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顾、王两版“中苏协定”之比较 外交部接手中苏谈判后,即遵政府旨意将内阁决议通告苏俄代表,提议续行谈判。苏俄代表坚持先恢复邦交,再重开谈判,双方交涉陷入僵局。4月1日,外交部去牒详述“应行修正三端”之重要,冀其容纳,苏俄代表未作答复。嗣经设法非正式接洽,试探讨论各项问题,亦时断时续,颇费周章。5月中旬,谈判出现转机,双方接触逐渐频繁。鉴于苏俄方面多次指责中国立场受列强干预,为表明中国独立自主的外交立场,外交部建议将两国谈判改以秘密方式进行。之后10余天,双方往复磋商20余次,中方一再争持,终于使苏俄代表让步。5月31日,《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在外交部正式签字,双方签字代表分别为顾维钧和加拉罕。 对于顾维钧所签协定,有关批评甚多。批评者认为,顾本协定与王所签署者并无实质区别,顾王争执“近于无意识”,指责内阁否定“王加协议”另起炉灶再签协定甚属无谓。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两个协定真如批评者所言是“大同小异”,无实质区别,那中苏建交谈判中的顾、王之争被界定为“意气之争”应该不成问题。然而这一结论能够成立吗?我们不妨对顾、王所签协议作一文本比较(text comparison)。 “王加协议”(以下略作“王本”)有两个中文版本:一是《申报》披露的中文本,凡1223字;二是苏方发布的中俄协议草案中译本,凡1368字。顾维钧所签协定(以下略作“顾本”)正式公布的中文版本只见一个,凡1639字,外加“声明书”4项1007字,合计2646字。王、顾两协议均15个条目。从内容看,涉及中俄恢复邦交、取消领事裁判权、俄国放弃庚子赔款、中东铁路赎回及暂行管理、两国江河航行纷争、勘察疆界、禁止在对方领土从事反对对方政府的活动、苏俄从外蒙撤兵、俄国废除旧约、双方与“第三者”的协议以及关税问题等。鉴于问题多而复杂,根据外交学有关谈判“中心点”的理论以及实际谈判中双方争论之焦点所在,本文将首先确定“中心点”,提要钩玄,以获取清晰认知。 1924年3月11日,王正廷就中苏交涉问题出席国务会议并作报告,称大纲中“最要者”为废弃中俄旧约问题,同时强调了“外蒙问题”。顾维钧也有自己看重的谈判内容,他在《中苏协定》签字当天致电各省区时反复强调了三个问题:一是苏俄履行两次对华宣言中废除帝俄以来旧约的承诺,二是苏俄从外蒙撤兵,三是俄国在华教产移交苏联政府。两人看重的谈判要点有两处重合,而顾氏看重的苏俄在华教产移交问题,在王的协议中也占有相当分量,故顾所强调的三个问题,可大致构成中苏谈判的“中心点”及二人分歧的关键所在。下文即围绕这些问题,比较王、顾两份协议之异同,以明内阁否定“王加协议”的原因。 (一)废弃中俄旧约问题 关于废弃中俄旧约,“王本”(俄译本,下同)第4条表述为:“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1919与1920两年宣言,声明前俄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中国政府同时声明,中国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苏联政府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两缔约国政府声明,嗣后无论何方政府,不订立有损害他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 “顾本”同条文本为:“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1919与1920两年宣言,声明前俄帝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缔约两国政府声明,嗣后无论何方政府不订立有损害对方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从字数上看,前者为153字,后者仅100字。除字数有别,两文本的区别主要为:鉴于历史上中国并未与“第三者”签订妨碍俄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顾本”将这层意思删去,着重强调废除帝俄时代俄国与第三者签订的条约,规定斯时凡有损中国主权及利益者,均宣布无效,以后双方也不订立有损对方主权与利益的条约。这对“王本”并非实质性修改,因而所谓“大同小异”一说,似能成立。 但“王本”该条无“声明书”,只有“议定书”,内容未涉及苏俄与第三者所订条约。 “顾本”附有“声明书”,该声明书第3项为:“大中华民国政府与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共同声明:关于大纲协定第4条,双方了解中国政府对于俄国自帝俄政府以来,凡与第三者所订定之一切条约、协定等等,其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无论将来或现在均不承认有效。”并强调此项声明与大纲内的条款有同等效力。有了这一声明,二者区别立刻凸显。盖“王本”只要求苏俄废除“帝俄时代”的中俄旧约,1917年俄国革命之后新政权与“第三者”所签条约未列入废弃范围。所谓“第三者”涉及蒙、藏,可牵扯出复杂的中外关系。时人评论“王加协议”这一条款说:俄国与“第三者”所订之条约,如有关西藏之英俄条约,“满蒙”之日俄条约,民元之俄蒙密约,民四之恰克图密约,皆为旧俄所订,固当废止。而1922年11月苏俄与外蒙缔结之条约,承认外蒙为“合法政府”,派驻使领,仍在保留有效之列,这与该协定第5条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之规定,根本冲突。正因如此,顾维钧对此条极为看重,认为协议规定废除沙俄同中国及其他列强签署的有关中国的一切条约,但苏俄同所谓“独立外蒙”签署的条约却未提及。既然指明只废除沙俄所签订的条约,不包含“帝俄以来”苏俄统治这一时段,就无异默认苏俄与外蒙所签条约。顾明确表示,“中国政府绝对不能轻易做出这一重要的让步”。为此,“顾本”条文特别增加了“帝俄以来”限制字样,在“过去时”基础上加上“正在进行时”,从而形成与“王本”在这一问题上的本质区别。 (二)苏俄从外蒙撤兵问题 关于苏俄从外蒙撤兵,“王本”表述为:“苏联政府视外蒙为完全中国领土内之一部分,并声明撤兵之条件(即期限及边界安宁办法)一经于会议中商定后,即将一切军队尽数撤退。” “顾本”表述为:“苏联政府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苏联政府声明:一俟有关撤退苏联政府驻外蒙军队之问题,即撤兵期限及彼此边界安宁办法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商定,即将苏联政府一切军队由外蒙尽数撤退。”比较两个文本,“王本”仅66字,“顾本”为110字,后者较前者多44字。文字多寡背后是文本内容上的两大区别:其一,“王本”仅声称苏俄视外蒙为中国完全领土之一部分,“顾本”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中国对外蒙“主权”的强调;其二,“王本”将苏俄撤兵“期限及边界安宁”的“商定”表述为“撤兵之条件”,“顾本”虽规定撤军期限及边疆是否安宁需要“商定”,却删去“条件”字样。 顾维钧如此措辞有其考虑。在他看来,苏俄军队应立即从外蒙撤出,具体办法虽可在会议中讨论,唯不应附以“条件”,致涉侵犯主权之嫌。外交部在复加拉罕3月25日节略中亦明确指出:苏联政府应负有较为详切之责任,虽撤兵详细办法可于将来会议中协商,而撤兵一节不应作为“条件”。易言之,“该项文字应行修改,借以表明无意违反领土主权不可侵犯之原则”。显而易见,在撤兵问题的条款表述上,有无“条件”字样,是顾、王两个文本的重要区别。 (三)苏俄教产移交问题 有关苏俄教产移交问题,“王本”以“声明书”形式表述:“中华民国政府声明,于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后,立即设法将属于苏联政府在中国北京及他处俄国教堂之不动产与动产,移交苏联政府。如此种财产,已经非法或不正当手续处置者,中国政府无论如何,应用何种方法恢复,并移交苏联政府。在此种财产未经移交以前,中国政府应派特别守卫保护之。” “顾本”亦以“声明书”形式表达对旧俄教产的处置主张,其文本为:“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声明,了解关于苏联政府实际上所有之俄国教会房屋及地产,其移转或他项适当之处置,应在大纲协定第二条规定之会议中,按照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商定之。至苏联政府实际上在北京及八大处所有之俄国教会房屋及地产等,一俟苏联政府指定接收之中国人或中国机关,中国政府即按照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设法移交之。惟中国政府应先设法保守并腾出该项房屋与地产。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两个文本区别甚大。“王本”原案换文有“所有俄国在华教产,完全移交苏联政府”之规定。“顾本”则强调,移交苏俄在华教会财产须遵守中国法律。按照中国法律,外国政府及人民,除各国教会外,不得在内地购置地产。苏俄虽以政统教,将教产收归国家,情况与西方国家有别,却引发政教关系上诸多问题。加之俄国在华教产散处各省,非经详查,无由确知。顾维钧乃向苏俄代表切实解释,要求缓议。后经反复交涉,加拉罕最终接受中国提议,决定将苏俄政府实际所有之俄国教会房屋及地产,按中国法律及章程,将来在会议中商定。作为折中处置,对北京两处俄国教会房屋地产,同意由苏俄政府先行指定接受之中国人或中国机关,中国政府可按照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将上述两处教产设法移交。 通过文本比较可以看出,王、顾两份协议的区别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王三点”和“顾三点”,这当然是恰当的归纳。但略加分析则可发现,虽交还俄国教产,涉及中国相关法律,并有可能引起各国效尤,双方争执甚烈,但这部分教产本非中国所有,谈判得失对中国国家利益影响不大,因而不能居于中苏谈判“中心点”的位置。相比之下,要求苏俄废除同第三者签订的“旧约”与“撤军”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而两个问题均与蒙古有关,所以真正可以视为中苏谈判“中心点”的只有一个,即蒙古问题。 在有关蒙古问题的谈判中,王正廷曾提出“原始无效”(original invalidity)概念为自己辩解。他在去职后的第二次通电中说,加拉罕宣称苏俄并不要求中国政府承认苏蒙条约,且协定大纲已规定,苏俄承认外蒙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并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故此项条约虽不明言取消,而自然取消。换言之,“俄蒙条约既未经中国政府认可,苏联又已声称尊重在外蒙之中国主权,则此项条约之废弃系‘原始无效’,已不待言”。若中国政府坚持此项条约之废弃须详定在协定之内,反而给人某种先已承认苏俄与外蒙所订条约为有效,今日始议废弃的错觉。王的说法,逻辑上可以自洽,为不少时人接受。而顾维钧强调废除苏蒙条约所依据的,却是苏俄“尊重中国对外蒙主权”空洞表示背后的严酷现实。外蒙“独立”很大程度是苏俄策划并支持的。1921年9月14日,苏俄外交人民委员复外蒙古电称:“劳农政府及人民对外蒙古人民革命政府之建立,与从外国的桎梏及恩琴血腥的统治下获得自由,谨表衷心之欣悦与祝贺。苏俄赤军与其联盟远东共和国之军队,与蒙古人民军比肩作战,抵抗视蒙人若奴隶之暴君,并协助其从敌人的压迫下获得自由。”此即说明了蒙古独立与苏俄的关系。1922年11月苏俄政府与外蒙缔结条约,称外蒙为“合法政府”并派遣使领。与此同时,苏俄还与蒙古签订商约,予蒙古以“最惠国待遇”。鉴于苏俄与外蒙缔约,蒙古宣慰使那彦图电报北京政府称:“劳农政府又与外蒙缔结密约,希一致主张无论库俄间结何种条约何种合同概归无效。” 直到中苏谈判期间,苏俄仍试图以武力压迫中国、迫使谈判朝着有利于苏俄方向发展。据吴俊升给国务院及参谋本部、陆军部及外交部的报告,两国谈判开始后,苏俄一方面做出“与中国表示亲善之意”,象征性退驻50俄里;另一方面则要求“各军在退驻地均将武装预筹齐备候命,倘中俄会议双方条约无成立之望,东路侨民乘机扰乱路政,我将哈长路割让日本,日本许助我军驱逐(沿)路线华军”。苏俄的所作所为,与尊重中国领土主权完整的承诺背道而驰。《国务院致各省通电》指出:苏俄不肯“明白取消”与外蒙所订之条约,原因在于“苏俄与外蒙所订条约系认为外蒙为独立国,且外蒙在俄派有驻使”。王正廷满足于空洞的尊重主权承诺,未考虑到这层现实因素。顾维钧将“帝俄时代”俄国与中国签订的条约,改为“俄国自帝俄政府以来”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也就将“苏蒙条约”置于必须废除的地位。 在这一问题上,时人“思任”的评论最是精到。他针对“王加协议”有关苏俄从外蒙撤军的规定指出,苏俄既承认蒙古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又表示尊重中国在该领土内之主权,则外蒙俄兵根本无存在之理由,应立刻撤退,毫无协议条件之可言。规定撤兵之条件在将来会议中商定,若会议不能达成两方同意之条件,或苏俄方面故意留难,使条件不能达成,“则外蒙俄兵之撤退,岂非渺杳无期”?至于所谓彼此边界利益与安全之办法,更属空泛之论,无法确定。总之,外蒙俄兵,在原则上应即无条件撤退,绝不应有撤兵之交换条件。原因在于,“保护两国边境之办法,非国际上必须之义务,而撤退军队于他国领土之上,乃公法上不可避免之责任”。若按协议所订,俄国假借履行“非必须之义务”而放弃“必须承担之责任”,这绝非“公允之交涉”。“思任”所论表明,中苏谈判过程中的顾、王之争,事关国家民族根本利益,不可以“个人恩怨”视之。尽管王正廷也爱国忧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及利益与苏俄代表周旋,在促成苏俄落实承诺,废除沙俄时代旧约问题上有所贡献,但对苏俄玩弄外交手段的警惕,较之顾维钧明显逊色。这一点,从中苏谈判中二人外交技术的运用比较上,可进一步窥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