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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歧的中立: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的中立法实践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 张卫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马江海战之后,中法关系进入实质上的战争状态。清朝官员纷纷提出局外严守中立,禁止向法国提供战时物资与代传电报,达到逼迫法国屈服的目的。然而,在要求中立国严守中立的同时,清政府却逐渐意识到中立法阻碍中国争取国际援助和欧美列强对中立法的依违不定。貌似公平的中立法,对处于军事劣势的中国而言其实并不公平,反而有“作茧自缚”之害。于是,清政府提出活用中立法规的“不援之援”策略,在要求局外中立的同时,秘密争取各种外援。在中立问题上,从墨守成规到阳奉阴违的转变,表明清政府并非完全信奉国际法,反而从本土情境和国家利益出发,对国际法加以灵活运用。 
    【关键词】晚晴;中法战争;国际法;中立;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D8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72(2014)05-0109-06 
     
    以《万国公法》汉译为标志,近代国际法正式系统传入晚清中国。不过,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法仅是零星地运用到中外交涉当中。随着70年代中后期海陆边疆风云骤起,清政府大量运用国际法作为以夷制夷之策。在中法战争中,清朝官员频繁引用万国公法,谴责法国的侵略行为违反国际法原则,主张以公法为依据与法国交涉。因此,“‘公法外交’成为战前和战争期间颇具影响的主张”[1]296。在官员当中迅速崛兴的公法舆论以及一系列可圈可点的公法实践,似乎表达了清政府对国际法前所未有的“信心”与“依赖”。需要拷问的是,即便如此,是否就表明清政府“愿意将自身置于为西方国家认可的规范内,遵循国际法而行事”[1]321?本文以中法战争期间颇为关键的中立问题为视角,探讨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复杂态度及其历史嬗变,进而提示晚清中国面对西来公法规范的本土化立场与利益考量。 
    一、战事肇始后蔚为壮观的中立论 
      随着马江之战的爆发,中法关系进入实质上的战争状态。根据国际法,战争爆发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对交战国保持不偏袒的态度,并且不得对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与战争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援助。有意思的是,早在战事出现前夕部分清朝官员和有识之士纷纷提出局外各国应严守中立,禁止向法国提供战时物资与代传电报,以此逼迫法国屈服。 
    1884年8月5日,江苏候补知县查荫普建议清政府按照国际法要求各国商民“务守局外之例”,凡法船经过之处,不得将煤及军火粮食等物售与法人,“以符万国公法”[2]1841。8月11日,山东道监察御史张元普提出,布告各国,“务守公法局外之义,勿济法船煤炭”,并严禁中国人将煤米食物各项卖给法人,违者军法从事[3]1642。8月19日,《申报》时评主张,照会各国在华商人以及法船必经之地如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处,要求“皆恪遵公法,不得私行接济”[4]。 
    得知法国人在香港、澳门招兵买马并派出数艘法船在此拦阻中国官船和保护法国商船的消息后,左宗棠于8月24日照会澳门总督罗沙,要求澳门当局遵守国际公法,严守局外中立:值此中法战事之际,“法人背约启衅,肆扰海口,不合天理,不守公法”,葡萄牙作为中立国谅必“守公法局外之义”,凡法船所需米谷、牛羊、淡水、煤炭以及军火、军装一切应用等物,“务望不可接济”[5]438。 
    总理衙门经慎重考虑后,在8月26日致各国公使的照会中强调:“法兵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6]752,要求按照公法,禁止递法军电报或私售煤炭以接济法兵船。在清政府看来,战争已然出现,其他国家务必遵循公法、严守中立:“目前中法业已开战,凡属通商各国,当守局外之义,示禁所属商人不得以煤粮军火等物、凡兵船所需者运售法船以资接济,此正遵照万国公法而行。”[7] 
     
        【作者简介】张卫明,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越南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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