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宣讲所的影响和局限 宣讲所的影响其实就是宣讲的影响。清末的政府宣讲既是一种道德教化,同时也扮演着社会启蒙的角色。这是政府稳定社会、维护统治的需要,也体现着时代的要求。 (1)宣讲所的设立,值得肯定之处有二。 第一,自1906年前后至清朝灭亡的短短几年,不论是内地还是边疆,各省基本均设有宣讲所。大量的时政新闻、国家政策、社会常识通过这一渠道直接传输到普通百姓耳中,有力的推动着百姓的觉醒。葛兆光曾对清末的启蒙运动产生疑惑,“这种‘启蒙’是否仅仅是知识阶层内部的一种象征性运动?它是否缺乏持久教育的支持而仅仅是‘运动’?它的范围是否并不像我们的历史教科书上所写的那么广泛?[87]”从清末宣讲所发展的情况来看,这种启蒙并不仅仅来自知识阶层,政府更是强有力的推动者。宣讲所的设立虽然在一部分地区流于形式,但它绝不仅仅只是一纸空文,分布于各省的宣讲所的记录表明这是清政府试图整合民众的力量挽救危局的一项重要措施。清朝灭亡后,民国政府没有将宣讲所取消,而是进一步发展为通俗讲演所等更加适应民众需求和时代发展的机构,清末宣讲所的设立为其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培养了人才。 第二,宣讲所的政府的身份表明国家对于民众的重视,是政府社会教育职能的建立,也是普通民众社会地位提升的标志,他们不再仅仅只存在于交税、服役的黄册中,也是需要教育、启发的对象。 (2)清末的宣讲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各省宣讲所在数量和质量上参差不齐,有些地方没有按照学部要求设立宣讲所。1906年的《学部奏定各省劝学所章程》规定,劝学所一切事宜“均由地方官监督之”。在实行宣讲的条目中规定:“各属地方,一律设立宣讲所,遵照从前《宣讲圣谕广训章程》,延聘专员,随时宣讲。其村镇地方,亦应按集市日期,派员宣讲。一切章程规则统归劝学所总董经理而受地方官及巡警之监督。”[88]但各地并未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即使在北京,1907年京师督学局提出,“京城地面辽阔,除内外城各学区,各设宣讲所一处外,其未及设立地面尚多,亟应照章宣讲,以期实行通俗教育”[89]。一些地方如安徽东流县,地方政府甚至阻挠宣讲所的建立。“东流县宣讲员何某前奉学司委赴该县唔商杨令光诒筹办宣讲之方法,该县即以地方瘠苦,无从位置,继则一味不理,推诿绅董,而绅董复推诿该县,宣讲员睹此情形,殊属难忍,即赴省呈禀各当道请示核办。”[90]难怪时人感叹,“数年前学部颁行劝学所章程,并审定宣讲应用书籍,各属亦有宣讲所之设第,敷衍塞责者多,实力奉行者少,故亦未见成效”[91]。 第二,清政府从宣讲内容、宣讲人员的任命考核、宣讲所的日常管理等诸多方面强化对宣讲所的控制。首先,宣讲所的宣讲内容受到严格控制,必须严格按照部颁书目表来宣讲,“固不可涉及一切偏激之谈”。“如因该处情形不同必须自编讲义则宜先行呈核编辑处或劝学所然后行用。”个别宣讲所不按照学部颁布的的书目宣讲,遭到督学局通饬整顿[92]。其次,虽然学部规定要任用师范毕业生或同等学力的人员,但实际中并不能找到如此众多的师范毕业生,于是地方明达绅董“具有新知识”者也可委任,不过“并非讲演科学,但品行端方,通达时务,热心任事,声音朗畅”即可,“品行端方”是考察的首要因素[93]。“前有南汇绅士袁斌等拟设川南法政宣讲所”,但“兹闻蔡观察访悉该绅袁斌,劣迹多端,无办理此事之人格,业已饬府查办矣”[94]。再次,在宣讲现场,动用了巡警维持秩序[9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