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镇娘家婚姻支付模式的转换说明,从姻亲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待嫁妆的变迁具有实践意义。“养钱”的形式使娘家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相当于放弃了对女儿的权力转而交给婆家,这是娘家不愿意看到的现实。“卖女儿”就等于承认了家庭的贫穷,在社会上没有地位,并且低婆家一等。由于以前“养钱”直接交给娘家,所以在订婚仪式上娘家通常会尽可能地索要。如果婆家在承诺之后没有全部交付,会为将来的矛盾埋下导火索,例如,在婚礼上缺席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娘家的“陪送”逐渐取代了“养钱”,娘家的地位缓慢提升。虽然“陪送”的实物较少,但是与没有具体规则的“陪送”相比,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进步。20世纪60年代初的经济困难与随后的激进措施,为娘家地位的改善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在生活条件与国家政策的限制下,婆家与娘家的婚姻资助大体上处于同等水平。在有些案例中,娘家“陪送”超过了婆家的婚姻支付,这对娘家的地位产生了影响。 母亲为三个儿子“张罗”对象,结果没有一个儿子听从母亲的意见。母亲开始为小女儿“张罗”对象,小女儿顺从了母亲的意愿。在小女儿结婚时(1968年),母亲按照儿子结婚的标准为小女儿陪送了两套被褥、一个炕琴柜(炕琴柜在当时是比较高级的家具)。结婚以后,小女儿与女婿在母亲家中居住(YJR)。 结婚时(1969年),婆家(在外地)没给礼物,娘家陪送了两套被褥,当时不时兴买家具,买了一对木箱子。双方结婚以后住在娘家(LDQ、ZWY)。 Q镇退休教师YJR的叙述说明,娘家的陪送表明了长辈对女方的重视,是对女方遵从长辈权威的奖励措施。退休干部LDQ的婆家不在镇内,娘家就行使了婆家的职责。这两个案例与“招养老女婿”的形式有些接近,但是他们又与后者不同。“招养老女婿”是娘家没有儿子时所采用的一种补充形式,但是两个案例中的家庭都有儿子。从婚后与新家庭的关系上看,两个案例中娘家地位都要比婆家重要。除去距离的因素以外,娘家的婚姻资助也提升了娘家在姻亲关系中的地位。 20世纪70年代末,婆家的婚姻资助强度开始加大,而娘家似乎错过了这一机会。男方对于“娘家没陪送什么”的回答总是伴随着不满情绪。实际上,多半是娘家的陪送停留在以前的水平上,即两套被褥。20世纪80年代的“陪送”则显现出娘家的不同策略,即用“陪送”充分表达娘家对婚事的看法以及对婆家的态度。在1980年的一个婚礼中,娘家不仅没有任何陪送,而且女方的妹妹还前往婆家取走女方的全部随身衣物,婆家称其为“净身出户”(ZXY)。这一事件的背景是娘家一直不同意这门婚事,而女儿的自作主张引发了代际间的冲突。娘家长辈一反常态,决定将女儿的所有衣物全部取走,不给婆家留下任何东西以示不满。这一行为的意义在于,惩罚女儿的背叛,羞辱婆家。换言之,娘家通过婚姻支付来维护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以及对姻亲关系的态度。“净身出户”在当地较为特殊,大多数娘家还是出于对女儿在婆家地位的考虑,尽可能地与周围人的“陪送”水准大体持平,这与麦奎利的观点有些相似。庄英章也认为,嫁妆对婆媳关系有影响,婆婆会疼爱嫁妆多的儿媳(庄英章,1994:217)。同时,女儿在结婚时会与父母协商,并且用自己的工资帮助置办嫁妆,这些都有助于“陪送”的上涨。“陪送”的大件或者家具在结婚之前就已经送到新房,但是婚礼当天接新娘时,还需要把大件的包装盒放到汽车的后面公开展示。如果娘家没有陪送或者陪送很少,女儿会受到婆家与同龄人的压力。在提起“陪送”时,女方一般都会在回答之后作一番补充说明,例如“俺家倒没有钱,陪送那点玩意儿也不值,反正那前儿其实也没算买什么”(LDX)。而且女婿也会对娘家的行为有看法,这都会影响到日后的姻亲关系。 表2 20世纪90年代以来婆家与娘家资助的平衡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男女双方家庭婚姻支付的规模日趋接近(见表2)。在表2的几个案例中,娘家在女儿婚事上都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例如结婚日期的最后选择[18],婚礼的具体安排,等等。婚后新建立家庭与娘家的关系也更为接近,其中有两个案例甚至婚后就居住在娘家。在以上案例中,娘家陪送的动机也不尽相同,例如案例2中娘家有两个女儿,小女儿念大学后又留在外地。所以,在大女儿结婚时动用了大部分的家庭积蓄。案例3是因为婆家贫穷,没有能力,而娘家不愿意看到女儿受委屈。案例4中的女方对娘家的“陪送”做出如下解释, 我妈说农村孩子挺朴实的,以后不能欺负你。我妈最怕结婚以后,丈夫欺负我,因为我老实。所以我妈宁可找农村孩子朴实的,也不找家庭条件好的,横蹦乱踡的。宁可找个穷点的,咱家条件好,咱家帮着你,对你好就行。我妈唯一的出发点就是这个(JH)。 显而易见,娘家希望通过“陪送”来建立女儿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在这段语言中还隐含着一种逻辑联系,即如果婆家条件好,男方就会倚仗家庭的财富欺负女儿,对娘家视而不见。案例5中的女方没有工作,而男方工作好、相貌好、干活利索。娘家的陪送除了显示家庭的财富以外,还有为女儿建立良好婚姻关系的意图。布迪厄将这种婚姻支付行为描述成“政治社会学的一个特例”, 夫妻在家庭力量关系中的位置,以及他们在家庭权力,亦即在对家庭事务的合法垄断权的争夺中获胜的可能性,从来就与他们所拥有的或带来的物资和象征资本(其性质因时代和社会而异)相关。(布迪厄,2003:248-249) 尽管娘家的动机有所不同,但是Q镇“陪送”的作用始终围绕这三个主题:一是娘家在社会网络中的身份;二是娘家在姻亲关系中的地位;三是女儿在婆家的位置。也就是说,Q镇“陪送”的实践确认了弗里德曼、麦奎利、克洛关于中国社会嫁妆的具体陈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