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表面上对国际法有空前的热忱与援引,但今人并不能由此认为清政府自愿以国际法为对外交涉的轨范。在中立问题上,清政府的态度经历了由墨守成规到阳奉阴违的因应调适。面临中立法负面效应(即妨碍中国争取外援)以及欧美列强“自由心证”所带来的困惑与冲击,清政府已经意识到中立法蕴藏的张力,于是在屡屡要求局外国对法国实行中立的同时,极力争取局外国以明助或暗助的方式接济中国。“或助以兵,或助以饷,或助以粮械,或助以策划,如恐碍于万国公法,则暗中襄助诸事掣法人之肘。”[30]于是,地方官员和外交使臣积极致力于规避国际法的隐秘行动,诸如从德国秘密地招募军官、冒挂英国旗帜,等等。尽管对法国不宣而战的做法多有抱怨,清政府却以“法未宣战,公法不应查船”的理由,请求与中国船只往来最多的德国拒绝接受法国对其商船的战时搜查[31]386。 显然,清政府视国际法为以夷制夷的外交武器,在对外交涉中“据理而争”,以“为各国保全公法”的名义,遏制“以强凌弱、恃大灭小之患”[31]143。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对国际法并没有采取“刻舟求剑”式的做法,反而从本土情境和国家利益出发对国际法加以灵活运用。事实上,清政府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真正做到“一本万国公法而行”[32]799,故而在中立问题上对国际法采取“活看”和“活用”的灵活机动。进言之,中法双方对国际法的态度均存在游移与闪烁,“既不能自守公法而转怨人之守公法,且不咎己之犯公法而反诬人之违公法”[28]362。对于双方而言,变化的是对国际法的态度,不变的是对国家利益的守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