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46年财产权税法的政策内涵 财产税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税种之一,它主要通过对社会存量财富的直接征税,调整社会财富的占有关系,以充实政府财政收入和解决贫富差距悬殊问题,借此缓和社会矛盾和危机。因此,财产税具有财政收入功能、社会分配功能和经济调解功能。国家财产税体系下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税率大小等,直接关系着社会的财产分配关系和财产占有关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由于私人资本快速积累,动产大量出现,社会贫富分化严重,财产税日益成为解决地方财税收入、调节社会财富占有关系和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财产税分为以全部财产为征收对象的一般财产税和以特定财产为征收对象的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主要包括财产税(临时税)、富裕税、赠与税、遗产税,个别财产税是指固定资产税(房产税)、地价税、汽车税等。据统计,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都课征各种形式的财产税。 本文所研究的财产税,主要是指日本战后改革时期通过颁布“财产税法”“战时补偿特别措施法”和“非战争灾害者特别税法”而征收的一次性财产税。此次财产税征收在美国占领军直接授意下,由日本政府通过法定形式进行的。财产税法颁布和实施既是日本战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又直接影响着战后改革的进程和性质。财产税法、解散财阀、农地改革、劳动改革等共同构成了日本的战后改革。如果说解散财阀是大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农地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劳动改革切实保障了工人劳动权利,那么财产税法则是以法律形式,实施了对皇族、贵族、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直接财产征收(剥夺),从而根本改变了日本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构成。 对于美国占领军来说,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的最初目的不在于恢复日本经济,而是要彻底消灭日本潜在的侵略能力。为此,美国占领军试图通过征收财产税、解散财阀、农地改革、劳动改革等措施,试图从根本上改变日本的财产结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制度体系,进而彻底消除日本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威胁。在GHQ向日本政府发出的《关于没收战时得利及国家财政再建备忘录》(SCAPIN337)中,(19)曾经指令日本政府设立战时获利税,暂时停止战时债务补偿,并指示日本政府全面征收严厉的财产税。 与美国占领军的政策目的不同,迫于当时通货膨胀加剧和财政危机日益深刻的现实,日本政府试图通过征收财产税,获得1000亿日元以上的特别财政收入,用以冲抵战时债务,挽救濒临破产的国家财政,进而抑制通货膨胀和避免经济形势的进一步恶化。 1946年11月12日,日本第90次帝国会议通过了《财产税法》。依据该财产税法,上至天皇、贵族,财阀地主,下至一般官僚、平民百姓,不分阶层地位,以家庭为单位,全体日本国民皆为纳税对象。纳税财产包括纳税人除生活必需品外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现金、证券、艺术品等。财产税的起征点为10万日元,10万日元以下不纳税。由此,广大平民百姓被排除在纳税人之外。对于超过10万日元的财产,税率从25%开始,实行累进税制。在20万日元以内,税率升幅较快。家庭总财产达到17-20万日元时,税率为50%。20万日元以上,税基数额差距虽然逐步拉大,但税率继续上升。1000万以上,税率高达90%。 1946年的财产税法主要是对中产阶级以上的富裕阶层进行的一次性财产性征税。当时全日本超过10万日元的家庭为47.6万户,占日本全体国民不足3%,其合计资产达1198.36亿日元,相当于当年全部预算收入。截至1947年末,日本政府共征收财产税411亿日元。由于财产申报、核实及其诉讼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财产税征收一直拖延至1951年,扣除各种减免税额以及计算追征税额后,日本政府共获得财产税收入418.24亿日元,(20)为中产阶级全部财产的34.9%。由于实行累计税率,而且最高税率达90%,因此,遭受最大打击的主要是皇族、华族和大财阀、大豪农等社会上层。 在财产税法颁布之前,作为当时财产税征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日本政府还颁布了“战时补偿特别措施法”。所谓战时补偿,是指日本对在侵略战争中由政府以命令或契约形式承诺支付的各种债务和费用的补偿,主要包括军需品订货补偿、被征用船只沉没补偿、工厂疏散补偿等。被补偿对象主要是为侵略战争提供后方服务的日本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补偿费用总额约为917亿日元。(21)战败初期,日本政府曾经承诺以财产税和个人财产增值税等临时课税为税源,继续支付战时补偿。然而,迫于美国占领军的压力,日本政府最终不得不放弃战时债务补偿。 依据《战时补偿特别措施法》,日本政府虽然承诺负担战争期间由政府担保或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损失和补偿责任,但同时强行征收100%的战时补偿特别财产税,借此事实上完全终止了战时补偿。对于已经补偿的部分,要求接受方在扣除必要的法定份额后,一律按财产税形式,实行100%课税,即归还已经清算的各项战时债务补偿。由此,战争期间由政府担保的各项债务和费用事实上被一笔勾销。根据日本《国税统计年报书》(昭和22-26年度)统计,截止1951年,日本政府共征收战时补偿特别税合计575.37亿日元。(22) 此外,为配合财产税法和战时补偿债务特别税法的实施,平衡战后普通居民或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作为一次性财产税,1947年日本政府还实施了《非战争灾害者特别税法》,主要对未遭受战争灾害的家庭或个人财产进行一次性征税。借此,日本政府共获得了68.44亿日元的财产税收入。(2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