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精准扶贫须与社会治理并进 从以上正反两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政府主导扶贫模式与参与式扶贫模式在不同实践环节上各有其优劣之处。政府主导扶贫模式的优势在于,以国家为后盾,扶贫资源量大,且具有可持续性。同时,它也更有利于与现有县乡基层组织相结合。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技术环节上的不足在于,选择扶贫目标群体的精准性有待提高,再分配扶贫资源时条块关系有必要进一步理顺,资金监管尚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自下而上的、源自贫困农民及村庄社区的主动性还未激发出来。参与式扶贫模式的优势在于,其目标群体测定更精准,对村民参与公共事务有一定的训练作用。但是,其扶贫资源强烈依赖国际发展援助机构,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一面。同时,它与现有基层组织相结合时不可避免地有不同程度的摩擦。此外,参与式扶贫在实践中同样也可能出现资金监管上的问题,NGO究竟应对捐助者、机构内部的上级还是目标群体负责,是个模糊的问题[36](34)。由此,不宜片面地否定其中一种模式,而盲目地拔高另一种模式。将参与式扶贫在理论上当作神话,在技术上夸得像巫术,而在实践中不对其进行全面对比研究的做法,显然不可取。除了抹杀政府作为扶贫主要力量的贡献,也会掩盖参与式发展的不足,并增加两种模式相互借鉴、合作的难度。 若从扶贫实践的基层经验来看,不难发现这种观点的片面性。但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援助中,却长期少有反思。这不能不说与理论基础,即西方盛行而缺乏反思的治理理论,尤其是治理理论背后的国家观和公民观有密切关系。从S县的扶贫实践看,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弊端。“全能主义”国家观容易忽视社会[37](222),尤其是公民个体的多元化需求,以及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的潜能。此外,“全能主义”国家观还须面对另一个难题,即“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官僚主义[38](121),一旦政策出现错误,难以“自我纠偏”[39](30)。如在杨树扶贫案例中,县林业局明知有问题,却不会去改变市林业局领导的决策。 由此,参与式扶贫及治理理论强调有限政府,对“全能主义”国家观和公民观进行反思,不仅在扶贫具体实践技术环节上,而且在理论上也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若借此而彻底否定公民权的限制条件,强调“最弱意义的国家”,则变成了另一种极端。在此类治理理论及国家观、公民观盛行的亚非拉地区,尽管各式各样的国际发展援助机构带着所谓最先进的参与式发展理论,开展了40余年的扶贫,其减贫的效果也并不好,甚至恰如加莱亚诺所述,拉丁美洲的“血管”仍处在“被切开”的状态[40](327)。更进一步说,即使在微观经验层面确有贫困人口在发展决策中参与不足的问题,但从宏观上看,这些亚非拉地区的贫困问题与殖民主义体系及战后本国政治格局不无关系②[41](172~176)[42](324~329)[43](2~7)[44](5~10),远非扩大社会参与即可解决。至于强调个体公民权利,甚至应在族群复杂的社会和全球化政治背景下超越国家主义政治,则只是便于国际援助机构在支持发展中国家扶贫的过程中的附加政治条件罢了。其结果常还常导向民族分离主义。 不过,若对参与式理论加以改造、吸收和提升,将有助于发展出具有本土精神、符合我国扶贫实践需要的治理理论。这种理论上的自觉和创新,将需要大量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在此,谨尝试提出两个具有开放性意义的、有关精准扶贫与社会治理并进的思考方向。 第一,精准扶贫须与反腐败相结合。鉴于目前政府主导扶贫模式主要面临的问题与“条块”分割的部门利益及公权私用有关,由此,若要进一步提高该模式的扶贫绩效,就必须将扶贫与反腐败相结合,使之变成反腐败的相对专门领域。除了提高扶贫资源使用效率之外,如果与参与式扶贫背后的治理理论及国家观、公民观做对照,这也是在民族地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和科学的公民观的必要途径乃至政治保证。否则,正如王春光、孙兆霞在某扶贫攻坚地区的调研中所指出的,“资本、企业最终大量套走了农村产业发展和扶贫开发的资金……最终将贫困问题、乡村社会问题转化为政府与社会的矛盾问题……带来政治和社会风险”[45]。就此而言,扶贫与反腐败是社会治理这枚“硬币”的两个侧面。扶贫实施如果不合理,就会滋生腐败,而腐败会进一步扭曲扶贫的实践机制。反之,抓好反腐败,无疑有利于精准扶贫,从而不折不扣地落实精准扶贫战略,也有利于反腐败,两个方面最终的绩效均指向良好的社会治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