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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歧的中立: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的中立法实践(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 张卫明 参加讨论

    然而,尽管中法战争已经爆发,部分欧洲国家的船只仍然违反中立法,向法国军队提供煤、米和武器等,英国和丹麦在中国的大东、大北两电报公司还为法国侵略军收发电报、传递军情。8月26日,清政府在给英国公使巴夏礼的照会中申明:“现在福州省河法国兵船业已开衅,按照公法之例,电报公司在中国地面代法国传报,不得用暗码,中国并可派员驻彼查验,相应照会贵大臣转饬大东、北公司遵照公法办理。”[8]同日,清政府又给巴夏礼发照会,内称:“现在福州省河法国兵船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应饬各行各矿商人,不准出售煤斤接济法国兵船,以守局外之例,相应照会贵大臣,转饬各行各矿商人遵照公法,毋得私售煤斤接济法国兵船,是为至要。”[9]1912 
    薛福成知悉后于9月1日急电总理衙门,要求“速照会各国守局外例,勿以煤、米、火药接济法船”,并请英、丹公使严饬大东、大北勿为法人递电[10]2。李鸿章还特别向总署指出:“公法一经宣战,应知会局外各国,不准接济敌人军需”,强调禁止日本、香港向法国提供军需物资[11]277。9月9日,烟台东海关道方汝冀禀报:“按照万国公法,局外两不偏助之国,均不准私自接济,该道依此照会英、德、俄、美、比、丹、日、荷等国领事,遵照公法严禁接济法船。”[9]2007 
    9月10日,南洋大臣曾国荃强调:中法业已开仗,最重要的行动是“断绝法船接济”,各口遇有法船,应当即轰击,不应任其进口购买煤粮。上海道应立即照会驻沪各国领事馆,一体出示严禁,不准中外商民将煤粮卖给法船,如有暗助法船,私通接济,“实属大犯万国公法”,立即严孥重办,勿稍轻纵。凡与中国和好各国,“均肯按万国公法,守局外旁观之例,必不暗助法船……必能秉公严禁,以循公法”[9]2013。 
    两广总督等东南督抚以及部分驻外使臣纷纷要求其他国家严守中立。“窃恐法兵所用粮食煤炭难于接济,因按公法,香港及英国属部,均不得擅自供应。”[2]1349经总署多方交涉,“西洋各国皆守局外之例”,明显减少对法国军需物资的供给[10]23。 
    清政府积极要求中立国严守中立,目的在于制止其他国家对法国的军需物资和情报方面的援助,“天下咸知曲之在法,各守万国公法,而沿途不得听其购办煤斤粮食等类”[12],当然有利于尽快结束战事。法国远赴重洋,若无援助,行军势必受限。“且万国公法,法人而苟与中国开衅,无论载兵载饷,不得雇用他国之船,他国亦无有肯受其雇用”,“倘一经开战,则他国皆将守公法而循局外之例,决无人肯卖与煤斤者,其煤必不敷用,又何以战”[13]?正是由于中立法的掣肘,法人未必能操必胜之权。 
    当时不乏对中立抱有天真的想法。有人认为中立国会坚守中立,一旦中法开战,“中国亟照会各国使各守万国公法,循局外之常规不得以煤及各物售与法人”,局外各国将不会因“贪利私售”而“自逃于公法之外”[14]。也有舆论乐观地认为,只要各国“各守万国公法,煤粮一切概不售与”,“即不相从亦皆袖手作壁上观”,则法国必然认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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