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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轮船招商局改归商办与官商博弈(5)

http://www.newdu.com 2019-01-04 《历史研究》2018年第3期 虞和平 吴鹏程 参加讨论

    五、招商局完全商办的实现
    辛亥革命后,招商局利用有利时机与官方展开了三次博弈,争得了完全自主用人、独立处置产权的权利,最终实现了完全商办。1911年12月13日,上海光复后,“沪军政府派委赵君家蕃到局为总长,并将部派[之]员取消等因。公议本局系商业性质,完全商办,应由股东公举员董办事,两方面均毋庸派员驻局,方为正当。现在董事会已先将部派各员取消,专待交待[代]清楚离局,并不干预局务。所有赵总长名目亦难承认,若果承认,则是以暴易暴,应请军政府转告毋庸到局,以后局务均由办理三董担其责任,另由股东公举监察董一位驻局”。(51)这就是说,招商局乘辛亥革命之机,主动以自己已是完全商办公司为由,既拒绝了新成立的上海军政府派员接管之企图,也取消了清政府邮传部旧派之员,终于实现了完全的自主用人、自主管理。这说明,招商局这一自主权的实现,并非是革命带来的直接成果,而是与新政府博弈的结果。
    此外,还有三件事情体现了招商局完全商办的实现。第一件是1912年初抵制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企图借用招商局财产向日本抵押借款之事。1912年1月22日,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孙中山和陆军总长黄兴联名致电招商局称:“军需紧急,即日将该局抵押一千万两,暂借于中央政府,即由政府分年偿还本息。限四十八点钟内回复。”这虽是新政府迫于财政极度困难的无奈之举,但对招商局的保护产权来说是一次巨大挑战。董事会的答复是:“先由中央政府速觅此项银主受押,一面由董事等电招各省股东来沪,于十日之内开大会,共同议决,以表一致欢迎之诚意。”(52)其言下之意在于表明招商局资产归股东所有,应由股东们自主决定,同时也表示了对新政权的好意。随后又要求“政府许有确实担保,并相当利益”,(53)力图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但临时政府只笼统答以:“藉该局抵借外债,原属虚抵,于该局权利略无更变”;“至于利益则贵局既能为国尽力,当有相当之酬报,自无待言。”(54)面对这一情况,董事会采取两面应对的策略,一方面,由董事会表示愿意由政府抵押借款的态度,在2月1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动员说:“中央政府对于本局权利义务双方兼顾,实获一体共和之幸福。我各位股东皆同处共和之下,对于中央政府应具如何观念,如何感情,是否一致赞成,应请当场发表意见,立时解决,以便确实回复。”(55)其言辞有明显的导向性,表示了对民国新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另一方面,董事会借广大股东之力予以抵制,于次日致电孙中山和黄兴:股东大会所到股东“仅得十成之一”,且“有粤澳港”许多股东“来电反对”,声称股东大会到场股东“不及过半数”,所作决议“均作无效”。(56)董事会亦随后于2月7日“全体告辞”。不久,南北议和达成,南京临时政府即将结束,此事便不了了之。(57)
    第二件是招商局抵制袁世凯政府交通部企图收归国营之事。南京临时政府抵借日债风波结束后,为摆脱经营困局,招商局董事会于1912年4月开会讨论三项办法:一为“延雇外人代办”;二为“呈请政府专办”;三为“另组(新)公司担任”,并规定新公司需出资800万两收购招商局原有的总值为400万两的4万股股票,且不准有外资加入,讨论结果“赞成第三节”。(58)并于6月16日股东临时大会和7月14日特别股东大会两次大会上,以多数赞同而通过。(59)随即就有旅沪粤商刘学询等组建的新公司要求接办,但因刘学询早已破产且有日本背景,被股东们及社会各界怀疑其为日资所谋,群起反对,纷纷致电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副总统黎元洪、交通部,要求阻止出售招商局给刘学询。于是,参议院、交通部、工商部,直至袁世凯相继出面干预,加之董事会与新公司谈判在附加条件上难以达成一致,以及招商局内部各派系的矛盾冲突,出售局产之事久拖不决,到1913年8月,由工商部依据大多数股东之意见,最终宣布:“此案应已作为了结”,刘学询“勿再多渎”。(60)
    在招商局股东反对将局产售于刘学询所组公司的同时,袁世凯政府亦在图谋将招商局收归国有。1912年8月26日,交通部向国务院提出《维持招商局意见书》,声称该局“官督商办之性质,至今并未更改”,最好的维持办法应“仍由交通部按照官督商办成案全权办理”。(61)随后,总统府特派施肇曾前往招商局磋商办法,10月,施肇曾向袁世凯提出4项建议:“甲、仿照外国邮船会社办法;乙、政府承认保息办法;丙、官商合资办法;丁、收归国有办法。”并力主丁法,认为:“国家收回商股,虽出八百万两,若以公债票六百万两、现资二百万两搭配收购,较之现资四百万两,易于筹集,即令现资两百万两犹虞其少,亦可宽留余地,增至现票之数相等,冀无不谐,一面以局产暂行押贷,权济急需……此较甲、乙、丙之办法其为便利多矣。”(62)方由财政总长、总统府财政顾问而出任热河都统的熊希龄,也极力主张将招商局收归国有。他致电袁世凯:“该局不售则已,与其售与新公司,易滋国民疑虑,不如暂时售归部有,将来商民有款,仍可承购。目前该部只须筹现款四百万(两),公债四百万(两),已足济事。”(63)
    官方的收归国有计划,随即遭到股东反对和舆论的指责。1912年10月,张士记、杨冀如等30多户股东发起成立“股东联合会”以抵制官方干预。该会在给全体股东的通告中说:交通部已派曹汝英、施肇曾为督办、会办,“欲肆其攫夺之手段,以遂其官督商办之野心,我生命财产所系之各股东,势难坐毙,亟宜群策群力,共谋抵制之方”。(64)《民立报》发表文章,指出政府此举的违法和危害:“不知公司改革,权在股东,苟非转售外人,即在专制时代亦不能横加干预……无论如何,非强权压力所能越俎代谋,乘机攫取。不特保护中国航权,且以保持全国商办公司股东应享之权利,万不能因一招商局,此后一切营业无人复敢投资,则中国实业前途不堪设想者矣。”(65)
    然而,为了摆脱刘学询等人的继续纠缠,董事会经过商议无奈决定与政府合作。董事会声明:接办招商局,先尽政府,以重航权。同时开出条件以保全股东利益,要求交通部必须在“四星期为限交出现银八百万两,并担任债款三百五十万两”。(66)但袁世凯政府财政窘迫,且急于解决政局问题,无力兼顾,交通部遂致电董事会,正式告知:“目前财力实难兼营航业,只有保障航权,维持国内货物运费,俾农工实业不致专为外人航运所把持,此为政府应尽之责任,并非欲干预商业之事权。至招商局产久为外人所垂涎,凡系国民均有保守之义务。果有巨商具此伟力,聚集国内资本,起维惟一航权,但期流弊不滋,自属前途之幸。诸公熟审利害,洞澈机微,计划必已周详,政府乐观成效,尚祈及时定议,早整新规,航政幸甚。”(67)交通部打消了收购招商局的意图,只负责保障航权不被外资侵食,并允许招商局自行决断处置办法,除外资问题之外不再干预此事。于是,便有董事会与新公司“赓续开议”(68)售卖之事,直至1913年8月完全停止。这无疑体现了招商局对企业主权的有效行使。
    第三件是招商局进行资产重组之事,也是官商之间对招商局控制权的最后一次博弈。在上述两次产权转移风波平息之后,招商局于1913年6月22日举行股东大会,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并着手自行整顿局务,其中一项最重要举措是重组资产。新一届董事和股东们对以往官方和外资屡屡企图获取招商局的管理权和资产权之事进行了反思,认为主要是招商局的产业增值过多所致。这一时期,招商局的额定股本为400万两,但其实际资产已达到1700万两左右,谁能以原有股本获得此局,即意味着获得了高达3倍多的利润,即使按照招商局开出的800万两售价,亦仍有一倍多的利润,此乃导致官府和外商争相觊觎的根本原因,所以董事会后来与刘学询、交通部谈判售卖时,在售价800万两之外又增加了350万两的债务转承,使买家的博利空间大为缩小,成为这次产权买卖停止的主要原因之一。于是,在1914年2月16日举行的招商局股东特别大会上,决定将产业与航业分离,分为两个公司,以房地产及所持的其他企业股票另立“积余产业公司”;以招商局资产转填股票的方式,将航业公司股本增至840万两,新设积余公司额定股本440万元,其中新填的航业公司股票400万两和积余公司股票的400万元,均按比例派发给旧股东,其余作为花红分发给办事人员。这一做法,既使公司股本与实际资产基本相等,有利于“保全资产”,“杜绝私卖私借”和“局外人之妄想”,亦使投资者和经营者得到应有的利益回报。
    但这一资产重组亦曾遭到政府部门的干预。先是交通部以“难保无变卖抵押辗转归与外人”为借口,禀请袁世凯对“轮船招商局变更旧股,加增新股”之事,“派人督理稽查”。袁世凯随即命令“杨士琦为督理、王存善为稽查”,(69)对招商局进行调查;并作批驳:“产生于航,航倚于产,断无可分之理。”(70)但是招商局并没有受制于北京政府方面的干预,照样依据商办企业的自主权利继续进行。最后交通部只好在限制招商局股票流通上做些文章,将积余公司股票与招商局航业股票捆绑在一起,“不能离开招商局正股另售”。(71)奉命督理此事的杨士琦最后在给袁世凯的报告中建议:“为今之计,只须防止其不准将产业抵押变卖及股票卖于洋人,以杜航权落于外人之手,待时机一到,便可收回国有。”(72)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但是杨士琦所说的这一收回国有的“时机”,终北京政府之期一直没有到来。这意味着招商局资产自主权的实施和稳固,完成了实现完全商办的最后一步。
    综上所述,招商局实现由官督商办到完全商办的改制不是上述某一次事件单独完成的,而是一个连续进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09年11月在农工商部注册商办公司成功,获得了完全商办的法定身份,奠定了改归商办的法律基础,也是改归商办的起始年份;第二阶段是1911年初获得邮传部对商办章程的基本承认和官方干涉减少,开始了商办体制的初步执行;第三阶段是1911年末官方所派管理人员的撤销,摆脱了官方的直接干预;第四阶段是1912年初至1914年2月产权自卫和资产重组的成功,行使了对产权的独立处置权利,由此实现了完全商办,并一直延续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强制收归国营。
    此外,招商局实现完全商办的改制过程,亦显示了下述三个要点:
    第一,招商局实现改制是清末民初各官企改制中经历最为艰难、历时最为漫长的一个企业,其最主要原因在于官商利益博弈的激烈和持续。官商博弈的焦点在于利益之争,由于招商局是一个盈利颇丰的绩优企业,依据李鸿章时期制定的规则,因其得到官方运漕和垫款等实质性扶持,其利润所得,既要付给股东和管理人员丰厚的股息和红利,也要向朝廷上交两成红利的报效,4万—8万元不等的北洋军费和南、北洋公学经费等。到袁世凯接管时,招商局利润已经大减,也已无官方任何实质性扶持,但官商双方都欲保全自己的固有利益,而且官方又增派人员分取了更多的利润,妨害了招商局的经营。所以招商局除了要求根据企业的盈利和官方扶持实情减轻报效之外,更力争完全商办以改善企业经营效益,提高投资回报。如盛宣怀在争取商办之初就说:“回念从前创成此局,谈何容易,岂能听其溃败耶?然欲其持久不败,断不可归官场经理,惟有全归商办之一法。”(73)把改归商办作为挽救招商局“溃败”的唯一办法。同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官派人员,以节省开支、增加收益。官方力争督办和用人之权,是为了继续甚至更多地从企业获取财政和个人收入,从袁世凯的北洋衙门到徐世昌的邮传部均是如此。到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政府时,虽已无报效之制,但仍企图通过借用和接收招商局产权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官方不愿放弃对招商局的既得利益,甚至变本加厉;招商局力图摆脱对官方的不合理负担和财产侵夺,并且坚持不懈。双方纠缠不休,协调难成,致使招商局改制经历了漫长的博弈过程。这说明,像招商局这样的绩优官企的改归商办,官商双方的利益能否妥善协调是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
    第二,招商局在官商博弈中的胜出是大势所趋、时代使然。招商局在实现改制过程中虽然充满着激烈而持续的官方博弈,但由于清末民初时代大环境的改变,仍得以最终成功。从1895年,尤其是1902年起直到1927年是商办(民营)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招商局改制是这一时期官企改为民企趋势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体现了清末新政以来政府劝商、保商政策的实际效应,使商敢于依法向官要权、与官抗衡,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资产。在上述招商局争取商办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其所依据的是商部所奏定的《商律》和商办企业发展的形势。如招商局为发动争取商办而请求邮传部准予设立董事会的电文中所持理由:一是“从前未颁商律,无可遵循”,现在商律已颁理应设立,“以符商律”;二是“隶部之商办铁路概有董事会,轮船股份公司成效最先,尚未成立”,理应“援引路案”准予“设立董事会”。(74)在向商、邮两部呈请注册文中又说:“近年公司律钦定颁布,各省商办实业公司先后踵起,商智渐开,轮船股东始恍然于从前放弃之非,亟亟焉欲为失隅收榆之计。”(75)其依法改制、顺势而为的意图十分明显。又如盛宣怀说:“将轮船招商局改归商办……应照商律,即由各股商公举总理、协理、坐办董、议事董。”(76)郑观应说:邮传部对商办招商局章程的批驳,是“显背商律”。(77)股东们对邮传部的批驳,则要求“必须恪遵钦定商律办理”。(78)另一方面,亦体现了政府经济政策的转变,官商关系的大调整,使商的地位权利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和尊重。如邮传部虽竭力坚持对招商局的直接控制权,但亦不得不同意招商局依法设立董事会,且只能借口“援照北洋成案……由部监督并派员办理”,“其余悉遵商律”。(79)民国成立以后,政府的尊商意识更强,虽亦曾有乘机借押、接收招商局的举动,但或因招商局抵制而即刻撤回,或因财力不足而随即停止,且表示出对招商局主权的尊重。如交通部在1912年11月筹谋接办招商局时,曾明确表示:“本部以局为商业,应视股东全体意向,以定解决方针。董事会依商律发生,当然有代表全局股东之法人资格。”(80)充分认定股东的企业裁决权利和董事会的企业法人权利。正是因为有这样有利的大环境,才使得招商局的董事会和股东们能够依法与政府的侵权行为进行持续抗争,最终得以实现完全商办。
    第三,招商局改制过程中的官商博弈不是某一官员和某一经营者之间的个体博弈,而是官商之间的体制性博弈。以往的相关研究,都把招商局改制过程视为主要是盛宣怀与袁世凯等官员个人对招商局控制权的争夺过程,但事实并非尽然。就官员而言,袁世凯虽是官方的代表性人物,但并没有主导官府争夺招商局的全过程,只是在他任北洋大臣和北京政府总统时主导过此事。且他以北洋大臣的身份接管招商局事出有因,一是因盛宣怀在1902年10月丁父忧而被按惯例开去本兼各职(除铁路公司督办之外),清廷准备派奕劻的亲信、曾盗卖开平煤矿的张翼为招商局督办,“为户部充实财政收入”,盛宣怀遂请求袁世凯给予“维持”,“勿令其再蹈开平覆辙”,(81)并彼此商定“船[招商局]宜商办,电[电报局]宜归官”(82)的基本应对办法。二是袁世凯借此机会以招商局系“前北洋大臣李鸿章经手创办”,“一切要事,悉禀承北洋大臣主持”为由,奏准清廷接管该局,仍按旧制“遵办”。(83)前者可谓是盛宣怀无奈之下的引狼入室,后者可谓是袁世凯循例接替前任职权,有职权的体制性继承之性质,且受盛宣怀所请,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是袁世凯从盛宣怀手中抢占了招商局的控制权;正因为如此,袁世凯在1907年9月离开北洋大臣之任后就不再过问招商局的事了,直到担任北京政府大总统后才因职权所关而有所过问。接替袁世凯出任北洋大臣的杨士骧,又以职权关系继承并加重了对招商局的控制权。1909年,徐世昌出任邮传部尚书后,奏准清廷将招商局由北洋大臣管辖改为邮传部管辖,才使邮传部能对招商局“肆行干预”,(84)而北洋大臣则不再过问。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政府企图占有招商局之事,更是政府性行为。可见官方控制和企图占有招商局,虽然与某一官员的主观能动性有一定的关系,但更主要是制度性和职权性关系使然。就招商局方面而言,盛宣怀虽拥有该局最大经营管理权和影响力,亦是最大的股东和最大的获利者,但从招商局争取完全商办和抵制官方侵权的全过程来看,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董事会,尤其是广大股东的集体性意向、主张和行为,盛宣怀只是在其中起到了一时、一定的主导作用。因此,招商局改制过程中虽存在盛宣怀与相关政府官员的一些个人利益之争,但更多更主要的是官商之间的利益博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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