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身教以治世的最终责任 钱穆先生说:“研究制度,必须明白在此制度之背后实有一套思想与一套理论之存在。”(96)来自儒家的制度,须是从儒家思想本身的脉络去梳理,才可解释得通,否则,即使如薛允升这样一位理论与实践经验兼备的刑部官员并律学家,对律例的解说也可能出现偏差,更毋庸言戴着有色眼镜的西人以及后世身处传统道德崩塌时代的否定传统之人。因此,对儒家制度的批评,亦须从儒家思想的本身出发。 儒家所提倡的教化责任,不仅要求一家之中的家长/尊长来承担,更要求一国之中“为民父母”的君主、官员亦得肩负最终责任,《周易》“临卦”《象传》即言:“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97)对于统治者如何推行教化,儒家也有自己的方式——身教。所谓“身教”,徐复观先生说,“道之以德”即是“身教”,指“为政者须以自己的生活作模范、作领导”。(98)亦即孔子所言,“先之劳之”,“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99)或如董仲舒谓,“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100)对此,孔子还在多处有表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101) 前已提及,《大学》中的“亲民”一词,程子释:“亲,当作新。”朱子然之并发挥道:“新者,革其旧之谓也,言既自明其明德,又当推以及人,使之亦有以去其旧染之污也。”(102)自明而后新人,熊十力先生云:“佛说有一众生未得度,则我不成佛,所见亦有与吾儒同者。但吾儒之言,切实不夸。必先有自明自新之实,而后可说作新民。以盲导盲,以醉扶醉,是率天下一胥溺而不知其惨页。世之自鸣先觉者,其不自残性命者几何哉?佛氏大乘有云:菩萨未自度,先度他。虽矫小乘之自利,而矫枉过直,弊亦随之。吾不忍闻此言也。”(103)儒家之教,首先是对统治者自己的要求、“连坐”统治者自己,《大学》所谓“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104)故商汤言:“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105)将这些原则运用到治盗之上,则如吉同钧所论:“盗生于人君一念之贪,必先清心寡欲,用贤去邪,使在位无盗臣,然后私欲之源灭,廉耻之心萌,此不弥之弥,盗自潜移默化矣。”(106) 儒家之外,老子说:“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盗;不见可欲,使心不乱”;“我好静,人自正;我无事,人自富;我无欲,人自朴”。(107)《庄子》进一步诉道:“荣辱立然后睹所病,货财聚然后睹所争,今立人之所病,聚人之所争,穷困人之身,使无休时,欲无至此,得乎?古之君人者,以得为在民,以失为在己;以正为在民,以枉为在己。故一(形)[物]有失其形者,退而自责。今则不然,匿为物而愚不识,大为难而罪不敢,重为任而罚不胜,远其涂而诛不至。民知力竭,则以伪继之。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夫力不足则伪,知不足则欺,财不足则盗。盗窃之行,于谁责而可乎?” “盗窃之行,于谁责而可乎?”郭象注:“当责上也。”成玄英疏:“夫知力穷竭,谲伪必生;赋敛益急,贪盗斯起:皆由主上无德,法令滋彰。夫能忘爱释私,不贵珍宝,当责在上,岂罪下民乎!”(108)非得统治者有这些觉悟,方能“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109)否则,“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110)惜乎历代统治者及其制定的法律常常自动遗忘自己的责任,(111)片面强调父兄尊长的责任,甚至将这一责任强加给胞弟,试图用严刑峻法驯化民众,而不思以身作则的身教服民,正如薛允升之质问:“朝廷设官分职,本以教养斯民也,教养之道行,盗贼自然化为良善;……若谓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盗,即应科罪,诚然,然试问在上者之于民,果实尽教养之道否耶?”(112) 标榜以儒学为正统思想的统治者,实则惯于“选择性”尊儒、“选择性”以礼入法,对符合自身利益者采纳之,对不符合者则常常视而不见,(113)此即徐复观先生所谓专制政治对儒学的“缘饰”性利用。(114)黄宗羲说:“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115)谭嗣同谓:“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116)二说虽略有过激之虞,但从本文之论来看,亦颇可见得一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