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早就指出:真正的民族融合需要经历一个文化熔炼过程,“由于它(指多元文化社会)包含了多种文化,共同的文化只能通过相互交往、相互尊重、管控分歧来形成,使他们通过共同的生活方式团结起来。……经过一段时间,他们逐渐形成一种新的复合文化,这种文化建立在他们各自的贡献、深邃见解之上,而且经过一个对自身的混沌的但可辨识的认同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他们最低程度的共同特征也不是武断地几种理念和惯例的简单集合,而是一种或多或少的带有独特性的文化,在这种文化中,他们被重新定义,形成一种新的关系,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17)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政策显然没有达成民族融合和文化再造的功能,只停留在民族尊重和文化共存的阶段,因而没有促成独立的澳大利亚民族文化,作为民族国家澳大利亚尚缺乏文化基础。 同时,在多元文化问题上,普通澳大利亚人也存在一种矛盾心理,一方面,支持多元文化的基本原则,允许多样性文化的存在,并为此感到骄傲。另一方面又希望广大族裔能深度融合,主张文化趋同,形成具有澳大利亚本国特色的民族和民族主义。在澳大利亚民族认同的建构中日益形成了两股不同步发展的力量,第一个是官方的先导作用。多元文化政策由政府主导推行,它基于自由主义的文化平等观念,带有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和强烈的官方说辞。另一个是文化背景迥异的民众的接受程度。澳大利亚的文化长期局限于白人文化话语权,白人总希望这种文化认同在白人的控制之内。有人用空间管理者(spatial managers)和空间被管理者(spatially managed)来形容澳大利亚白人和其他族裔之间的这种二元对立关系,空间管理者认为自己有权定义澳洲的民族属性,有权判定谁符合要求,谁被允许进入这个国家,空间被管理者则对自己应该身处何位,该做什么或者该回到哪里有自己的主张。(18) 白人的文化霸权给民族融合造成障碍,其他族裔深感压迫,对白人主张的“澳大利亚文化价值观”心怀疑虑,唯恐因此丧失本民族的文化特征和权利,所以有人评论道:“关于民族、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人的表述仍然太过狭隘,不能带来足够广泛的归属意识。”(19)这是官方不能解决的问题。澳大利亚的这种文化分歧阻碍了“民族意识”的发生,而种族主义思想的屡次死灰复燃又造成了各族裔在文化上的进一步差异和对立,致使“澳大利亚民族”始终没有产生。多元文化政策在这个问题上束手无策,澳大利亚的民族形象始终是‘盎格鲁-凯尔特’(Anglo-Celtic)式的。 由于不能实现民族融合,澳大利亚在种族平等问题上也开始出现危机。在推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同时,澳大利亚也为种族平等提供了法制保障,1975年即通过了《反种族歧视法》(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1975年),该法律是对联邦宪法的重要补充,规定了在就业、置产、服务、广告等领域严禁种族歧视行为。在此法案和其他反歧视法案基础上成立了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1995年,更严谨的《反种族仇恨法》(Racial Hatred Act,1995年)通过实施,该法案旨在判定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族群或相关因素的仇视行为为非法。作为《反种族歧视法》的补充条款,该法案增加了18C条款,强调基于种族因素的冒犯、辱骂、羞辱、恐吓为非法行为,可以说从法律角度杜绝了种族主义,但是该法案同时排除了一些“善意”的和基于公共利益的批评行为,形成了18D的修正条款。这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即使如此,该法案自通过后不断遭到种族主义者的破坏,特别是自2014年以来,包括自由党参议员雷安杰尔姆(David Leyonhjelm)在内的一些人叫嚣废除18C条款,这给澳洲种族关系带来巨大动荡,而总理谭保(Malcolm Turnbull)的暧昧态度更加剧了人们的担忧。(20)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向《反种族歧视法》的挑战无疑也是澳大利亚种族主义僵而不死的现实写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