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成分剖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民族学的视角看,在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其“民族”成分的构成也是比较复杂的。 首先,在由多个具有国家情感与想象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所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之中,一般都同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多元层次或亚层次民族(ethnic group)。比如苏联,其本身是由15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нации)为主体的加盟共和国联合而成的联盟,而在这15个加盟共和国之中既有一体层次民族(nation/нации),也有亚层次少数“民族”(ethnic minority/этническое меньшинство)。同样,在今日的英国,除了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这四个构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之外,也同时存在着印度和巴基斯坦裔、非裔和其他亚裔等亚层次少数“民族”。加拿大也是如此,英语“民族”(English speaking nation)、法语(魁北克)“民族”(French speaking Quebec nation)以及第一“民族”(the first nation)——土著民族等与亚裔、拉丁裔等亚层次少数“民族”同时存在。 其次,强调自身是由多个亚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除了否认在本国内存在着两个以上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外,一般都强调在诸亚层次民族的基础上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但是,在亚层次民族的民族身份中偶尔也会有某种“例外”,其中美国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毫无疑问,美国是强调自身只有一个一体层次民族——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但同时又是由多个亚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multi-ethnic state)。然而,美国迄今却依然将本国国内的印第安人群体称为“nation”,对此我们应予以进一步的厘清。 虽然在美国的法律文件中,美国印第安人被称之为“nation”(一体层次民族),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称之为“nation”的美国印第安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是在美国国内享有一定自治权或较高自治地位的民族群体。早在19世纪初(1823-1832),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就在被后人称之为“马歇尔三部曲”(Marshall Trilogy)的三个判例中将印第安人的民族身份及其部落定位为“国内依附民族”(domestic dependence nation),即“(印第安)部落乃是既非独立又非从属的nation,它们在与美国的关系中, 属于‘国内依附族群, 类似被监护者与监护人的关系’”。据此法律,美国联邦政府承认印第安人为享有“主权”(sovereign)的“民族”(nation),但是,印第安“民族”(nation)所享有的“主权”仅仅限于美国国内而不具备国际法意义。1871年3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事务拨款法》(Indian Appropriations Act)明确地指出:“美国联邦政府不再承认在美国的任何印第安群体为独立的民族(independent nation)。”并且,印第安人是受美国联邦政府监护的群体(“wards”)。1924年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公民权法》(Indian Citizenship Act),宣布:“在美国境内出生的非公民印第安人现在就为美国公民。”美国印第安人从此开始与美国所有的亚层次“民族”(ethnic group)一样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并且参与共同建构美国的一体层次民族——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尽管其原有的“nation”称谓以及部落内部的自治权利依然保存。总之,虽然美国印第安人始终保留着“nation”的称谓,但是这并不妨碍美国国内诸亚层次“民族”共同建构统一的一体层次民族——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