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相反相成的维权效果 顾、王政治营垒归属各异,二人有无合作或至少在客观上相互支持的可能呢?巴黎和会期间,因南北合作,取得一致拒签协议的效果,为中国在华盛顿会议期间争回山东权益奠定了基础。有此一致对外的先例,一般认为在中苏谈判中二人亦有重演故事携手合作的可能。江苏督军齐燮元就曾向顾维钧提出与王正廷合作的建议,但未被采纳。顾拒绝合作,使中苏谈判未能出现巴黎和会那样的南北呼应、举国一致维护国权的局面。但从客观效果观察,二人看似不同方向的努力,却分别对应中国面临的两大问题:一是“联俄”及与之相关的“反帝废约”问题;二是警惕苏俄不履行两次宣言承诺,有损中国主权和利益的问题。 王正廷急于承认苏俄以及将“承认”和“悬案”分开的谈判处置,反映了近代以来遭受东、西列强侵略之苦,希望寻求国家民族独立的多数国人的呼声。北京内阁否定“王加协议”后,包括47名北大教授在内的学界各团体联络四千余人向外交部请愿“无条件承认”苏俄,就是巴黎和会之后国人对中外关系认知变化的体现,代表了当时偏为普遍的民意趋向。王在中苏谈判中的作为,以广泛的民意为依托,即便谈判技术有欠娴熟,程序遵守不够规范,亦未可厚非。 与王正廷相反,顾维钧的主张偏重防范隐藏在对华友好、支持中国革命背后苏俄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国家利益的一面。这一主张遥承林则徐“防俄为先”的近代地缘政治理念,正视苏俄自1920年以来扶持外蒙独立的严酷现实,坚持“有条件承认”,就是将捍卫中国对外蒙的领土主权和中东铁路合法权益作为承认苏俄的前提。尽管这一主张未能反映主流民意,但其具有的国际关系认知中的前瞻性,却为仅仅富于激情的“主流民意”不能比拟。 就性质言,王正廷的主张依托广泛兴起的“联俄”民意和南方政治营垒,具有鲜明的“国民外交”色彩;顾维钧在苏俄问题上主张与协约国一致行动,可界定为北方直系政府主导的联络西方国家的“职业外交”。两种外交取向明显是对立的。 就王正廷一面观察,他所依托的民意,对中方来说,提供了一项重要的谈判诉求依据。通过其外交努力,打破了此前数年两国谈判中呈现的严重僵局,促使苏俄在协定文本中落实两次对华宣言中承诺的废除帝俄时代与中国所签不平等条约的具体事项,收回部分帝俄时代丧失的利权,推进了中苏建交进程。而中苏国家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南方以“联俄”为依托的“国民革命”的开展,有利于成立初期中共生存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推进国共合作及北伐,顺应了当时反帝、反军阀的历史趋势,这都是王氏外交的积极因素。仅此数项,王已功不可没。不过,王奉行的外交路线也存在以热情代替理性的明显局限。在谈判中,若一味顺从民意,片面因应南方政治需要,轻信谈判对手承诺,就会对对手寻求扩大己方利益的动机和行为丧失警惕。 “职业外交”则可弥补“国民外交”这一缺憾。如众所知,顾维钧是近代中国职业外交的杰出代表。正因为顾对苏俄保持高度警惕并在谈判中据理力争,中国对外蒙主权的捍卫,苏俄从外蒙“无条件”撤军,中东铁路赎回方式,以及俄国教产交还范围等问题,才得以在《中苏协定》中落实。就此而言,顾在中苏谈判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尽管后来外蒙在苏俄扶持下独立,中国金瓯残缺,但至少在国际法的法理依据上,顾的努力给后人留下了可借以返观历史的一字千钧的法律文本,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由于顾、王的外交努力各有功效,因而可将二人在中苏谈判中的作用理解成一种相反相成的关系。正是这种不同方向的外交努力,使中国在中苏谈判中争得了一些重要权益。 当然,促成《中苏协定》最终签署、中苏邦交恢复的因素不尽在顾、王的作为,还有很多因素在其间发生作用,未可忽略。《中苏协定》签订不久,《东方杂志》发表时事述评指出,此次两国交涉能够成功,除一般人所知原因之外,还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1)中国驻莫斯科代表李家鏊迭次向俄外交部接洽;(2)俄国陆军次长安德诺夫来华调查的结果及俄国副代表德夫金回国的报告;(3)俄代表“局部接洽”失败,加上外蒙活佛去世,蒙古问题出现激变趋势;(4)法、日、美对中东路及法国对汉口俄租界的干涉,使中苏谈判增加了复杂的国际因素;(5)中国允许俄国先订通商条约,作为4月1日照会所争三点的交换。此外,甚至有传系因吴佩孚恐日俄交涉先成严责顾维钧(妥协)而促成者。在这种情况下,俄政府训令加拉罕对顾所争三点让步,俾中俄交涉迅速了结。而中国外交部得李家鏊报告,派朱鹤翔迭访俄代表,交换意见。经十余日秘密交涉,终于在局外人无从捉摸的情况下,宣告双边协定签字。这一述评包含众多历史信息,提示研究中苏谈判需多维度展开,不能仅凭顾、王的言行率尔得出结论。但作为先后膺任中方谈判全权代表的王、顾,无疑是《中苏协定》签订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核心人物。 吊诡的是,中苏谈判结束之后几年内,曾经对立的顾、王二人,在外交上表现出朝着各自原先坚持的方向靠拢的趋势。顾维钧所在的北京政府外交当局,在国民革命高涨的年代,加速外交活动,将此前的“修约”外交朝着“废约”方向转变。1926年,在顾氏主导下,北京政府发布《外交部对于交涉终止中比条约之宣言》,清楚证明了这一变化。与此对应,王正廷稍后的外交活动,因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及外交政策调整,明显表现出与顾在中苏谈判期间同协约国一致的立场并轨的迹象。1929年“中东路事件”发生后,为捍卫国家利益,王甚至宣称,即便与苏俄开战,也在所不惜。 决定顾、王外交立场及其变化的原因在于二人均是民族主义者,都真诚地热爱自己的国家。与国内政治可以区分不同党派以致政治上楚汉分明不同,民族主义诉求具有外向性。由于一个民族或多民族共同体(如中华民族)具有共同的利益,在遭遇外敌侵略时休戚相关,因而可以超越现实的国内政治分歧。事实上,在当时南北对峙的形势下,尽管顾、王各有自己依托的政治营垒,但作为外交家,他们都不同程度意识到在对外问题上,不同政治派别联合一致共同对外的必要,意识到固执国内政治中的党见干扰外交对国家民族的严重危害。这就使南北两种政治力量在对外问题上有了朝对方诉求方向靠拢的可能性。中苏建交谈判中顾、王不同方向努力形成的互补以及后来二人的变化,正是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的历史例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