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宣讲历来被当作教化民众的重要手段,甲午战后特别是庚子事变之后,清政府开始对原有的宣讲加以变革。1906年《学部奏定各省劝学所章程》的颁布,宣告了宣讲所的成立,也标志着宣讲进入制度化和功能转变的新阶段。就宣讲所在各地的设立情况而言,除京畿地区较早提倡设立外,四川、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山西等中西部地区,江浙、两广等沿海地区,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蒙古、云南等边疆地区也都相继建立,但发展情况各有不同。就宣讲的内容而言,主要以宣传国家和地方政策,教化人心,开启民智为主,在地方自治付诸实施后,宣传新政特别是地方自治成为另一项主要内容。清末的政府宣讲既是一种道德教化,同时也具有社会启蒙与政策宣传的功能。然而,由于各省宣讲所在数量和质量上参差不齐,官方规定的宣讲规则、内容有一定的局限,宣讲员匮乏和经费不足,官员贪渎和外国势力干扰等限制了宣讲所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清末 宣讲所 劝学所 学部 地方自治 作者简介:苏全有(1966-),男,河南省辉县人,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教授,图书馆馆长,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宣讲历来被当作教化民众的重要手段,甲午战后特别是庚子事变之后,清政府对原有的宣讲加以变革,建立了宣讲所。目前学界关于清末宣讲所的研究尚不系统,相关的成果多见诸于有关社会教育的研究中,主要有台湾学者李孝悌的《清末的下层社会启蒙运动:1901-1911》,该书论述了宣讲所的发展概况、内容以及设立宣讲所的机构[1]65-93。刘正伟的《督抚与士绅:江苏教育近代化研究》[2]262,书中涉及了清末的江苏宣讲所。台湾学者王尔敏《清廷〈圣谕广训〉之颁行及民间之宣讲拾遗》回顾了清代宣讲的发展过程,并论述了晚清以来西方传教士以及太平天国、知识分子的宣讲活动,但没有涉及宣讲所[3]。裴文玲的《清末新政社会教育述论》一文列表阐述了1907-1909年间全国宣讲所设立的情况和各省宣讲所的经费收支状况,介绍了宣讲所举行宣讲的时间[4]。刘晓云的《清末北京地区宣讲所述评》论述了北京地区宣讲所的创办、宣讲的内容、宣讲员的培训以及宣讲的场合和地点[5]。韩艳明在《清末直隶教育行政体制研究》一文中认为宣讲所是由劝学所设立的,并介绍了直隶地区的相关规定[6]。吕晶的《清末直隶社会教育探究》认为各种学会组织的演说是早期的宣讲形式,而劝学所成立后,宣讲被作为一种普及教育的形式而被广泛采用。此外还介绍了直隶宣讲所的数量,宣讲的内容、时间、宣讲所的经费来源以及宣讲所开展的其他活动[7]。 上列著述是对清末宣讲所的开拓性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如下:第一,相关研究不充分,深化的空间巨大。如刘正伟的《督抚与士绅:江苏教育近代化研究》一书是在论述江苏教育近代化时附带提及清末江苏的宣讲所[2]262;刘晓云的《清末北京地区宣讲所述评》局限于北京城区创办的宣讲所,就连同属顺天府管辖的五州十九县都没有涉及[5];韩艳明的《清末直隶教育行政体制研究》介绍了直隶地区有关宣讲所的规定,但却是一带而过,比较简略[6]。第二,由于研究资料等的局限,对宣讲所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如李孝悌认为《黑奴吁天录》等“富有时代意义的题材”乃宣讲员的自作主张,而事实则恰恰是清政府《学部采择宣讲所应用书目表》中规定的书目[1]65-93;裴文玲的《清末新政社会教育述论》列表阐述了1907-1909年间全国宣讲所设立的情况和各省宣讲所的经费收支状况,但其文中提出“1907年,除安徽、四川、广东、甘肃、新疆五省外,其余各省均已设立了宣讲所(奉天、黑龙江、湖北三省设立的未列出)”[4],事实上,除安徽外,四川、广东、甘肃、新疆五省在1907年已设有宣讲所;吕晶在论述直隶地区的宣讲所时,将官方与民间所办之宣讲所混为一谈,实际上多数关于宣讲所的规定都是针对官办的宣讲所提出的,并不完全适用于民间创办的宣讲所[7]。 总体而言,学界虽对清末宣讲所有所触及,但宣讲所究竟都由哪些机构设立?分为哪些类型?特别是政府在各地设立宣讲所的实际情况,宣讲的书目、内容,实际的效果等,均缺乏系统的论述。就研究的史料而言,大量记录宣讲所的报刊与地方志等资料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以致对宣讲所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笔者之所以著是文,基因与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