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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商会的“联动”机制及其影响(2)


    与会馆主要由同一籍贯商人组成所不同的是,公所一般都是由同业商人或手工业者建立的团体,因而我们在各地相关史料记载中都常常看到冠名为“×业公所”这样的工商组织。苏州一向为传统工商业比较繁盛的地区,因而公所也十分发达。据不完全统计,苏州地区在清代即有各业公所多达百余个,包括成衣公所、面业公所、花商公所、冶坊公所、茶业公所、玉业公所、钟表公所、锦文公所等。与会馆相比较,公所的行会特征更为明显。我们知道行会是为了防止竞争,排除异己,保护同业的既得垄断利益而建立的组织。公所建立之目的即是如此。为了维护同业的利益,绝大多数公所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行规,具体内容主要是限制同业者招收学徒和使用帮工的数目,限制同业作坊、店铺的开设地点及数量,尤其对外地人限制更严,另外还规定统一的手工业产品和各类商品的价格、规格和原料分配,并制定同业统一的工资水平。
    由于会馆、公所主要是依据商人和手工业者的乡缘、地缘或业缘联系组织而成,因而均非一个地区工商各业共同的组织机构,也无法具备动员整个工商界的号召力。加之传统会馆、公所为保护同业和排除异己,一般都具有封闭性、垄断性和排他性特点,这些特点致使各会馆、公所此疆彼界分明,相互之间很少联络,甚至壁垒森严。另外,传统会馆、公所内部的组织形式也十分松散简单,通常只是推举司年、司月和执事各一人主持日常事务,并无分工细密的各种办事机构,更无层层联结的组织系统。如此种种,都决定了传统会馆、公所只是各自单独运作,不可能具备联动机制,也不可能共同开展各项大规模的活动,其社会影响自然也十分有限。
    商会作为清末诞生的近代新式商人团体,虽然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和工商业者力量壮大的产物,但也不能忽略商会又是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为了振兴工商、奖励实业,主动倡导鼓励商人向西方学习的结果。商会在欧美乃至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较早即已成立,对于促进各国工商贸易发展以及在其他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戊戌变法期间已开始受到国人关注。至清末“新政”时期,不仅工商界中的有识之士意识到振兴工商需要成立商会,而且一部分官员对此也不无共识。清朝中央执掌工商实业的商部就曾上奏一道劝办商会折,从各方面阐明成立商会的意义:“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④正是因为官与商在设立商会以促进工商业发展方面达成了共识,商会才得以在清末短短的几年间发展成为最为普及和数量最多的新式商人团体。
    于此特殊背景下仿照欧美和日本等国而成立的商会,在许多方面自然与以往的会馆、公所有所不同,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商人团体的上述各种缺陷。
    首先,商会的会员既不像会馆那样受地域籍贯限制,也打破了公所的单一业缘规定,而是包含了各个行业的工商业者,成为联结某个地区全体工商业者的统一组织。而且,新兴工商业者又是当时民间社会中最具经济实力并且十分活跃的社会群体,尤其像张謇这样具有近代新思想又富甲一方的绅商,甚至能够依靠一己之力的多年经营,使其家乡南通从一个封闭落后的传统城镇,一变而成颇具规模的近代化城市。而在整个近代中国,也唯独商会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动员整个工商界共同行动的号召力,这正是这一新式商人社团能够通过联动机制,得以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产生显著影响力的重要原因。
    商会的宗旨是保护各业商人的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各商会章程虽具体表述不一,但其目的都不外乎如此,有的明确指出:“商会之设,为各业商人互相联络,互相维持,以期振兴商务,自保利权起见。”⑤既然要联络各业,振兴商务,就必须打破地域籍贯或行业帮派之别,广纳各业之工商。天津商务总会即强调:“无论何项商业,凡允认常年会费四元以上者,均得入会。”除此之外,该会又特别说明:“如有外省客商住津贸易,商会亦应保护”,并准由“该商等公举商董入会,以便遵章一体优待”。⑥其他各地商会也都有类似规定,例如上海商务总会章程的相关条文指明:“凡在上海按律经商,有实在营业之本国人民,得入本会。”即使外地商人“庄号不在上海,而有分支庄友驻沪者”,同样也“得入本会”。⑦显而易见,商会迥然不同于由某一籍贯或某一行业工商户建立的狭隘封闭的会馆公所,并由此完全改变了传统商人团体以乡缘或业缘关系维系其成员的方式,是不分籍贯和行业的整个工商各业共同的新式社团。时人对商人团体的这一重要变革也不无感触,意识到“公所为一业之团体”,而商会为“各业之团体”,是“众商业之代表人”。正因如此,商会才得以具备会馆公所始终未有的“登高一呼,众商皆应”的联动号召力,其能量与影响也非同一般。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早期的商会虽然并非如同行会那样强制要求工商户加入,而是采取自愿的原则,但由于各地商会成立后在保护工商业者切身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等许多方面都发挥了令人瞩目的重要作用,故自愿加入商会的工商业者越来越多,未入会之工商户则为数极少。当时即有商人主动表示:商会“综握商务机关,凡我商民均隶属之”。⑧另外,商会的会员一般都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体商家会员两种,以前者占绝大多数。所谓团体会员,具体而言是由工商各业按照本业商家店铺数量多少,推举“各帮各业之领袖”1~3人担任商会会员,这类会员实际上是各业之领袖人物,也可以说是商会团体会员的代表。其所属各业之所有商家,则全部担任商会会友。会友也缴纳少量会费,列入商会同会录,受商会一应保护,“凡有公益,一律均沾”。因此,会友也看作是商会的成员。商会的个体商家会员为数并不多,因为近代中国长期工商不分,工商业者一般都自称为“商人”,所以商会成员中也包括手工业者和工厂主。所谓个体会员,即是工厂主或者少数较大百货公司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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