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促发展”。裕固族、毛南族、德昂族、布朗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撒拉族、达斡尔族、赫哲族、基诺族、塔塔尔族、京族12个民族的贫困发生率位于10%~30%,具有一定的脱贫基础和发展基础。应重点提高群众的职业技能,扶持其发展特色产业,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引导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三是“达小康”。门巴族、乌孜别克族、珞巴族、锡伯族、俄罗斯族、高山族等6个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较好,其所在聚居村的贫困发生率低于10%,具备较好的发展基础和脱贫条件。应着重加强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建设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人口较少民族特色村镇。 1949年以来,尤其是国务院颁布《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后,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特殊性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随着扶持政策的逐渐深化和不断推进,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刀切”、扶持模式同质化、发展等速推进等问题,民族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也日益显现。有的地方以民族成分划分政策作用对象,导致同族不同策和同村不同策,甚至引发民族矛盾。忽视“多元”的“一刀切做法”不利于民族经济与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扶持政策应充分考虑和尊重这些差异性,注重发挥特色,避免盲目照搬其他地区的做法,实施差别化政策。 三、实施差别化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理论”。精准扶贫最基本要义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关键是实现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13]。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一批”的分批分类扶贫理念是精准扶贫思想的基础工具[14]。2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差异化、多样化特征决定了应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实施差别化扶持。差别化政策意味着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要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扶持,必须坚持因族举措、因地制宜、因时施策[15]50-52。 (一)因族举措,发挥民族特色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政策是根据民族的人口数量和比例来确定扶持对象的,是典型的因族扶持。每个民族的自然禀赋、历史基础、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文化,因此扶持政策应体现其民族特色。如京族是居住在北部湾沿海边境地区的跨界民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适合发展近海养殖、边境贸易和民族文化旅游业。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在黄河谷地建成了“两椒一核”(辣椒、花椒和果皮核桃)特色种植基地,通过扶持伊佳、仙红、振荣等20个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养殖重点户,扶持“黄河白驼”公司发展牦牛冷藏、运输、保鲜和物流配送,全县传统养殖业的优势进一步增强。 (二)因地制宜,发挥区域优势 因地制宜地安排经济活动,应根据经济方式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根据区位差异发展“适生经济”,建立与环境相宜的经济结构,使经济活动与具体环境特点相结合,并富有地方特色与活力[16]143。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和资源是劳动地域分工的基础,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特点和地理位置是地域分工的经济基础。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对资源结构的需求是有差异的。应注意发挥区域优势,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念好山海经,唱好林草戏,z:_錝鎋㊣F谱好牧羊曲,切实把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如东北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要加强与俄罗斯等国家的资源互补性,通过中俄对外通道建设,打造对俄沿边开放新高地;西北荒漠化地区应加大荒漠化防治力度,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守土固边扶持力度等。 (三)因时施策,抢抓发展机遇 因时施策指根据人口较少民族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时期的优势、特点和发展困难,灵活地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政策,实现政策和发展机遇相对接[16]144。发展机遇是民族实体以外的偶然现象,不是由民族自身所决定的,国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能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进程。一是必须分阶段援助。对不同时期列入扶持范围的民族在帮扶重点上体现差别性,扶持初期应以输血为主(帮扶资金和物质援助),基础设施健全后要以造血为主(帮扶技术和人才援助)。前期已获扶持的民族,应重点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做大产业规模,加快持续增收的步伐。对新增加列入扶持的民族,应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整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扶贫资金,将特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二是建立退出机制。通过考核验收,将那些经过一段时期的扶持,不再需要继续给予支持的民族和聚居村退出扶持范围,适时增加其他需要扶持的对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