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ity”一词仍然存在并延续了其最初的意义,既指国籍也指族类群体。作为族体概念是指在民族国家内部获得政治认可,拥有一定自治权利但却不能独立建国的族类共同体。例如西班牙1978年宪法就明确认为,“nationality”是“nation”的组成部分,作为“nationality”的人群共同体拥有自治权利,但也必须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前提条件。[18]如加泰罗尼亚人、巴斯克人和加利西亚人可以界定为“nationality”,而吉卜赛人、犹太人、亚裔人包括华侨等往往被界定为“ethnic group”[19]。类似的情况也在苏联出现,作为“nationality”的族类共同体不允许建立加盟共和国,但可以建立“自治区”或“自治共和国”。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也曾在较长的时间段内使用“nationality”一词来指称从国外移民到美国的群体,但从20世纪中期开始,移民群体逐渐由“ethnic group”来指称。[20](P.77) “ethnic group”一词的内涵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人们开始清算种族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并尝试在学术领域区分“ethnic group”和“race”两个概念。前者更加凸显历史文化的差异,而后者更加强调人类体质的差异。20世纪中期之后,“ethnic group”的内涵更加明确,主要是指在语言、习俗、历史等方面区别于主体人群的少数群体,并且进一步淡化了种族色彩,强调了在文化和身份上的自我认同和他者认同。如《现代社会学词典》的解释为:“一种带有某种共同文化传统和身份感的群体,这种群体作为大社会中的亚群体而存在。”[21](P.4)“ethnic group”在欧美国家作为中性词汇的使用日益广泛,作为官方正式用语,其含义也相对一致和明确,主要指区别主流文化群体的少数群体和移民群体。 对于“ethnic”一词的争议焦点是其判别标准和认同依据。有的学者更关注其存在的客观依据,认为“ethnic group”之间区别在于习俗、语言、体质等方面的具体差异。如纳鲁尔在1964年就指出,“ethnic group”单位可由客观标准如文化、语言、社会组织等来定义。[22]有的学者则更关注“ethnic group”成员的主观认同,认为主观因素在认同上比客观因素更为重要。如巴斯在Ethnic Group and Boundaries一书中就认为,“ethnic group”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其关键要素是自我归属和由他人归类的特征。[23](P.9-38)另外一些学者对主客观因素给予了综合性的共同关注,如安东尼·史密斯认为“ethnic group”的内涵是:“与领土有关,拥有名称的人类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神话和祖先,共享记忆并有某种或更多的共享文化,且至少在精英中有某种程度的团结。”[15](P.14) 由此可见,当前学界对于“nation”“nationality”和“ethnic group”的理解,表面上看确实如霍布斯鲍姆所言“至今尚无一致通论或标准规则”[14](P.4),但这些不同规则所指向的问题却是一致的,就是如何应对全球化趋势对民族国家的冲击。对“nation”“nationality”和“ethnic group”赋予不同的内涵,实际上是解释民族国家内部人群共同体的稳定性,增强其凝聚力的路径之争。人们选取某种理解方式,也就意味着采用相应的构建策略。承认族体差异的原生性和持久性,实际上就强化了族体的整体性差异,为其在民族国家内部获取特定权限奠定了立论基础,以至于当代兴起和流行的多元文化主义就具有此种逻辑;而强调族体差异和自我认同的建构性,一定意义上消解了整体上的区别,将其还原为一种个体的差别,也就为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中立性和公民平等提供了理论支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