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告密在我国史书的记载,至少不晚于殷商时期。 [汉唐:动用国家机器鼓励告密] 在中国历史上,告密文化“古已有之”。据《辞源》释义,“告密”是指告发人的秘密。“告密”一词还有告发、告讦、告奸等不同说法。而告密文化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传统文化的“精华”,尽管曾被某些朝代所推行。 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告密在我国史书的记载,至少不晚于殷商时期。大约3100年前,“崇侯虎谮西伯於殷纣曰:‘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帝纣乃囚西伯于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史记》)其中的“谮”字即告密,崇侯虎就是告密者,被告者西伯就是后来的周文王姬昌。西伯姬昌收买民心,涉嫌反叛,加之商纣王又是这样一个暴虐无道的君主,西伯只能消受铁窗风雨了。 在西伯事件中,告密者是主动的,统治者是被动的。而在另一事件中,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周厉王三十四年(公元前845年),“厉王虐,国人谤王……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周代才经历几代,就出现了一个无道国君——周厉王。为了封住民众的悠悠之口,他竟然找了一个卫巫,专司告密之职。只要发现有谁对国王有不满之语,密报王室,立刻人头落地。白色恐怖之下,国人只好“莫谈国事”。在这一事件中,统治者是主动的,告密者则是奉命行事。然而,好景不长,三年后,民众忍无可忍,起而造反,厉王被迫流亡。这一事件不仅成为成语“道路以目”的出处,而且弘扬了一句名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这两起事件,毋宁将其视为孤立的、偶发的事件。真正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告密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来规范和要求民众,则是战国时期的秦国,其始作俑者则是一向被称为改革家的商鞅。周显王十年(公元前359年),变法令下,“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将法律与军事视为一体,把告密与作战同等看待,告密等同于杀敌,不告密视为降敌,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严厉的告密法律了。这样的法令,将告密与连坐捆绑执行,剥夺了任何人独善其身的生存空间。利用国家法律激发、调动、强迫释放人性深处邪恶、阴暗的成分,作为控制民众、服务政治的手段,可谓前无古人。通过这样的变法,秦国虽然国富民强,天下无敌,甚至在秦始皇手里,席卷六合,一统天下,然而,不仅这个政权国祚不长,二世而亡,而且此恶法的制定者——商鞅在逃亡期间,因被他人告密,最终被秦人车裂(俗谓“五马分尸”)夷族,诚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另一个出台告密恶法的非汉武帝莫属。这个秦始皇式的君主,他的“雄才大略”不过是穷兵黩武,最终导致了国库空虚。如何解决财政困难,也是通过告密。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他下达了“算缗令”,开始征收富商的财产税。然而,不仅富商偷漏虚报、隐匿财产,而且还导致了一些人的投机钻营,比如一位叫卜式的放羊专业户,在北战匈奴时上书,愿捐出一半家产;南征时又上书“愿父子死南粤”,结果成了“爱国模范”,而且被朝廷封侯晋爵。“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告缗钱纵矣”。(《汉书》)“告缗令”表面上为防止偷税漏税,实际上是鼓励民众对隐匿财产者进行告密,而且“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告密有功,把被告者的一半财产奖给告密者。这一举措几乎使所有的贪利者红了眼,以至于告密者络绎于途,不绝如缕。通过“告缗令”的实施,“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不过,其社会恶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商贾中家以上大氐(抵)破”,中国的商贸业终武帝一朝陷入了毁灭性的泥沼。比这更可怕的是,告缗使民风败恶,诚信沦丧,百姓风行给政府打小报告,做政府的密探,“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汉武帝的政权从此走向了下坡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