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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权利边界:20世纪美国管制性征收土地的司法演进史

http://www.newdu.com 2018-01-10 《山东社会科学》 姜栋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管制性征收是美国法中用来限制土地所有人使用土地的一种政府措施。它有悖于自由主义的所有权观念。随着美国宪法赋予了政府实质性征用土地并给予赔偿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利用治安权的概念赋予了管制性征收土地合法地位。从20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演进来看,管制性征收体现了政府从保护公共利益而逐渐转向衡量市场效果的司法态度。更为重要的是,法院的判决能够帮助我们认知土地所有人到底享有多大的权利范围。
    关 键 词:土地/管制性征收/治安权/公共利益
    标题注释: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项目“美国普通法发展史”( 项目批准号:11XNJ015)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姜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英美法与法律史
    
    毋庸置疑,土地是最为重要的财产之一。而对于什么是财产权,美国经济学家科恩在其1954年所著的《私人财产权的对话》一文中作出了一个形象的定义:
    “任何人未经吾许可,须远离吾财产,吾即可授权亦可保留此许可。
    签名:私人。
    背书:国家”。①
    由此可见,财产权体现了所有者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紧密联系。国家认可私人和保护财产权而使其不受他人乃至国家权力本身的侵犯。正是有了这种保护,财产权的边界似可无限延伸,人的自由意志所到之处,也是财产权生根之地。对于土地及其权利人的保护自亦应如此。
    然而在英美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同样会看到土地被国家权力所剥夺的情形。比如,依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之规定,私人的土地会被国家“拿走”,即被国家征收。尽管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土地本身虽被征收,但毕竟还有公平的价值赔偿,土地所有人仅是换了一种保有财产权的方式:从保有土地到持有与土地等价的货币。这并不构成完全意义上的侵占。但是,英美的法律实践中亦有另外一种“拿走”土地权利的形式:“纽约地铁中心车站属于历史纪念碑,禁止在车站上建造任何摩天大楼。这里并没有‘拿走’土地所有者的任何财产,但他们使用土地空间这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并不像物品那样得到补偿。”②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已经完全取缔了土地所有者某种利用土地的权利,学者因之称其为“财产权的解体”。而在美国法上,能够如此“消灭”土地所有者合法利用土地权利的做法,即是“管制性征收”(regulatory taking)。本文将以美国最高法院20世纪管制性征收土地的经典案件为研究对象,探究在美国法上私人土地在面临国家权力的征收时,其产权的边界如何确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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