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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轮船招商局改归商办与官商博弈(3)

http://www.newdu.com 2019-01-04 《历史研究》2018年第3期 虞和平 吴鹏程 参加讨论

    三、招商局完全商办法律权利的获得
    招商局改归完全商办之事从1895年起开始酝酿。当时,身为招商局股东和帮办的郑观应,看到甲午战争后李鸿章被解除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职务,在清廷中的地位开始动摇,对招商局的保护力受到削弱,又看到“政府不知恤商战以塞漏卮,只知勒商捐以济眉急”,遂向盛宣怀提出:及早禀请李鸿章上奏清廷,“将招商局准归商办,免日后政府行强硬手段,使数十年维持之功隳于一旦”。(17)但盛宣怀没有采纳郑观应的这一建议,而只是力图寻求其他得势大员的保护。直到1902年袁世凯接任北洋大臣,于12月将招商局奏归北洋督办,并于1903年12月奏派其亲信杨士琦总理招商局(18)之后,招商局股东主张商办之议重启,郑观应随即再次提醒盛宣怀说:“现在官权日重,势必情随事迁。尝再三密陈,商局如不急将官办章程改为公司,仿西人商律办法,恐将来北洋大臣频更,终有听谣言、怀私念、换督办、夺商权……为今之计,宜亟准各股东集议于轮船、电报两局,由众股东公举商董,列名公禀商部大臣,先行注册,遵章办理。”(19)但郑观应的这一建议仍未为盛宣怀采纳。
    到1907年,随着官府侵夺行为更加严重,迫使招商局改归商办的行动正式启动。1906年11月6日,清廷设立邮传部,轮船、铁路、电报、邮政统归管辖,其章程中关于轮船一项规定:“掌全国船政。举内港外海各江航业,所有测量、沙线、推广埠头、建设各项公司,营辟厂坞以及审议运货保险、检查灯台、浮标各事,凡有关于船政者胥掌焉。”(20)清廷此举立即引起盛宣怀及招商局股东们的警觉,预感邮传部即将接管招商局,于是盛宣怀便于1907年2月授命股东陈焕文(陈斗垣)南下,策动粤港澳股东联合发起改归商办行动,提出:“遵照商律禀请商部注册立案,永归商办,以维商业而保血本。”(21)股东们亦相继在广州、上海集会商量改归商办之法。到9月,杨士骧接替袁世凯为北洋大臣后,对招商局干预更甚,进一步激起招商局的争取商办行动。据郑观应说:“后任北洋大臣杨委派[招商局]会办至七八人之多,不特岁糜巨款,弊窦由此丛生”,因而引发股东“群起要求取归商办”。(22)同时,盛宣怀亦致函郑观应提出:“将轮船招商局改归商办,赴部注册,如有应禀之事,与部直接,毋庸官督。”(23)1908年2月,招商局在上海举行股东会,就改归商办之事征求意见、筹议办法,填写公司注册呈式,起草《轮船招商局有限公司章程》。到1909年徐世昌出任邮传部尚书后,于5月奏准清廷将招商局“归邮传部管辖”;(24)并规定:“所有该局一切事宜,自应径报本部,以凭稽核……在局总、会办以下各员司,均俟本部加札委用”。(25)对招商局用人之权“仍肆行干预”。(26)在此情景下,招商局遂于8月15日举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成立董事会,并“遵照《商律》公同组织章程四十六节”,“公议禀稿,及隶部商办章程”,“由董事列名”,向“邮传部、农工商部”,“分禀注册”。(27)一面禀请邮传部核准“立案”、“设立董事会”和所拟商办隶部章程;一面禀请农工商部“遵照股份公司律”予以“注册”。(28)
    那么,这次招商局向农工商部申请完全商办注册之事,其结果究竟如何?是否如上述有关著作所说的没有成功呢?郑观应作为此次赴部申请注册的当事人,他在事后的1910年6月12日招商局第一届股东常会(或称年会)上,叙述其申请注册的经过:
    去夏股东大会……举定董事,即具禀农工商部注册,候至冬月(阴历十月),未蒙给照,电复,因邮传部意见不同。董事会委某入京赴农工商部,遍谒堂官,催即注册领照返沪。某虽冬寒喘发,尚幸起居如常,遵即入京,适农工商部溥尚书与司员赴陵未回,杨侍郎谓所呈册文,无股东及创办者姓名,于例不合,嗣由董事另具合例呈文,并股东姓名及股票号数清册送部,始准给照返沪。照内填注商办轮船招商公局股份有限公司。濒行之日,邮传部徐尚书传谕必须官商融洽,方能办事。某返沪后宣布宪谕,所谓邮传部签驳章程,所有办事人员不由股东公举,显背商律,应即具呈力争,并求农工商部保护。(29)
    郑观应的这段话有5层意思:(1)1909年夏天,招商局在召开股东大会推举董事、成立董事会后,即向农工商部递交了注册申请,但等到冬季临近的10月下旬尚未获得执照,其原因是邮传部有不同意见;(2)10月末,郑观应,即文中所说的“某”,始受董事会委托,不顾因冬寒而发的哮喘之病,赴农工商部催促注册之事,经过多方活动,并补充材料,最终领到执照,但受到邮传部尚书徐世昌“必须官商融洽方能办事”的告诫;(3)注册的企业名称是“商办轮船招商公局股份有限公司”;(4)回到上海后,即得知邮传部对商办章程的批驳,并规定招商局所有办事人员不能由股东公举,必须由部委派;(5)认为邮传部的做法显然违背商部新颁布的商律,应该据理力争,并争取农工商部的支持。
    在郑观应的这段话中,已明确表明招商局改制为商办的注册已获成功。其他的相关资料亦可以证明这一点。郑观应于九月“二十”日由天津进京,随即与农工商部侍郎杨士琦会谈,杨士琦即答应“俟股东姓名、股票、股折式样到部,立即给照”。(30)1909年11月20日,农工商部发给“注册执照”,执照中说,招商局“与奏定公司注册章程所列各款,均属相符,应即准其注册。为此特给执照,以资信守”,名为“商办轮船招商公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观应所说一致。22日,又发下批文:“此次续呈股东姓名清册及股票息折式样,暨注册呈式,内开各节核与本部定章相符,自应准予先行注册,合行填给执照收单,发交该公司具领。”(31)上面被易惠莉引用为注册未果依据的《盛宣怀致陆润庠函》,亦明确提到郑观应此次进京“领到商办执照”。(32)
    认为此次注册未果的说法,可能是对郑观应这段话的误解所致。其误解之处,一是可能将开始由局“具禀”注册未果归于郑观应进京催办注册,将两者视为一起;二是可能将郑观应进京办理注册的结果与邮传部的批驳混在一起,认为邮传部批驳招商局章程即是注册未果。其实这都是两回事,因为农工商部管辖企业注册之事,一经注册即行生效;邮传部管辖交通行政之事,其对招商局章程的批驳,不能影响农工商部核准注册和发给执照的有效性,亦未见农工商部因邮传部对章程的批驳而撤销招商局的商办注册和执照。正因为农工商部注册给照有效,郑观应才在陈述中提出“求农工商部保护”之对策。
    由上可见,1909年由郑观应出面向农工商部申请的招商局商办公司注册是成功的。注册的成功标志着招商局已获得了完全商办的法律权利,从法定制度上来说已是商办企业。不过,这还不足以表明它已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商办企业,还要看它是否在实际上获得了独立自主的经营管理权和财产支配权。这就关系到上述几位学者提到的其他几次举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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