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实际上蒋介石的土地方案即在“收复区”实行的几率也很小。关于国民党军攻占革命根据地后的土地情况,当时有人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上记载说。“中共苏维埃政权维持不过三年,此期间,田地被分的原产权人,其未遭杀害者,或藏匿乡间,或逃亡在外,即或身亡者,亦多有家属戚族,以时间经过不长,谁分了谁的田地,众目昭彰,当地人民都非常清楚。故当中共苏维埃政权垮台以后,经其分得田地者,能不因中共力量取的他人田地而获罪,已感到十分满足和安慰,自然不敢再把是项取得据为己有,于是纷纷物归原主”。(30)重新恢复封建土地所有制。 在中共的农民土地政策的冲击下,当时国民党高层在土地问题上发生了激烈争论。立法院长孙科指责国民政府虽颁布了土地法,“迄今尚未有一条施行”。而中共却“剽窃”和实践了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用总理在党纲上所规定的平均地权……在他们匪区内所有的土地,完全取消私人原来的所有权,以之重新分配给穷苦的人民,因此他们赢得了一部分人民的同情,而受他们死力的拥护。”(31)而国民党元老李煜瀛、张静江等人主张“以生产为首要”,如果特别注重农民自治、自卫、教育、卫生等。“则恐农村经济就要转变到政治上面去的一种现象……这是很危险的。”农村有自卫武力,将来会“加增许多乱子”。农民文化水平提高,其“欲望自然也要增高”,起而反抗,“以斗争夺取为手段”。(32)一句话,主张实行愚民政策。而蒋介石反对仿效中共实行土地分配,主张坚守国民党党纲统领土地政策,他说“尚有以政府未能仿行其土地政策为可惜者。姑假定赤匪之有土地政策,亦必循其政治纲领而定。吾党纲领何在,土地政策是否可离弃纲领而仿效他人?……须知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33)根本否定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现象存在。 蒋介石还采取措施以减轻收复区农民的负担和恢复生产。在鄂豫皖地区,宣布1931年前旧欠一律全免,依“灾情”轻重,“分全免、免征、减征、缓征”田赋四种,严重者“免征二年”。(34)在江西规定“当年之农产物,无论官地、民地,除军队代耕者外,概归本年耕作者所有,原业主不得索取田租”。(35)对“劫后还乡之孑遗”,主要是地主,“随时散发积赈”,“举办农赈”,“散发耕牛种子”,恢复春耕。动员社会各界前往视察,“汇集巨款,以资救济”。这些措施虽减轻农民一时负担,但不能从根本上去除农民遭受的剥削压迫。 1934年5月,国民政府召开全国财政会议,通过一系列提案。决定测量土地,办理土地陈报,除征收百分之一地价税,其他“附税名目,一律取消”。“临时亩捐摊派,应严加禁止”。“不得预交”地税。“对于田赋,永不再增附加”。(36)当时有人评论说,此次会议,“多数提案,自原则上观之,固无可指摘,但事实上目前绝难见诸实施者”。“所谓土地测量,在目前各省财政情形之下,事实上绝难实现,即问有之,亦不过一二省为局部之尝试”,“至税则方面之改革,果以正附税合计,不愈地价百分之一为原则,则此数年来已三令五申,而补救之效,茫如捕风。益所谓地价百分之一者,必有真确之地价以为标准,否则仅成一空洞名词,而无救于实际”。(37) 此外,蒋介石还力图继续通过刷新政治、整顿军纪、强化宣传教育争取民众。蒋介石强调,整顿吏治,就是要“革除中国政治上阳奉阴违苟且偷安的积弊”,加大罚的力度,“以后只有降级监禁极刑三种,罚则不准再用辞职革职撤差的名词”,以“造成一种严正廉耻的风气和勇敢的心理……然后才能转变我们的观感,消灭赤匪”。(38)蒋介石一再告诫部队“不准拉夫”,制定了军队救济民众办法大纲8款29条,对“剿匪”官兵协助人民耕种实行奖励。蒋介石特别强调要注意摧毁中共“在民众中一切潜势力,尤其是匪化的心理更应设法更变”,要求军官们首先亲民,然后才是教民用民。由部队督办学校,派人主持和施教。开办夜校,教材主要内容是“中国礼仪廉耻,孝弟忠信的伦理”。(39)但这些规定和要求,国民党军队并没有认真执行,国民党“围剿”军中的一个政工科长在回忆中无奈地说,国民党部队到处放火,老百姓“都逃光了。村子旁有些青菜,官兵连根拔来,就在室内做饭吃,饭后把锅灶捣毁,放一把火将房子烧了,我想执行‘七分政治’的欺骗政策,可是部队是不听制止的。”(4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