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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建交谈判中的 “顾王之争”(1923—1924)

http://www.newdu.com 2020-03-19 《历史研究》2019年第4期 杨天宏 参加讨论

    摘要:中苏谈判中的“顾王之争”为世人瞩目。王正廷作为中方全权代表,与加拉罕商定两国关系协议,突破此前的谈判僵局,奠定了废除中俄旧约的基础。北京内阁认为“王加协议”内容不可接受,拒绝批准并撤销王的谈判代表职务,改以外交部与苏俄交涉,中苏谈判因此出现重大曲折并激化顾王矛盾。“顾王之争”是历史事实,但既有研究放大了其中的个人恩怨。就性质言,二人所争带有南北之争及“国民外交”与“职业外交”之争的色彩。王与南方政府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其谈判用心偏重“无条件承认”苏俄及友俄、联俄的政治方向,适应了日益高涨的“反帝废约”运动需要;顾维钧倾向协约国和北京政府立场,对苏俄侵害中国主权严加防范。在谈判技术上,顾、王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二人在谈判中的作为看似异趣,却相互制约避免南北各走极端,客观上共同促成中苏谈判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中苏建交顾维钧王正廷北洋政府国民外交
    作者简介:杨天宏,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20世纪20年代的中苏建交谈判是近代中外关系史上划时代的事件。谈判过程曲折复杂,其间曾发生北京政府将“全权代表”撤职,拒绝批准王正廷与加拉罕所签协议的重大曲折,中苏谈判一度中断。对于北京政府如此作为的原因,时人多从顾维钧与王正廷“个人恩怨”角度解析,今日学界也不乏从顾、王私斗立场认识这一历史事件者。这样认识问题当然有其依据。从顾当时的讲话和后来撰写的回忆录里,可以发现不少贬斥王的言论,以致与顾在北京内阁共事的颜惠庆亦看出顾“对王抱有敌意”。 而王在被免除职务后发表通电和讲话,也流露出对顾的愤懑。当事人的相互攻击,证明“个人恩怨”说并非空穴来风。不过对于中苏谈判经历的曲折,仅从“个人恩怨”角度解读未免表浅,忽略了顾、王在国家呈南北对峙态势时所持政治立场,以及二人各自认同的外交路线的区别。顾作为外交总长,是“合法”的北京中央政府外交代表;王作为曾经的同盟会要员,与南方有很深的思想政治渊源。某种程度上,顾王之争是南北之争,是“国民外交”与“职业外交”之争。从二人分别签署的协议文本看,用以支持“个人恩怨”说的“大同小异”判断亦难以成立,系一但见表象忽略本质的粗放论说。
    外交是技术性很强的国际政治活动,研究外交须具有认知的精密性,准确把握其内在规则与运作手段,离开外交技术层面的观察,很多问题的认知将不得要领。本文应用外交学理论方法,基于外交档案中内阁各部对王正廷提案和加拉罕修正案的“签注”及王、顾所签协定的文本,结合二人在谈判中外交技术运用的比较,参以各自政治营垒归属的研判,对此略加论述。
    一、“王加协议”与顾王矛盾凸显
    顾、王矛盾由来已久,但二人关系僵化到为圈内人共知的程度则与王正廷与加拉罕签署的“中苏协定”被内阁否定有关。人所共知,中苏谈判从1920 年夏远东共和国代表优林来华便已开始,优林之后又经历了与裴克斯及苏俄特使越飞的交涉,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1923年9月加拉罕来华后,谈判升级为中苏两国正式谈判。谈判过程中,王正廷竭心尽力,使此前的谈判僵局有所改观。1924年2月25日,王提出中国方面的最后提案,3月1日,加拉罕提出最后修正案。3月14日,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然而,内阁不仅拒绝批准协议,还将王免职,令外交部接手中苏谈判。在国际关系中,拒绝批准被认为已“签字”成立的两国关系协议并撤换“全权”代表,对任何当事国而言,都是非常之举。
    对此,既有研究大多从顾、王“个人恩怨”立场进行解读,这显然不得要领。对于涉及国家民族利益的重大决定,身为外交总长的顾维钧,即便与王正廷有“个人恩怨”,台面上也必须以国家利益为第一考量。且既是内阁会议否决,与会各部总长应达成共识,或至少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方能做出这一非常决定,绝非外交总长一人便可左右局面。
    王加谈判期间执政的是孙宝琦内阁,阁员包括顾维钧、程克、王克敏、陆锦、李鼎新、王宠惠、范源濂、颜惠庆、吴毓麟、张怀芝等。从阁员与王的关系看,王并不孤立。阁揆孙宝琦和农商总长颜惠庆被认为与王“同属一个集团”,颜又是孙的妹夫,三人关系甚好。司法总长王宠惠与王正廷都有南方背景,遇事常相互护持。从内阁成员的资历看,孙是晚清重臣,袁世凯任总统时曾出任外长,中苏谈判期间任国务总理兼外交委员会委员长,职位资历远在顾之上。颜在清末民初曾数度执掌外交,中苏谈判期间任内务总长,任职资格也老于顾。王虽未加入孙内阁,但作为曾经的同盟会成员,民初就出任参议院副议长,并多次担任总长,辈分资历亦非顾可比。因而,顾及其担任总长的外交部很难左右局势,操纵内阁否定“王加协议”。
    真正导致内阁否定“王加协议”的原因是各部对协议内容近乎一致的不满。王的提案和加氏修正案出台后,内阁曾开会讨论,对其中许多内容持激烈反对立场。但王却置之不理。3月8日,王出席国务会议,强调加氏3月1日答复乃苏俄政府的最后修正,该案虽与中国提案有差距,但中国收回的权利已经不少,主张采纳。鉴此,内阁决定由各部分别对王氏提案和加氏修正案以“签注”形式提出意见,由外交部汇集,再行讨论,并特别强调:“讨论结果仍须王督办偏劳再与磋商。”由各部“签注”后交外交部汇总的提案与修正案辑录在北洋政府外交成案《中俄协约》内,是研究早期中苏关系史的重要档案文献,惜以往注意者甚少。兹将该“签注”略举数端,以明内阁诸公之旨意。
    中苏谈判一项重要议题是苏俄是否履行1919年、1920年两次废约承诺。王正廷提案表述为:“两国政府允将中国与旧俄帝政时代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概行废止,另由双方在联合委员会本平等相互公允之原则暨1919与1920两年苏俄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苏俄的修正案为:“两国政府允在会议中将中国与旧俄时代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书等概行废止;另由双方本平等相互公允之原则并1919与1920两年苏俄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对此,外交部认为欠妥,作出两项重要签注:其一,将“重订条约协定”改为“重订领事条约经济协定及其他各问题之协约”,明确了重订条约的内容。其二,在第4条后另加一条:“苏联政府声明对于有碍或违反中国主权之任何计划拒绝加入,并对于帝俄与第三者所定有害中国或涉及中国之协约协定等一概认为无效”,增加了苏俄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强调废除俄蒙协定的问题。内务部的签注为:“废止旧约”一节拟改为“两国政府约定于两国邦交恢复时同时宣布将中国与俄国旧帝政时代所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等概行废弃”,对废除“旧约”的时间作了界定。
    中东铁路导致两国重大利益争端,是谈判的重要议题,各部签注最为剀切。王正廷的原案为:“苏联政府允将所有中东铁路股票交付中国,并声明所有关于中东铁路本身及其他一切附属财产上之权利名分特权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允将该路本身财产之现值寔价偿还苏联政府。”苏方修正案为:“苏联政府允诺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对此,外交部作出如下签注:“‘苏俄允将一切债票股票移归中国’应认为无偿交还,不在赎回之列”,包含抵制苏俄有偿赎还的意图。司法部签注为:“维持中国原第二第三项提案”。对第九条第三项王正廷的提案和苏联修正案,外交、财政、交通等部均作出详细签注。其中交、财两部的签注意见具体明确,对苏俄可能在中国赎路时漫天要价,预事防维,明显较王的提案及苏俄修正案对中国有利。
    对于中苏谈判中分歧最大的蒙古问题,王正廷的提案为:“苏联政府因视外蒙为完全中国领土内之一部分,现已准备将一切军队尽数撤退,并声明与外蒙所订各项协约等等概行废止。”加拉罕的修正案为:“苏联政府视外蒙为完全中国领土内之一部分并声明撤兵之条件(即期限及制止白党之担保)一经于会议中商定后,即将一切军队尽数撤退。”对此,财政部的签注为:“以无条件实行撤兵为先决问题”;若加氏不允,可要求承认签约开会与撤兵同时举行;即再让一步,苏联必须有条件方允撤兵时,则所谓条件者,大致何如,宜在本协约内详细规定。陆军部的签注为:提议修正第五条,即“苏联政府视外蒙为完全中国领土内之一部分,声明与外蒙所订各项协定等等概行废止,并于本约签字日后三个月内将所有在外蒙境内各种军警全部撤尽,其撤兵接防手续由中俄主管人员预行协定之。”外交部不仅作出详细签注,还提出与苏俄讨价还价的三个预案,供王正廷采择。
    对王加提案和修正案中涉及庚子赔款善后问题,各部也大多不表赞同。值得注意的是,除各部对具体条文作“签注”外,颜惠庆任总长的农商部甚至对加拉罕的“最后修正案”作出“全案签注”,内容涉及苏俄从外蒙撤军、废止俄蒙条约、中东铁路管理权、无条件放弃庚子赔款、领事裁判权等一系列问题,全方位表示了对加氏“最后修正案”的不同意见。3月14日,内阁经研究,又在“签注”基础上对谈判内容作出“补充修正”。由各部汇总的“签注”和以内阁名义提出的“补充修正”,代表了内阁成员对王正廷提案和加拉罕最后修正案的共同意见。顾维钧任总长的外交部只是众多“签注”及提出“补充修正”意见的政府部门之一。尽管因分管外交,熟悉国际事务,顾的意见可能影响内阁其他各部的主张,但各部基于自身职掌形成的特定认知和看法,同样可以影响外交部的决策。从“签注”和“补充修正”可以看出,在协议签署之前,内阁已明确表达对协议内容的不满并发出继续谈判修改的明确指令。
    然而,这一存在严重问题的协议草案,居然未按内阁要求与加拉罕谈判修改便传言“签字”。获此信息,内阁反应激烈。顾维钧表示,协议签订报告呈交内阁后,内阁成员“极为愤慨”,指出王“不按规定程序向外交部汇报谈判情况”,是一种严重“违规的行为”;认为整个谈判过程中,王“没有注意到他是在代表一个政府谈判,从而表现出对政府的轻蔑态度”。对协议内容,因王漠视内阁“签注”意见,各部反应更是强烈。陆军总长陆锦对有关外蒙的条款“格外不满”。财政总长王克敏极力反对协议将俄国东正教堂财产交还苏俄政府的规定,表示“坚决支持”顾的处置意见。甚至与王正廷“同属一个集团”、彼此关系“极为密切”的颜惠庆和孙宝琦,在内阁提议否决“王加协议”时,都未曾为王辩解。颜惠庆在日记中写道:“内阁开会研究中国和俄国的问题,顾、蒋和陆对条款进行了批评,我本人同意采取和解的态度。王急于想取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是王发起签订协议的。”颜氏日记印证了顾的说法。
    鉴于“王加协议”在内容和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问题,3月15日,内阁会议拒绝批准该协议。20日,北京政府发布大总统令,撤销王正廷中俄交涉督办职务,所有后续谈判,责成外交部接手办理。不过,尽管王正廷在谈判中不遵内阁训令行事,北京政府也只是解除其全权代表职务,未作进一步惩处。当时,王克敏曾建议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王正廷在谈判中的一切活动。这一建议得到陆军总长陆锦的支持。顾维钧表示,解除职务即可,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对王做纪律制裁并不恰当,担心会对中国下一步的对俄谈判产生不利影响。内阁采纳了顾的建议。但王正廷并不领情。北京政府下令将中苏交涉事宜移交外交部后,王极为不满,虽对总统之令表示接受,却迟迟不与外交部交接工作。“对于某某某两阁员,衔恨尤深”,“气愤之概,不可言喻”。王正廷“衔恨”的“两阁员”之一,就是顾维钧。攻击顾的同时,王还多次发表通电,为自己辩护,将谈判破裂的责任完全推到内阁成员身上。
    就在王正廷为自己辩护的同时,发生了一起针对顾维钧的刺杀事件,激化了原本就已趋向尖锐的顾、王矛盾。北京政府下令将王撤职当天,顾收到一封北京学生发来的警告函,指责他“受政客指使,为法、美拨弄,丧失独立的外交精神”,声称只要“一息尚存,誓必力争,赵家楼故事,可为殷鉴”。顾以为这不过是口头威胁而已,殊不知“赵家楼故事”真的重演。内阁否定“王加协议”不久,顾在北京的寓所遭到定时炸弹袭击,家中两个佣人受重伤,顾侥幸得免。警方怀疑“炸弹事件”与王正廷及加拉罕有关。案发之后,顾、王矛盾激化。顾维钧一改此前的克制态度,公开批评王正廷。直到晚年写回忆录,仍用大量篇幅表达对王的怨恨。
    然而“炸弹事件”毕竟晚出,它可以影响当事人对事件的事后描述,却不能影响内阁对“王加协议”的否决。真正影响内阁决定的是协议的内容,这一点,通过顾维钧最终签订的《中苏协定》与内阁拒绝批准的“王加协议”的文本比较,可清楚窥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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