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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商会的“联动”机制及其影响(3)


    其次,商会不同于会馆和公所的完善的组织系统,也为其奠定了通过联动机制共同开展大规模社会活动的良好基础。与传统的会馆和公所略作对照,即可看出商会内部的组织结构显然十分完备。早在清末诞生之初,商会内部就设有分工细密、职权明确的各种办事机构。除总、协理和会董(有的也称议董,总会一般30人左右,分会15~20人)之外,各商会一般都设有文牍处、评议处、考察处、收支处、庶务处、接待处等,这些机构“各有责成,各有权限”,并且互相配合,不仅保证了商会的日常会务能够有条不紊地按章运行,而且遇有突发事件也能及时应对和联动。
    更重要的是各级商会的组织系统为各地商会建立联动机制创造了条件,使不同层级的众多商会能够遥相呼应,协调一致地开展各项活动。根据商部奏准颁行之《商会简明章程》的原则性规定,在各省垣以及通商大埠均可成立商务总会,府厅州县等中小城市则成立商务分会,其中有些商务发达之处所设分会还不只一处。1906年上海商务总会总理曾铸呈文商部,提出“近来商界渐知商会之益,凡贸易丰富各村镇均欲遵章请设分会”,以促进商贸之繁荣发展,请明定章程以便办理。商部表示“现在风气日开,群情渐臻鼓舞,多设一处,自可多获一处之益”,遂又颁布《商会章程附则》,说明“各省商务情形不同,往往一州县中商务繁富之区不止一处,彼此相同,无可轩轾,自应量予变通,两处均准设立分会”。⑨于是,在一些地处水陆通衢且商务发达的府厅州县即成立了两个商务分会。即使是在县以下的乡镇,也成立了为数更多的商务分所。1906年锡金商会总理周廷弼呈文商部称:“苟乡镇之商业不能互相联络,则居县邑而言联络,非失之范围狭小,即失之呼应不灵。……宜就各乡镇凡有商铺荟萃之处,次第筹设分会之分会。”商部认为言之有理,札饬各商务总会:“嗣后各府州县中,如已设立商会而各村镇尚有续请设立者,即令定名为商务分所,与各处总分会设法联络。”⑩
    于是,在此之后的清末商会即形成总会、分会、分所层层联结的三级组织体制,分所隶属分会,分会隶属总会,相互之间宗旨相同,规章一致,组成了一个层层统属、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而且除西藏之外全国各地的分会、分所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建立,很快就成为林林总总的清末各类新式社团中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商人团体。不管是在大商埠和中小城市,还是在县镇集市等广阔区域,都设有商会,达到相当普及的程度,并由此建构成一个广泛的网络系统。正是因为具有这种层层联结的组织体制和广泛的网络系统,商会才拥有了独特的联动机制。商部曾说明:“所谓分会隶于总会者,不过分会按季将商务情形及年底将办公经费报由总会汇呈本部查核。盖总会、分会以地方商务繁简为衡,不以体制论也。……总、分会之实质在联络,不在统辖,非地方隶属政体可比。”(11)但这种从未有过的紧密“联络”就是商会的联动机制,它使得各级商会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个整体。不仅总会与分会建立了“实质在联络”的密切联系,而且为数众多的分所与分会乃至总会之间,也同样建立了这种“联络”机制,并带动工商业者也随之从分散走向联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当时商界有识之士呼吁的“合大群”目标,进而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以全新的形象和姿态登上近代中国波谲云诡的社会舞台,演出了一幕又一幕历史活剧。对此,当时的商会中人也不无切身感受,认为各级商会“分之则各自为部,合之则联成一气,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部位分明,血脉联属,毫无捍格不通之弊,然后可实收联络之效”。(12)
    在清末的新式社团中,只有农会具有与商会相似的总会、分会、分所这种组织体制。1907年底,农工商部(1906年商部改组为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农会简明章程》,规定各省于省城设立农务总会,于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次第酌设分所。在此之后,各省农务总会、分会相继设立。据《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及至1910年,“农务总、分会直省以次举办,总计总会奏准设立者15处,分会136处”。(13)农会虽然与商会的组织体制相似,而且成立后也开展了一些活动,但却并不具备如同商会一样的联动机制与影响。其原因是农会远不如商会普及,其数量比商会要少得多,而且农会的三级组织体制并不完整,尤其农务分所很少建立,在各种历史文献中几乎难以看到分所的记载。更重要的是,农会会员的社会身份较为复杂,包括绅商、新式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他们虽为致力于农业发展的共同目标走到了一起,但因各自身份差异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商会会员则全部都是新兴工商业者,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完全相同,再加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而能够通过联动机制,协调一致地共同开展各项较大规模的社会活动并产生重要影响。
    商会通过联动机制动员商人从事较大规模社会活动进而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例,在其诞生之初的清末几年间即屡见不鲜。例如1910年,上海商务总会为抵制官府的统捐方案,应对纷繁复杂的裁厘认捐事项,提议设立江苏全省裁厘认捐事务所,由各商会分别设立认捐事务所,选派调查员对各业厘捐进行详细核查,在此基础上再共同商议认捐的具体方案。上海商会的这一动议很快即透过联动机制得到全省各商会的呼应,有商会明确表示:“认捐一节,果能办成,既免病商,又彰国体,商人岂不乐从?”(14)各属认捐事务所遂很快成立并展开详细调查,于次年提交调查报告,在上海召开苏属商会联合会。与会各商会代表均充分发表意见,最终讨论了认捐标准,确定由各商会负责派认。而在商会诞生之前,很难想象江苏全省工商界代表能够为捐税事项聚集一堂,共同商议对策与实施方案,由此即可看出商会的联动效应。不仅如此,江苏各地商会还以此为契机正式成立苏属商会联合会,“以公议关系苏属之商务事宜,研究商业之进步为宗旨”。(15)在此前后,其他许多省份的商会也都联合成立了各省商会联合会,定期开会共同商讨本省商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从而使全省各商会之间的联络更为紧密,联动机制也更加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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