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系列分类法的逻辑 通过上述的辨析,初步明晰各系列分类法的特点及具体内容上的差异,由此出发,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探究各系列分类法背后的逻辑与缘由。 (一)业务普查的特征 普查的目标是搜集、掌握行业资讯与实情,其基本要义是详尽、准确、全面,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第一,在登记送报之外,注重实际调查。20世纪30年代初“立法院统计处感觉到职业分类的重要,特用通讯法,遍函各地公私机关、团体、工厂,详询组织内容、职位名称、工作性质等项,拟据此在短时间中,制一职业分类表,以办理与统计有关的基本单位”。(54)1933年上海市社会局采用国际劳工局的分类,完成了上海地区的工业普查,并为实业部中央工厂检查处所循用,然后向广州、青岛、湖北、天津、陕西等市省推广。1935年广州市政府转发实业部中央工厂检查处公函时,附文“惟各地对于工业分类,所见不同,以致各地工厂检查员依据该造送过处之报告,亦多差池不一,办理统计,殊感困难,现经本处拟定工业分类标准,以资划一,除分函外,相应检同该标准函请贵府查照,转饬遵办。再该项标准所列举之各种工厂,以各地工业情形不同,遗漏或所难免,并请转饬查明函复补入为荷”。(55) 经济部调查中第四条规定:“地方经济概况调查表,应由各县(市)政府建设科或社会科,参酌业经收到填报之经济事业分业情况调查表后,填写一份,迳寄经济部。至地方经济事业概况调查表(按指工、商、矿、国际贸易等),应由各县(市)政府备文(格式一),交由各该县(市)商会及同业公所详填,经由各该县(市)政府迳寄经济部”。(56)平常的调查方法均如此:“制定表格分发各省,请转饬各县,逐年查报……现在各省填报到部者已多,因尚未齐全,无从综核。……于工厂登记之外,复有工业调查,使洞悉国内工业进展之程度,然后能决定应付世界经济潮流之步骤”,(57)在依托地方商会或同业公会登记上报工业资料之外,为了获得完整、准确的数据,还需要进行实情调查。 第二,以业务调查为原则的分类法。1933年,上海市社会局联合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实业部、交通大学研究所、中国经济学社,调查上海的机制工业,“概采用国际劳工局所拟业务分类,次级生产门之制造工业类,而略为增损,以求适合国情者也。查国际劳工局以劳工统计材料,应依业务分类,方足以明了各种业务发生案件之原因,因酌各国分类法,分制造工业为十六门”。(58)1929年7月-1930年6月的法规中,市社会局继承了以前工商管理的相关规则,与此不冲突的前农工商局相关法规继续有效。(59)该局下设4个科,其中第二科的业务是关于农工商统计登记,其职能主要是从技术、标准、法规、提倡等方面促进工业发展。(60)该管理方法为实业部中央工厂检查处所采用,1935年该处发布第62号公函,倡导统一工业分类。 国际劳工局“对于分类计有三个原则:所用之原料、制造之程序、制造品之性质”,(61)是业务普查中所遵循的分类准则。例如,“初期制造者多依原料分类,如冶炼、纺织、皮革等属之,后期制造者则依程序及用途而分,例如家具业之自木材、金属品析出,服用品由纺织业析出,交通用具由机器木材业析出,而服饰仪器业之不属于机械及金属制品业,则以制造程序两者相仿,而其工业组织、工人性质与机械又截然不同,故则别为一类”。(62) (二)实践工作的原则 工业实践中进行的调查,是为了便于工业经济管理,一般由国民政府各相关的行政机关或其派出机构来完成,因而,一般会根据不同地方工业的发展情形,或者不同职能部门的业务需要,采用不同的分类法,主要原则有二。 第一,主要依据登记获取具体的资料。我们知道,1928年由国民政府工商部主持的首次大规模工业调查涉及34个城市,并编辑《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调查统计报告书》。1932年实业部国际贸易局,对29个省区的机器工业与手工业进行调查,包括工厂数、工人数、资本额、原料、产地、制造手续、产品、商标、销售方法、销售地等,编辑分省的《中国实业志》,详细调查各省工业、手工业现状。1934年实业部部长陈公博即认为:“可是实业建设不比其他,那是能一呼立就?原料之需要调查、采勘和试验,厂址……以中国之调查统计的不完备,以及缺乏真确性,单单解决原料问题,所需之时间及费用,已经超出我们普通的估计”,(63)20世纪30年代的工业调查大抵循此思路。1947年经济部全国经济调查委员会,在进行地方工业调查时,拟有表格,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按照其第五条的规定,“经济事业分业概况调查表之填报……在工业方面,原则上由每一同业公会填报一份,否则须按附颁之工业分类表,按每类填报一份,其分类较该分类表更为细密者听之,但不得与该表之分类冲突,俾便整理”。(64)由此可见,近代中国工业实践中所形成的,全国、上海或其他地方的工业分类,均与这一大规模的发展实业、倡导工业进程密切相关,并反映出其时的工业发展状况。 第二,各中央或地方机构采用其必要的标准。1919-1920年进行实业调查时,对于国内工业尚无清晰的分类思想,(65)及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成立,孔祥熙部长提出筹办9种基本工商业,即钢铁、水电、机器制造、精盐、酸碱、细纱、纸浆、酒精、汇兑银行。综合第二节中,有关工商部、实业部、经济部等分类者的比对,均说明了一个问题,在发展工业实践中,当工业化尚未完成之时,实际工作中更多是以工业分业为调查重点。 可以看出,工业分类所采用的标准是随时间变动的,在早期大体上按照工业部门而分,例如,开始多选择原材料导向分类,然后逐渐转向依据程序、用途分类,1929年上海市社会局“曾就各业之原料、制法及用途,分工业为八门,每门更析分为四五类,乃至八九类”,(66)1933年调整为10门、11门、16门。到后期更偏重于发展重化工业,经济部的工业分类中增加了动力、军械工业两类,其中资源委员会更加注重冶炼、电器、机械、化工4门。另外,即便是同一种工业基础数据,不同的分类主体也会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重新整理。实业部工业司工厂登记处按16大类完成的“登记之工厂”数据,在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的汇总中,却被分为11个重要工业“门类”或“行业”。(67)1941年主计处统计局整理的登记工厂“业别”,又有新的增加;(68)1947、1948年整理的“登记之工厂”,又有所减少。(69)国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尚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工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更无标准。例如,1941年广西梧州、柳州市根据下属各县工业账簿汇整的工业数据,“本表所列业别依照经济部公布之重要商业及工业分类,并参照本省情形订定之”,但却分为37业,既有机器工业、电器工业、交通器材业、服饰品业,也有布业、碾米业、面粉业,“分类”“分业”混在一起,更无排序。(70) (三)专项工作中的取舍 此类专项工作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特定”的专业性,分类有明确的服务群体;第二,基于“特定”需要的分类标准。 1.标准委员会的工业分类标准。产业标准化运动始于一战时的美国,后来各国“莫不赖之为振兴产业、增加效能、减少耗费的利器”,国民政府亦如此,“查制定工业标准,为发展工业之要政”,1931年4月实业部拟“工业标准委员会简章十六条”,国民政府核准后组成工业标准委员会。根据各工业的性质,按大类的原则,工业标准委员会将其分为6组:土木工业、机械工业、电气工业、染织工业、化学工业、矿冶工业,各组内另有小股。(71) 2.征信所的分类规则。征信所的业务只是调查信用、编成报告,并不提供任何意见,务求详密,(72)将调查所得的情况按行业、户头分别立档。从1933年2月编制的《各调查员承查业别及帮别表》中可知,中国征信所内11名专职调查员每人负责几个或十多个行业的调查任务。(73)成立于1945年3月的联合征信所,主要业务为调查工矿、贸易、交通、金融各业情形、出版征信书籍等。1947年联合征信所采用10类法,依托同业公会的网络展开调查,“所载各业工厂以三十六年六月底,加入各该同业公会会员厂商为主,并另将本所所有未加入公会厂商资料编入”,“同一厂商加入二个以上公会者,为查阅便利起见,本书仍予分别列入”。(74) 3.“许氏工商所”的分类与取舍。“许氏工商所”先后编辑了全国报馆刊社、上海暨全国医药业、上海暨全国工商业同业公会等调查录。在《战后上海暨全国各大工厂调查录》“凡例”中,许晚成认为,该工作目的是“既得知最近中国工业之进展,为产销两方之媒介”。其相关资料源于调查小组的实际调查、间接探寻,或报刊文章,该调查录分为12大类,每类若干小项,其中每一工厂包括:厂址、发行所电话等、出品种类、商标、销售方法、经理重要职员等、备注。 (四)理论与实证方面之异 学者个人所进行的学理或学术上的探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怎样的工业分类科学合理?一般基本不考虑其可操作性;第二、怎样利用现有的工业分类或数据,进行实证或研究?更进一步需要追问的问题是:在学理研究与实践工作的背离中,能够找到平衡吗? 经过1923、1925、1926年三次会议讨论,国际劳工局“请各国照所订的标准,依照各国的工业状况,自行分类”,并确立了三种分类原则:1、使用原料:例如金属、土石等;2、制造方法:例如冶炼、化学等;3、制成品之种类:例如机器、烟草;制成品之性质,例如水、电、煤气为公用事业;制成品之用途,例如分为饮食品、服饰品、交通用具等。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同一产品的原料来源多样化,制作工艺也多样化,前两种分类必然不行;如果按照制成品来,任何一个标准,数量都会逐渐增多。因此,田和卿认为,该三原则“在事实上比较困难,所以这种方法,也还是美中不足,不能十分适用”,(75)工业分类源自于工业实践,自然要适应工业发展的实践而变化。譬如在二战后,美国标准工业编码(SIC)才成为各国与国际组织广泛采用的企业分类标准。 作为当时最出色的工业分类研究者,唐启贤认为理想的分类需要符合两个基本原则:切合实际情形、便于与其他工业分类比较。此外,条目必须:1、纲领所有的工业;2、立大类为纲、小类为目;3、各类的界限清晰;4、名称准确(“顾名思义”);5、不同用途、性质、种类的制成品,不同制造方法、原材料的工业应该不能并入一类;6、杂项类工业宜少不宜多。为此,他拟定了比较适宜的19类法。(76)但是,在实际调查中,或试图利用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的学者,均着眼于已有数据的应用。刘大钧在研究上海工业化时,采用1928-1934年的分类与调查数据。巫宝三在所定的分类中,试图突出上海工业中三类具有重要性的部门,但刘大钧却更倾向于采用现存的分类原则,“以上海工业状况言之,机器、电器及金属品三项本甚重要,可以分列,但同时纺织工业类更为重要,亦未尝不应分列,故反不如仍用国际劳工局所分之大类为便也”。(77)徐新吾、黄汉明在进行近代工业史研究时,同时采用1933年的16类法调查数据,以及基于1947年工业分业的估计值。 理想者的理想与务实者的务实并行不悖,随着工业经济的自然演进,出现美国制造业标准工业分类(SIC),并为各国与国际组织广泛采用。故而,工业分类的理论探索、工业经济发展实践、经济历史的研究,本身即为一个动态的过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