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历程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研究。第一阶段,双方都以农业税为主体;第二阶段,中西开始分途,中国沿第一阶段的路径向前发展,西欧则转以工商税作为财政基础。第三阶段,中国赋税结构的演变再一次证明了农业税无可争议的地位。西欧则进一步提高了工商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总之,中西赋税结构存在很大差异。 关键词 赋税结构 农业税 工商税 动产税 人头税 土地税 赋税有其固有的结构。它在静态上回答赋税由哪些税项构成等问题。而赋税结构的演变则是在动态上表述税项之间的关系,勾勒赋税结构在一定历史时段变化的轨迹,诸如哪种税项占据主导地位,各税项之间形成了怎样的比例关系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说明许多重大历史现象,如同是传统农业社会,为什么形成了迥然不同的经济政策体系;有助于人们走出传统认识的误区,重新审视中古农业国家必然以农业税作为政府财政基础的结论;有助于深入探讨一些重要理论问题,如国家行政权力配置的阶级特性,中古社会的不同类型等。 然而对于中国中古赋税结构的研究,国内学术界还主要限于描述的层面,这具体表现为有关赋税、财政史论著还基本维持一种教科书样的面貌。而对于西方赋税结构的演变,以及中西赋税结构演变的差异等问题则更鲜有问津。在西方学术界,研究中国中古赋税财政史的著述还不多,主要有崔瑞德的《唐代的财政管理》①和黄的《明代中国16世纪的税收与政府财政》②两部著作。前者涉及的税项主要是土地税,仅旁及坑冶税类,所以应为土地税专题或个案研究。后者涉及稍广,但仍主要探讨土地税问题,虽也及于商税,却未论及赋税结构。因此,也大体未出专题研究的范围。而且这些著述皆限于中国的某一朝代或某一朝代的某一阶段,缺乏总体性、贯通性研究。西方学者对于本土税制的研究则因起步较早而著述甚丰。在这些著述中,专题性如关于财政署、任意税、关税的研究仍占主导地位,其它虽也有总体性贯通性研究,如拉姆塞的《英王收入史》③,道沃尔的《英国税制史》第1卷④。但这些研究或未突破专题、个案研究的范围,例如拉姆塞的著作,实为若干断代史的集合,它以每个国王统治时期的税收为研究单位,然后按时代先后加以连接,从中很难看到每个朝代的赋税结构以及总体结构的演变;或因成书太早,重史料罗列而轻理论分析,道沃尔的研究即属此类,重在描述各税项的兴衰,对赋税结构则缺乏关注。西方学术界关于中西中古赋税的研究状况即大体如此,从比较的角度探讨两者的异同则还未有人做过。 笔者在研究中西中古税制的过程中,深感双方赋税结构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想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由于赋税结构具有多侧面的特征,可从多方面认识,例如,可从行业或部门分工的角度认识,如农业税、工商税等;可按赋税征收者国王或皇帝的身份进行认识,如国税、封建税等;亦可自赋税的来源进行认识,如土地税、工商税、关税、人头税、动产税等。而本文因篇幅所限,只能选取其中一个侧面进行分析,这个侧面拟从行业分工或部门分工的角度将赋税划分为农业税、工商税两大部类,说明中西中古赋税结构的演变各以哪一部类居于主导。 对赋税结构的演变进行研究,宜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将其演变过程划分为可以比较的几个阶段。由于赋税结构的演变受王权、政体诸因素的直接影响,其演变过程同关于中西中古社会的传统分期大体吻合,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大体为春秋战国时代,西方则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1世纪。在这一阶段,中西双方都处在新的生产关系萌发、生长、确立的过程中。按传统观点,西方各主要国家封建化完成的时间虽不完全一致,例如英格兰较西欧大陆稍晚,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将西欧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同中国进行比较。另外,考虑到发生于11世纪的诺曼征服不仅对英国而且对西欧大陆的影响重大,且标志着英国封建化的完成,本文以此作为西欧中古社会第一阶段的结束。在这一阶段,中西方王权都比较软弱,税制都不够健全,赋税结构都以农业税占主导。 中国早在春秋时代业已形成土地税占据主导地位的格局。公元前685年齐国“相地衰征”之前,春秋各国以及东周王室即多行助、彻之法,以田赋作为税收的主体。之后,随着各国赋税改革,田赋率在其它税率未变或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扶摇直上。行助、彻之法,各国税率一般十取其一,而鲁国税亩伊始,便十取其二,税率增长了1倍⑤;公元前538年,齐国“民三其力,二分于公,而衣食其一”⑥,税率逾十取六之上。春秋时代的税制改革为战国时代的税制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秦用商鞅之法,更使“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⑦。其它如魏、楚等国也都弃旧制而行新率,使税收在更大程度上倚重农业。 田赋在税收中占主导地位当然不一定意味着其额必须逾居税收总额之半。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尚属原始,专职工商业者还不多见,交换规模有限,因而税收中来自工商业的部分不大。这里需要对《文献通考》中“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一语作一分析,因为不对此分析很难看出田租口赋与盐铁工商之利在国家税收中的高下多寡。“古”指秦汉之前的三代。当时华夏文明刚刚发轫,虽有盐铁工商之税,却都微不足道。如果我们把这时盐铁工商之利看作基数,那么,这个基数在增长20倍(20倍并非确数,而是一约数)后相对田租口赋(口赋主要来自农业)仍然悬殊,因为三代财赋依赖农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意味着田租口赋具有一个盐铁工商之利所难以比拟的基数,当后者增长20倍时,前者也同步增长20倍,增长率虽然相等,增长量却更加悬殊。由此观之,春秋战国之际,各国财税收人中田赋逾半应该是没有疑义的。英国亦复如此,国王向全国人民征收的惟一国税是丹麦金(Denegeld),而丹麦金按土地面积征收,故为土地税。国王的宫廷消费也主要来自领地收入。同时期的法兰西,严格意义的国家财政尚未产生,国王的收入同样主要来自直营地的地租。在比利牛斯半岛,基于罗马时代业已形成的养羊传统,畜牧业已有相当发展。但在南方阿拉伯人聚居区,由于哈里发的鼓励政策,农业居于主导地位,虽然经济作物在种植结构中占有很大比重。而总体看来,赋税征收略偏重于农业收入。 第二阶段,中国自秦汉至宋元,西方从11到15世纪。在这一阶段,中西王权都得到了加强,税制趋于定型,但赋税结构的演变却因历史发展的差异而逐渐分途。 在中国,土地税、人头税和工商税等几种主要税项比例无定,消长无常。大体上说,从秦汉经魏晋至唐初,人头税在赋税结构中居主导地位,但其变化的基本趋势是日渐削减;土地税虽居次要地位,其变化却与人头税呈相反趋势;工商税的变化趋向与人头税大体一致。 秦代田租、口赋、力役的税率和它们之间的比例因文献无征而难以确知。但于两汉,我们所知则较为确切而且具体。两汉田赋率较秦代低些,因为汉代的“薄赋”政策是相对秦代的重赋而制定实施的。据推算,田赋约占赋税总额的1%至5%。但无论采取什么政策,国家机器的运作依旧,发展依旧,再加上封建王朝的日趋腐败,所需税额不是降低而是提高,田赋的下降必然以其它税项的增长予以补偿,所以人头税(高树林将徭役算在人头税之内)相应占据了赋税总额的99%或95%⑧。与此同时,工商税也因官府实行抑末政策勒索商人而增加。 以田赋的多寡检验政府是否以农业税为倚重最具直观性。而上述田亩税的降低却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种直观性。尽管如此,通过分析仍可清楚地看到秦汉政府仍以农业税作为倚重。概而言之,在秦汉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下,工商经济成分还很有限。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农业是获取生活资料的主要行业。所以不管赋税科敛采取何种形式,征收实物还是货币,都主要是农业所出。具体来说,人头税由地主、农民和工商业者承担。而地主阶级、商人中的上层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享有免税权。而且地主、商人本来就占少数,除去享有免税的部分,缴纳人头税的部分就更少了。这样,庞大的人头税绝大部分也就落在了农民身上。人头税的主要承担者既是农民,其来源便主要是农业成果,虽不排除农民也从事一定的小工商活动,但这种活动主要服务于家庭需要。至于人头税为什么征钱,则主要因为货币方便征敛,而农民将农产品出卖亦不费难。以此观之,人头税在相当程度上不过是土地税的变种,它在政府税收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我们说明问题不过增加了一些曲折。 魏晋时期,由于军阀混战,社会动荡,政治经济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税项比例难以详知。但可以肯定,无论魏晋的“户调式”,还是北魏的“九品混通”和租调制,都是按户征田赋,调布绢,田赋的比例有所增长,但政府岁人仍以人头税为主。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至唐前期,田赋已增至24%一43%,而人头税相应降至76%一57%⑨。 唐中叶是中国税制史上赋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两税法的实施,使田赋在整个赋税总额中的比例顿然突出。研究表明,政府税收的80%—85%都征粮食⑩。两税法中的地税履亩征粟,已决定了田赋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户税以资产征钱,实际上进一步增加了田赋的数量。因为对大多数税民来说,土地无疑是重要的资产,故所谓户税,实际上主要是田赋。两税法的实施一举改变了重人头轻田赋的局面,将政府财政倚重农业税恢复了昔日的直观性。 ———————————————————————— ① 崔瑞德:《唐代财政管理》(D.C.Twichett,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ang Dynasty),剑桥1963年版。 ② 黄:《中国明代16世纪的税收和政府财政》(R.Huong,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剑桥1974年版。 ③ 拉姆塞:《英王收入史》(j.H.Lamsay,A History of the Revenues of the Kings of England),牛津1935年版。 ④ 道沃尔:《英国税制史》(S.Dowcll 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Taxes England)第1卷,伦敦1965年版。 ⑤ 《公羊义疏》卷四八,“初税亩”条。 ⑥ 《左传》,“昭公三年”。 ⑦ 《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一。 ⑧ 高树林:《试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税役变化问题》.(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 ⑨ 高树林:《试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税役变化问题》。 ⑩ 韦伯、沃尔德夫斯基:《西方收支史》(C. Webber and A. Wildavsky,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Expenditure in the Western World),纽约1986年版,第7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