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蒙古贵族虽然一度盛行收继婚,但自祥哥剌吉之后,《元史》再无宗室公主被收继或拒再婚的记载。关于成吉思汗家族收继婚的情况,洪金富先生曾做过非常详细的梳理,(17)通过他的研究不难发现,一是蒙古皇室女性成员被收继的情况主要集中于成吉思汗时期,如成吉思汗女阿剌海别吉先后嫁给阿剌兀思剔吉忽里、不颜昔班、镇国和孛要合,二是蒙古皇室男性收继情况大量保留在《史集》之中,主要反映的是旭烈兀家族婚姻关系,而《元史》却鲜有记载。通检《元史》及《蒙兀儿史记》补录的“诸公主表”可知,除阿剌海别吉外,唯有拖雷女独木干公主适皛古台、察忽,忽必烈女囊家真适斡罗陈、帖木儿、蛮子台的情况。然而,钱大昕指出: 今以表、传及碑文反复参校,乃知斡罗陈兄弟三人相继尚囊加真公主。传不言帖木儿尚主,表不言主适斡罗陈,皆史家之缺漏;碑不言斡罗陈、蛮子台之尚主,则以碑文为帖木儿之子弴不剌(即琱阿不剌)而作,故为之讳也。传称成宗即位,封皇姑鲁国大长公主,以金印封蛮子台为济宁王,纪书于元贞元年,其时帖木儿已前卒矣,而碑隐蛮子台之名,悉归之帖木儿,盖讳言公主改适事。(18) 表即《元史·诸公主表》,传为《元史·特薛禅传》,碑乃程钜夫之《应昌府报恩寺碑》。由此可见,无论在当下或者之后的时代,文人、史官皆有为蒙古贵族妇女改嫁曲笔回护之处,而作为囊家真儿媳、侄孙的祥哥剌吉,在广泛接触汉文化、与文士大夫交游活跃的背景下,自己因拒绝蒙古传统收继婚而受到“卫道士”们的高度表彰,也就无足为怪了。 《元朝秘史》与《史集》,是《元史》之外研究蒙元历史的两大基本史料,其中收录了丰富的蒙古收继婚事例。如,《元朝秘史》第47节:“察剌孩领忽收嫂为妻”,(19)察剌孩领忽是海都之子,有关其收继寡嫂的情况《史集》、《元史》也有记载;《元朝秘史》第18节记载朵奔篾儿干的两个儿子背后议论阿阑豁阿:“俺这母亲,无房亲兄弟,又无丈夫,生了这三个儿子”,洪金富先生认为这反映出如果阿阑豁阿有房亲兄弟,就可以生子,便不会遭人非议,并且说明蒙古部落规模尚小时,就已经出现了收继婚。(20)又如《史集》载成吉思汗第五女阿勒塔伦,又作阿勒塔鲁罕,先后嫁给斡勒忽讷惕部的塔朮(泰出)驸马及其子札兀儿薛禅,(21)朮赤曾孙火你赤死后、子伯颜继娶其后母塔儿忽真、真童、阿勒塔出为妻,(22)拖雷妻斡兀立-秃忒迷为蒙哥所收,但她常称忽必烈、旭烈兀为孩子们。(23)诸如此类的例子,在《史集》中比比皆是。其中,拖雷正妻唆儿忽黑塔尼-别吉即《元史》的“唆鲁和帖尼”,其收继经历比较特殊,需要详加说明。《史集》称: 拖雷汗死后,他的儿子们和[他们的]母亲一起,照旧在窝阔台合罕身边。他极其喜爱和尊重他们,并毫不迟延地满足他们的一切请求。有一次,唆儿忽黑塔尼-别吉要求把合罕的一个商人[给她],[合罕]对此吝啬。唆儿忽黑塔尼-别吉哭了起来,说道:“我的心爱的为谁作了牺牲?他为谁死了?”这些话传到了合罕耳中,他就说:“唆儿忽黑塔尼-别吉是有权利的,[她像]无辜的少女,[像]新娘[一样无可责难]。”他请求原谅并满足了她的请求。(24) 根据《史集·拖雷汗传》的说法,拖雷是替窝阔台得病而死,故在拉施特的笔下,窝阔台对拖雷一家心怀愧欠。不过令人生疑的是,为何拖雷死后,说其妻子“照旧”在窝阔台身边?窝阔台又为何称唆儿忽黑塔尼-别吉“像新娘一样”?是否其中含有收继婚的因素?下面材料,印证了这一想法: 但据说,在有一件事上,她(引者注:即唆儿忽黑塔尼-别吉)比成吉思汗的母亲尤为坚定,与她相比,她在坚贞方面胜过了她。这事是这样的:过了若干时期,成吉思汗从母亲的暗示中知道了她有[出]嫁的愿望,为此他让她嫁给了蒙力克-额赤格。而窝阔台合罕也要把唆儿忽黑塔尼-别吉嫁给自己的儿子贵由汗,并曾怀着这种良好的意向派遣……为使者。当这个人递呈了合罕的诏书后,[唆儿忽黑塔尼-别吉]回答道:“怎么能违悖诏命呢!但我有一个愿望:要抚养这些孩子,把他们带到成年和自立之时,竭力使他们受到良好的教育,彼此不分开,[相互]不离弃,从他们的同心同德中得到好处。”因为贵由汗未曾坚持,所以她就以这种客气的借口拒绝了这个建议。无可怀疑,她是没有出嫁的愿望的。以此之故,她被认为优于成吉思汗之母诃额伦-额客。(25) 由上可知,窝阔台本来打算让贵由娶唆儿忽黑塔尼-别吉为妻,这是符合叔侄收继传统的,虽然唆儿忽黑塔尼-别吉表示无法违抗圣旨及传统,但最终因为贵由汗的放弃,而成全了她坚贞的名声。如果按照《元史》的书写体例,唆儿忽黑塔尼-别吉无疑比祥哥剌吉更适合充当蒙古妇女守节的典型榜样,然而在《元史·后妃传》中竟只字未提此事,就连群臣给她上的谥号、册文中,也并无像祥哥剌吉尊号“徽文懿福贞寿”里的“贞”字。这说明《元史》里的贞节烈女形象原本出自史官的选取,实际情况可能仅是当事人或因生理、情感、再择偶对象、应激反应及自身伦理道德等原因而选择寡居或自杀,但是这些行为却被后人贴上了色彩明显的文化标签。 尤当注意的是,元代蒙古妇女在选择守节时,她们往往要承受比汉人妇女更大的压力,收继婚传统迫使她们丧夫后一方面会被丈夫家庭内的近亲成员继娶,另一方面又不允许她们随意改嫁他姓人家,简言之即蒙古妇女被视为“家庭财物”只得在本家族内流动,且其本人并不具备选择被收继与否的自由意识。这一点可在蒙元时期的外国人游记中找到印证。如《柏朗嘉宾蒙古行纪》称:“一般来说,他们(引者注:指鞑靼人)可以与自己所有的女亲戚婚配,唯有生身母亲、亲生女儿或一母同胞的姊妹例外。但他们可以聘娶仅仅是同父而异母的姊妹,甚至在其父死后还可以续娶他的遗孀。另外,当长兄去世后,其弟可以续纳其嫂,除非是另一位年轻的同族兄弟坚持要续纳之。他们可以不加区别地纳娶其他女子,可以把她们从女子亲属那里用重金买来。在丈夫死后,其遗孀们难得二婚再嫁,除非某人希望纳自己的后母为妻。”(26)至于蒙古社会盛行族内收继婚以及寡妇难得二婚的原因,鲁不鲁克曾有过记叙:“他们(引者注:即鞑靼人)当中的寡妇不得婚配,原因是,他们认为在今生侍奉他们的人,要到阴间去服侍他们。所以对于寡妇,他们认为她终归要在死后回到她的第一个丈夫那里去。因此他们当中流行着下面的陋俗:有时儿子除他的生母外要娶其父的所有妻妾。父母的斡耳朵总属于幼子,所以正是幼子必须供奉带着父室归于他的其父的妻妾,而如果他愿意,他把她们当作自己的妻妾,因为他并不认为她们死后如回到其父那里,他自己会受到什么损害。”(27)根据上述材料不难发现,表面上《元史》将蒙古与汉人节妇同归于“列女”一类,旨在宣扬教化、彰显气节,实则忽视了元代蒙古妇女选择守志的诸多客观限制,抹杀了她们为抗拒本民族传统风俗而做出的努力。相较之下,汉人妇女守节的外部环境更加轻松,一是她们寡居后若选择改嫁,除了或许背负道德谴责外,并无来自传统风俗的压力,二是元政府一定程度上允许汉人采取收继婚。 《元典章》里收录了许多汉人收继婚的案例与法律条款,首先是至元八年(1271)十二月忽必烈曾下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28)成为公开允许汉人实行收继婚的重要依据。接下来至元九年(1272)刑部本拟通奸罪处的郑窝窝案,由于郑窝窝兄奴奴死后,嫂王银银年少守寡,窝窝遂与银银私合,本被官府拿获问罪,中书省以“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的法律规定,最终宣告两人无罪,并准许郑窝窝收继其嫂为妻。(29)对于夫亡之妇,元朝政府虽然允许“听妇守志”,(30)并规定“守志妇不收继”,但也明确指出,如果守志妇“却行召嫁,将各人断罪,更令应继人收继”,(31)反映出以蒙古贵族为中心的统治阶层对待元代社会各色人采行收继一事的默许态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