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顾、王对苏谈判之外交技术比较 由于外交极端复杂,外交家都格外讲究外交谋略与技术。尼科松(Harold Nicolson)在研究近代外交时发现,意大利外交家曾创造出一种独特的谈判艺术。他们的做法是:首先把希望与之进行谈判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搞坏,然后再提出建立“友好关系”的建议。尼科松的观察,提供了近代外交在手段运用上的经典案例。然而苏俄在中苏建交谈判中运用的外交手段足以让精明的意大利人相形见绌。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宣言废除帝俄时代与中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激起中国民众对苏俄的好感以及对继续维持条约体系的帝国主义国家的仇恨,营造有利于苏俄的谈判舆论。接着,在开始谈判前突然改变口吻,宣称废除旧约并不妨碍苏俄对其国家利益如中东铁路利益的维护,将改口的责任归咎中方对其两次宣言未作响应。当发现北京当局在主权问题上不肯让步,便南下广州,北上奉天,做出可能抛弃北京而与粤孙及奉张谈判的姿态。与此同时,又与日本接触,故意发布“中俄、日俄两交涉将同时进行”的消息,用外部力量来压迫北京。而当谈判进入实质问题讨论时,则采取偷换概念,将“主权”表述为“宗主权”的手法,以事欺蒙,拒绝废除与外蒙签订的事实上承认外蒙独立的协定,并对从蒙古撤兵设置先决条件。最后,作为威胁手段,俄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议,为实现其外交目标,在进行谈判的同时,“建议苏联革命军事委员会准备进行可能的军事干涉”。 对付这样的谈判对手,谈判技术需格外讲究。在中苏建交谈判中,顾维钧和王正廷究竟如何运用外交技术,二人谈判手段有无区别呢? 如所周知,中苏谈判是在对苏俄不利的国际环境中展开的。十月革命后,因政制转型并脱离列强立场,苏俄政权受到协约国打压,后虽因实施新经济政策并得到英、意承认,情况有所改观,但其国际地位并无多大提升,寻求与中国恢复邦交便成为进一步改变其国际处境的砝码。但中国的国内环境却将自己置于无法有效利用这一有利国际条件的尴尬地位。当是之时,国家分裂,南北对峙,这对中国实现谈判目标构成不利影响。此外,由于苏俄两次发表“废约”宣言,造成艾朴如(Bruce A. Elleman)所说的国人认识上的“迷思”,认为苏俄是“平等待我”的国家,中国应站在反帝立场上与之为友,导致“无条件承认苏俄”运动的兴起。加拉罕到北京后,所受欢迎异乎寻常,浓厚的“友俄”氛围,给加拉罕提供了有利的谈判条件。 作为对俄谈判的中方全权代表,王正廷毫无顾忌地加入了“无条件承认苏俄”的大合唱,顾维钧则表现迥异。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细节是与加拉罕首次见面方式的技术设计之别。1923年9月2日加拉罕来到北京。对加的到来,各界反应热烈,欢迎会接踵而至。“头一个召开该氏欢迎会的是中俄交涉使王正廷氏,其次是西北边防督办冯玉祥氏,然后是吴景濂氏8日在紫禁城的传心殿开欢迎会”。与此形成鲜明对照,作为外交总长,顾维钧并不主动“欢迎”加氏,而是坐等客人前来“访问”,然后礼节性“回访”。顾这一姿态乃是刻意为之。他注意到:“当时,以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和激进分子的中心和堡垒而著称的北京大学的教职员和学生们,多次为加拉罕先生举行欢迎会和宴会。因此,他是在十分有利的气氛中,于1923年底出现在北京的。”顾意识到,对苏俄有利的环境势必对中国实现自己的谈判目标构成不利影响,此时已不宜给“亲苏”的舆论氛围增温,故采取不温不火的中性立场,理性接待。其在中苏谈判路上走出的第一步,就与王存在巨大的立场差异,这决定了二人截然不同的对俄谈判技术路线。 正式谈判开始后,两人外交技术运用之区别开始显现。谈判中,王正廷明显给人以呼应国内高涨的“反帝”运动的政治家而非在谈判桌上与对手竞争较量的外交家的印象。其基本技术路线是将对苏俄的“承认”与“解决中俄悬案”分别对待,不作同步处理。加拉罕来华不久,王在致政府的说帖中曾以“欧洲各国”已承认苏俄为由,明确表示了这一主张。王作此技术处理,或许是想减少分歧,以打破此前两国谈判的僵局,用心良苦。但他却未意识到,将“订约”与“承认”分别处理,不把“订约”尤其是两国间“悬案”的解决作为“承认”的前提条件,隐含“悬案”谈不拢也不妨“承认”的意向,从而如同舆论主张的那样,把“承认”在事实上做成“无条件承认”,将谈判导入苏俄希望的发展方向。 王氏的处置牵扯到谈判砝码利用这一外交技术问题。从外交态势观察,苏俄为打破列强围堵打压,亟欲向东方寻找奥援,得到中国“承认”。这给中国解决两国“悬案”提供了机会。加之中国此时已加入华府公约,国际上并不孤立,谈判的天平已偏向中国。从谈判技术上看,中国正宜利用这一机会,以协约国支持为砝码,按照自己的愿望寻求“悬案”解决。王计不出此,主张将“承认”与“悬案”分开处置,无异在谈判伊始就顺遂苏俄,主动放弃可用以增强自身谈判地位的国际政治砝码。 由于一开始就作此技术处理,进入两国“悬案”问题谈判后,王正廷明显偏重两国关系原则的确定,忽略具体问题争执。在苏俄废除与中国的“旧约”与从外蒙撤军问题上,王满足于加拉罕承认中国对外蒙“主权”的原则表示和空洞的“撤军”承诺,不与之力争废除“苏蒙条约”,并接受苏俄修正案中撤军需有“条件”的条款,原因正在于此。顾维钧不赞成王的做法,认为将“承认”与解决“悬案”分别处置并不明智,主张将两国悬案尤其是蒙古问题的解决作为承认苏俄的先决条件,并在废除苏蒙协定及苏俄从外蒙撤军问题上坚持定见,不稍假借。谈判开始后,加拉罕通知中国外交部,希望就指导两国关系的“总原则”即首先恢复邦交达成协议。顾意识到苏俄的要求是想去掉中方的谈判砝码,隐含对其侵害中国在外蒙主权既成事实的承认,目的在于“使外蒙这块领土实际上从中华民国分离出去,存在着破坏或取消中国在外蒙的利益和中国在外蒙地位的企图”,若像“王加协议”那样在外蒙撤军条款中出现“条件”限制,将会给苏俄拒绝撤军埋下伏笔,中国决不能等闲视之。 顾维钧的主张曾引来众多非议。批评者大多站在王正廷一边,认为顾所坚持者实为“不成问题之细故”,指责他“不顾舆论之从违,悍然举已成之协定而破坏之”,致使中苏谈判中断。王对顾的做法也不以为然,说顾氏坚持将撤军条款中的“条件”二字删去不过是文字上的“推敲颠倒”,认为在协议已规定苏俄撤军的前提下,条款中有无“条件”二字,于撤兵之缓急无丝毫影响,而与协定第五条之原文及意义亦无差别。但顾坚持己见,认为在撤军条款表述上,有无“条件”二字在外交技术上大有考究。在他看来,“条件”是否具备需要人为认定,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若苏俄始终借口“条件”不具备,则外蒙撤军将无限推迟,这是不能容忍的。不仅如此,该条款还隐含苏俄在外蒙驻军是“合法”的意味,因为“合法”,所以有权在撤军之前提出种种“条件”。基于这一考虑,顾坚决反对条款中出现“条件”字样,并在最终签署的协议中成功将其删去。 外交谈判是双边乃至多边的行为,需要谈判代表知己知彼。在这方面,顾维钧做足了功课。谈判中,顾有意识利用苏俄方面的外交手续失误,争取对中国有利的谈判形势。最突出的事例是,在中国政府否定“王加协议”,苏俄发出最后通牒,中苏谈判一度中断,内外攻击接踵而至的情况下,顾头脑冷静,应对得体。他首先意识到此事起于苏俄在中国政府未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协议成立,其协议成立程序并未完成。而苏俄就中国不批准存在明显程序错误的“王加协议”发出最后通牒,则是错上加错,将自己放在所标榜的“友好”国家对立的位置。既然差错出在苏俄,事情必有转圜余地,故能不急不躁,从容应对。 从北京政府否定“王加协议”开始,中苏谈判陷入僵局近两个月。在此期间,苏俄代表因中国知识阶级及舆论袒俄,吴佩孚等主张批准“王加协议”,以及北京当局对俄方针一度游移,认为有机可乘,故意持强硬态度以压迫中国让步。对此,顾维钧沉着应对。鉴于莫斯科与北京的苏俄代表团在对华政策上出现分歧,加拉罕地位呈不稳之势,北京政府按照顾的主张,故意宣称将撇开加拉罕改与莫斯科直接交涉,国会议员亦予以配合,倡言请苏俄政府撤换谈判代表,逼迫加拉罕退让。正因顾能多维度认识谈判对手,运用灵活的外交技术,针锋相对推出各种措施,才得以在错综复杂的外交谈判中避免被动,尽其所能维护国家主权。而王因急于承认苏俄,加之受“友俄”、“联俄”气氛感染,未见使用类似策略与苏俄代表周旋。 不惟如此,在谈判程序上,顾、王也区别甚大。这在《中苏协定》成立过程中,表现最为明显。按照外交惯例,在未经各自政府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即便是“全权代表”,也只有谈判的全权,而无最终“签字”的全权。通常谈判代表只能在协议上“签证”,即以代表姓名之首字母签署,针对的是具体谈判事项,不是协议整体,目的在于认证谈判内容准确无误。若其政府认为草案存在问题,则“签证”也不被允许。“签字”是在协议内容商定的前提下,获政府授权,在验明双方全权证书后,经秘书将全文校对并朗读,由双方代表以全名签署于协议末尾中央,首端须具前文,末端须具年月日及地点。签字之后,经双方政府批准,协议才算最终成立。 对此,曾任外交总长的王正廷不会不知道,其事后通电各界历述交涉经过,亦承认只是“叩遵照大总统颁发全权证书内有以中华民国国家名义全权商议议决之权之明文,将议定大纲草案双方签证,以备呈报政府批准,正式签字”。但王并未严格遵守这样的外交程序,在明知内阁对其提案和加拉罕修正案严重不满,责其根据各部“签注”与加拉罕再作交涉(事实上已不赞成协议草案内容)的情况下,自作决断,于 3 月 14 日“全衔签字”于本应只是“签证”的中苏协定上。虽然这很可能只是由于对外交手续不熟悉又急于达成协议而犯下的一个技术性错误,却导致严重后果。由于“王加协议”载明“本协定签字后,两缔约国之平日使领关系,应即恢复”,王既已“全衔签字”,加拉罕自然认为两国恢复邦交成功,故急电其政府,苏俄为此举国祝贺。殊不知中国政府拒绝批准协议,中苏谈判因此急转直下,陷入僵局。这一状况的出现,明显与王在外交技术上的失误有关。 对王正廷的技术失误,时人“春木”曾有精到评论:“此次王氏失败,即在其并非外交家材料,而强预外交之事务,所以丧权失地,罅漏丛多,流弊百出之条文,而彼茫然不察,方以为周密万分,妥当无逾,此其粗心之害也。字首签字,只能用名字每字之头一字母,而王竟用全名,冠以职衔,致使加拉罕强指为正式签字,此其不谙外交手续之害也。至其既已签字,而并不报阁议,以至阁议认为可有裔改余地,而加拉罕则反以推翻已签定之协约相责,双方误会,遂引起哀的美敦正式之公函,致中俄交涉,迄今陷于停顿,而不可收拾。此又王氏蒙蔽政府,匿情不报,所由勾致者也。” 相较之下,顾维钧对谈判规程遵守十分严格。以《中苏协定》成立程序为例。双方谈判就绪后,顾首先向阁员报告协定内容及交涉经过,并经阁议批准,呈请大总统指令委以签字全权。获总统授权后,中苏双方代表于5月31日在外交部举行正式签字仪式。同日,曹锟发布大总统令,宣布“中俄邦交即于本日起完全恢复”。外交部亦照会加拉罕及苏联政府,告知中苏邦交恢复。6月9日,顾向曹锟总统呈文,称《中苏协定》及《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等文件,虽规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但按照国际惯例仍须批准,以昭郑重。经提出国务会议议决可行,兹用中、英文缮成正本,呈供审阅,请予批准盖用国玺,发外交部,由顾以外交总长名义“副署”后,再行知照苏联政府,以资遵守。整个过程严格遵照程序,丝丝入扣,无懈可击。 通过比较,顾、王二人在谈判技术上的区别,清晰可见。对王正廷不严格遵守程序,顾维钧曾提出批评,说整个谈判过程中“身为中国代表的王博士,不按一般程序,先向我,当时的外交总长进行汇报,以便我能把协议草案提交内阁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就在协议草案上签字,看来是失职行为”。顾认为,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在外交方面不曾受过任何特殊训练”,虽然外间总是称他为“博士”,“其实这只是美国公众随时准备赠与任何外国政治家以表示恭维的通常头衔”,“我想王或许后来被授予过某种荣誉学衔,但他从未获得过任何学术上的博士学位”。顾说王没受过外交方面的特殊训练或是事实,但造成顾、王在中苏谈判中表现差异的深层原因并不在此,而在二人政治营垒归属及外交路线的分别,因而有必要就此作一番考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