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缅甸佤族历史书写中的“土司” 历史上,中国王朝国家在今中缅边境一带设置过土司进行管理,其中在今缅甸掸邦境内的设置为孟密宣抚司和孟良府:孟密宣抚司即本孟密安抚司,于明成化二十年(1484年)六月析木邦地置,万历十三年(1585年)升为宣抚司,治所即今缅甸掸邦西北蒙米特;孟良府于明永乐三年(1405年)置,治所即今缅甸掸邦景栋。二者的统治民族皆为掸族,文献中并未出现统治民族为佤族的缅甸土司设置,直到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才设置了管理民族为佤族的班洪土都司。 但在缅甸佤族的历史叙述中,出现了许多“土司”。根据他们的表述,佤族“土司”产生于大约公元1243年,即佤族从景栋“阿佤王国”败走并最终定居阿佤山以后。根据他们的叙述,佤山社会的土司众多,大致有大小土司30多个,其中曾有10个土司统治的区域自立,分别是葫芦区、邦科(那威)、巴林勋伦区、“佤”岑、中亚曼、甘西(曼敦)、永绕(永贺)、鄂勒(丙英)、绍兴一绍帕、邦阳等。 从这些“土司”所管辖的范围来看,佤族所谓的土司只相当于一个部落或稍大的村寨。早期佤族社会曾实行过部落头人的管理制度,并一直延续到近代。方国瑜先生曾对阿佤山的部落社会进行过描述“卡瓦山境,……依山聚族而居,数十百家为寨,寨有头目,合数寨或数十寨有酋长,自立为王,不相统属,争长称雄,虽或有血族姻戚之关系,亦鲜联合称盟”。方先生把佤族的部落分为四等,其中一部分与佤族表述中的“土司”大致相同,如班洪部落即葫芦区土司、绍兴部落即绍兴土司、营盘部落即营盘土司、班养部落即班阳土司等。 显然,缅甸佤族的历史表述中,将部落头人替换成了土司。在班洪、班老调查时发现,许多村民都还有班洪十八部落(也称十八王子)的历史记忆,个别老人还能细数这些部落的名称和分布,其中大部分分布在今缅甸佤邦地区,如绍兴、绍帕、曼相、岩城、班况、莫弄等部落。他们称部落酋长为“达崩”,“达”是长者;“崩”是首领,即最大的首领,和佤邦佤族历史表述中对“土司”的称呼一样。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佤族历史叙述中“土司”大致相当于部落或村寨,和历史上中国王朝国家在这一区域设置的土司有一定差别。正如前文所提,在中缅边境一带的土司设置中,除了班洪土都司的“总管”族属为佤族外,并没有其他佤族土官土司。 在佤族的历史叙述中将部落头人制表述为土司制,并非误用,而是对“佤邦”合法化身份的建构。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利用少数民族首领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间接管理的统治制度。因此,佤族对“土司”的表述,实际上是对“土司”所指意义的强调。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羁摩政策的一种具体形式。佤族借助“土司”论证其历史上出现过“以夷制夷”的“自治”状态,因此,鉴于这一历史事实及土司制度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希望缅甸联邦政府给予佤族民族邦自治权利。佤族历史借助“土司”这一中国历史元素的包装,铺陈了“佤邦”身份建构及自治诉求的历史基础,为维护历史的现状、合法化现实的需求提供历史的支撑。 (三)缅甸佤族与中国佤族的同源性历史叙述 在缅甸佤族源的表述中,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强调缅甸佤族与中国佤族历史上的同源性。 佤族对双方同源性的表述主要体现在族源及传说、姓氏来源、迁徙过程等方面。 在族源传说上,缅甸佤族和中国佤族都将“司岗里”视为共同的历史记忆。 在姓氏来源上,中缅佤族普遍流传着“分星星肉”的传说。认为佤族从司岗里出来后,由各自分得的同一动物肉的祖先繁衍而生成了6个姓氏。 在迁徙过程的表述上,中缅佤族都有源于蒙古利亚的青藏高原地区,辗转迁徙到昆明、大理后又经保山、瑞丽直至曼德勒的迁徙表述。缅甸佤族的这种表述,很大程度上是对中缅佤族同源历史的认可。 从缅甸佤族对中缅佤族同源性、整体性的历史叙述看出,尽管中缅佤族在历史叙述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细微区别,但在缅甸佤族的表述中,更注意强调双方的同源性,缅甸佤族对与中国佤族历史的同源性表述,是为他们凸显自己与缅族的差异,从而为其建构一种不同于缅族历史的佤族历史服务的。 从叙述的内容来看,缅甸佤族的历史叙述,一方面,通过历史的回溯,梳理了佤族参与缅甸历史的过程及其贡献,同时借助一种否定性认同的方式,主观地淡化甚至割裂历史上中国王朝的影响。通过这种回溯性的“寻根”和主观性淡化的“除根”,建立起缅甸佤族参与缅甸历史发展的关系。另一方面,佤族又通过一种山区化、边缘化、边疆化的历史叙述,强调其历史在与缅族历史形成交集的同时又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凸显自身历史发展的独特性。这样本身充满着矛盾与抵悟的历史书写,是佤族对多重关系的处理与表达。他们通过既有交集又有距离的缅甸佤族史的叙述,建构了缅甸佤族历史与缅甸史两者间关系的历史叙述,通过既割裂联系又强调同源的方式建构起缅甸佤族与中国及中国佤族的历史叙述。在此基础上,建构起缅甸佤族与缅甸历史间的关系。而所有这些历史叙述都是对不断淡化佤族历史的缅甸历史的一种回应,并进一步强调缅甸佤族历史发展的独特性、与缅族的差异性以及空间的边缘性,以当下构建佤族“佤邦”的空间合理性为最终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