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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歧的中立: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的中立法实践(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 张卫明 参加讨论

      三、活用中立:“彼之于我不合公法,我之于彼不必合公法” 
    在中立问题上,最明显的变化是:清政府提出活用中立法规的“不援之援”策略。所谓“不援之援”,是指在没有公然违背公法的前提下,通过开港的形式引入德国,对抗法国,最终保全台湾。11月16日,福建台湾道刘璈提出:“按万国公法与德国另立互助盟约,除此次中法战事不与外,此后两国遇战互相助兵,而助兵本国仍得自居局外,公法确有明条,德亦似可照允。果如所拟,俾得迅拨兵船来台,指名扼守,藉开码头,庶全台机势通活,是为不援之援。”[2]137-138按刘璈的说法,中国可将台湾的后山和澎湖租给德国。不过,德国虽甚愿相助,而决不肯“显违公法”[9]2220。 
    与结盟相比,更容易引起重视的是“隐固其交”的主张。署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张佩伦曾提出,在对法问题上,中德两国有共同利益,中国若直接与德约纵联盟,“德迫于欧洲公法必不许我”,但中德可以“隐固其交”,正是得益于秘密外交,中国所进行的“增战船、购枪炮”军备活动,“皆于德国征取”[21]301-302。 
    尽管中立法禁止局外国人民参加战事:“查西国公法,凡有战事,局外之国例不能助”[9]2442;“按万国公法,两国开战他国不帮此亦不帮彼,彼此两国自不能难为他国及其民人”[22]1017,清政府却较早开始暗地里招募德国水师将领、利用英国船只运输军火至台湾。8月21日,清政府密令李鸿章选募洋员将领:“著李鸿章速即选雇德国兵官五十人赴天津,由李鸿章调遣酌用,川资等项在出使经费项下支给,到津后每人薪俸若干,由李鸿章酌定”,特别要求“电行密聘,妥立合同”。李鸿章于22日密电驻德公使李凤苞筹办。李凤苞于24日回德后,密加延访,慎择选订,所选人员有副将亨迎、守备芬锐飞、千总芬士本克、医官巴珥、千总文得力希、千总区美门、千总亨氏尔、千总范阿那、炮械哨长怀士等九员弁。这九名洋员,加上另向海部商借的当任三等水师提督式百龄和提督衔二品文衔博郎,拟于31日乘船前赴香港,经换船后再赴天津。清政府恐为德国公使、领事觉察,“有碍于公法”,要求洋员将领易姓改名,潜行暗度,不但选择极慎,亦且布置极密。除将合同等件另行译抄咨呈外,相应各员衔名并改易之姓名,以及订定薪资数目如下[9]2346-2348:德国三等水师提督式百龄(改名万里城),每年薪水二万五千马,自8月28日起支,又每日饭钱三十五马,自到大沽之日起支;提督衔前出使德国头等翻译官博郎,该员前支税务司月薪四百两,由宪裁酌定;德国炮台工程副将亨迎(改名哲宁),每年薪水三万马,不另支饭钱,自9月1日起支半俸,自到沽之日起支全俸;德国路陆守备芬锐飞(改名爱弗护),每年一万八千马,不另支饭钱,自9月1日起支半俸,自到大沽之日起支全俸;德国陆路头等千总芬士本克仑(改名施本格),每年一万二千马,不另支饭钱,自9月1日起支半俸,自到大沽之日起支全俸;德国军医官巴珥(不改名),每年一万二千马,不另支饭钱,自9月1日起支半俸,自到大沽之日起支全俸;德国水师军火官千总文得力希(改名陆伯德),每年七千二百马,每日饭钱英洋三元,自8月29日起支月薪,自到大沽之日起支饭钱;德国鱼雷营千总区美门(改名金美),每年七千二百马,每日饭钱英洋三元,自8月29日起支月薪,自到大沽之日起支饭钱;德国水师军火官千总亨氏尔(改名赫力士),每年七千二百马,每日饭钱英洋三元,自8月29日起支月薪,自到大沽之日起支饭钱;德国伏雷营千总范阿那(改名施密士),每年七千二百马,每日饭钱英洋三元,自8月29日起支月薪,自到大沽之日起支饭钱;德国水师炮械哨长怀士(改名白朗客),每年三千六百马,每日饭钱英洋三元,自8月29日起支月薪,自到大沽之日起支饭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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