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识关系与民族语境下的共同体及共同体意识 在既有研究中,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的关系常常体现为反映论,也即将共同体意识视作是客观共同体见之于成员的主观反映,从而将两者间的“认识”面向揭示出来了。马克思、恩格斯曾强调“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这表明共同体存在决定共同体意识,共同体意识反映共同体存在。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还强调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由于客观过程的反映和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使得人们的认识由感性的推移到了理性的,造成了大体上相应于该客观过程的法则性的思想、理论、计划或方案”。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同样指出“意识本身必须着眼于存在者之真理而得到经验”,“其中本质性的东西是反思,以及其中的‘自我’、‘我们’、‘自身’”。这表明共同体意识除了具备成员的主观反应与认识特性,也还具有主观能动与反思特性。因此,共同体意识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就不仅仅是一种单向的认识,而是一种双向的互构。 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埃里克森(Erik H.Erikson)就指出这是“一个既‘位于’个人核心之中,同时又‘位于’他所在的共同文化核心之中的过程。事实上,这一过程建立了上述两种认同的同一性”,可以说,埃里克森的认同概念道出了共同体意识与共同体之间的这种通透性,是一个辩证互构的社会过程,“我们不能把个人的生长与社会变化分割开来”,成员自身的自我成长、发展会与各类共同体之间发生情境互动,在这一进程中,共同体通过社会化将成员自我与他者的界限逐渐模糊化,各种各样的“我们感”(共同体意识)就逐渐在成员的互动与自我调适中生成,并进而在能动维护、赞同期许中重新构造和支撑这些共同体,在这种类似“忒休斯船翻新”的过程中,建立了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之间动态的微妙关联,也唯有在这种辩证互构关系中,体与识才能共同依存并进一步延续发展。 不过,共同体种类的繁多性与成员的确定性,意味着特定成员的共同体意识常常是一个多元复杂的组合。一个人可以同时是宗族、村落、企业、民族等多重共同体的成员,从而承载着多重的共同体意识,这些意识的轻重缓急与基本意涵,如果脱离开具体的语境就不容易剥离开来。既然是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需明晰民族语境下的体识概况。何谓民族,“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就其中提及的相关构成性元素而言,历史记忆、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乃至宗教信仰等多是共同性关怀的内容,而这恰恰就是共同体意识的表现,换言之,民族共同体中的形成,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决定性作用。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所谓“想象的共同体”虽有一定片面性,但直接道出了民族作为一种共同体意识载体的特性。盖尔纳(Ernest Gellner)的“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更是道出一种意识形态化的共同体意识对民族这一共同体形成的重要作用。当然,这些意识和民族本身都是客观历史发展的产物,只是识的元素在民族这一共同体上更为明显。 体识互构的辩证关系表明,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并不是单向性的决定论,仅靠上述识的构成元素并不能构成民族共同体持久实存的充要条件,换言之,在识的元素背后必然存在体的支撑,这就是国家。如同安德森分析的那样,受惠于教育普及化、传媒现代化,天南海北更广泛的人能够意识到彼此的共存,而这些意识都离不开国家的推动与锁合。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就直言是国家“创造了民族”。根据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经典界定,国家也是一个共同体,是“在某固定疆域内(在事实上)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在另一处,他补充说现代国家的主要特征在于拥有一套以“共同的行政与法律秩序”为取向的行政班子,也即理性官僚体系,这说明国家的核心构成元素是领土、人口、合法暴力垄断、政府官僚组织,这些元素的理性客观确定性是不容置疑的。显然,领土边界、人口规模、暴力垄断、官僚体系等都属于十分客观明确且偏向理性化的成分,而土地眷恋、风土人情、语言文化、仪式符号等则是十分主观模糊且偏向情感化的成分。这就说明,对于同样的成员来讲,一旦人群聚合模式复杂到较高程度和庞大规模,就具有了双重需求,既需要暴力垄断的国家共同体维系安全秩序与确定疆界,也需要精神文化熏染的民族共同体提供情感归属与应然期许。应当说,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关联称谓就是体识间难舍难分的表现,民族的维系离不开国家制度的支撑,国家的追求也离不开对民族集体记忆的美好选择与未来前景的憧憬与期望。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共同体和共同体意识,反映在民族语义场中,最重要的是凸显出民族与国家的重要关联及民族-国家的重要意涵。事实上,在英法词典中,民族都暗含国家空间版图的设定。因此,中华民族语境中的共同体和共同体意识自然摆脱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在场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就指出,“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分布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省。总人口133774.3万(2005年),约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如果更新为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总人口则为137053.7万(2010)。显然,这是主权国家意义上具有明确统计数字的人群聚合,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国内学者周平指出“民族乃一国国民的统称”,中华民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族。 其实,百年之前,梁启超就曾言道,“立于五洲中之最大洲而为其洲中之最大国者,谁乎?我中华也;人口居全球三分之一者,谁乎?我中华也;四千余年之历史未尝一中断者,谁乎?我中华也”,这表明“中华”概念早已观念先行,承担起国家与民族的意涵,尽管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华或中华民族尚有与汉族混同的意味,但从辛亥革命成功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合中华国民而称为一民族”,“基本已成定局”。特别是历经全民抗日战争的命运与共,中华民族的自我觉醒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各行业各领域各族人民的聚合话语,成为“我们意识”的称谓统称,政论、文学、历史、音乐等领域都围绕中华民族展开叙事创作,这种传统一直延续下来。直至新中国的成立,才意味着实践跟上观念,独立自主的中华民族称谓名副其实地得到国家主权的确认与保障。不过,国家主权的确定就意味着海外华人华侨的存在,他们在模糊的叙事中仍然称谓中华民族,但从国籍确定性上,唯有国家主权内的中国人可以持续承担起中华民族的称谓,因而已入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就不再具备这种特性。 以共同体为中心语框定中华民族,意味着概念意涵的丰富化,也意味着“政治变迁已进入另一阶段”。此前,中华或中华民族,更多的是作为一个约定俗称的习惯用语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意味着它是由长期的政治、历史、社会、文化的互动往来而成的人群共同体,是一个略带情感与叙事色彩的称谓,其共同关怀性,常常需要借助其他语词来凸显,比如凝聚力、精神、认同等。尾缀以共同体后,中华民族共同体就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描述叙事概念,而是具备了更为丰富的意涵。首先,共同体的定性意味着中华民族是一个聚合关系实体,是国内各族人民“长期的交流、交往、交融,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元一体的”联结性民族实体。其次,在内部共同性上,以各族人民平等的国民身份为同一性构成,以各族裔、各行业、各地域等的共善生活为导向,引领积极共同的价值关怀与奋斗目标,也就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需要全体成员能够互通往来、相互包容、友爱和谐、团结奋斗。最后,在对外情境间性上,以中国国家主权为边界,是主权范围内的国民关系实体。总而言之,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是以历史上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为基础形成的以共善生活为价值导向、具备共同复兴关怀的中国国民聚合实体。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直接聚焦于全体国民成员本身,并以其为载体。所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在体认彼此生存发展的共性条件与历史基础上,秉持共善价值规范与能动维护意愿的复兴凝聚心态。成员承载的共同身份属性是中国国民,也就是国内各族人民,这意味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首先是成员对国家身份与公民身份的辨识确认。在此基础上,共同生存发展的条件既有历史的情感记忆成分,也有当下的创举成就部分,如同勒南(Ernest Renan)所说,“在过去,有共同的光荣和痛楚可以分享,在未来,有同一个计划需要实现;同感共苦、共同展望,这就是……更有价值的东西”。可以说,近代抵御外侮殖民的共同患难经历直接催生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前景又成为这种意识的未来延续,在过去与未来之间,则是当下共同生活的直接体认归属,是对共同情感利益的需求与承认。换句话说,我国各族人民共同交往生活的记忆、感知与期许,是对我们是谁和想要成为谁的基本回应,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意涵,里面渗透着各族人民共生繁荣的基本信念,从而能够规避民族的衰败与危机复现,并积极向上的导向伟大与复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