由合作社,以永其有田,纵时或辍耕,退社即了,无售购土地之繁,重新分佃,无兼并不均之弊”(29),创建农业合作社,是当时中外一种农业思潮。而农民所追求的理想,就是要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农村合作社将农民与地主的租佃关系转为农民与合作社的租佃关系,因而它不可能对农民有多大的吸引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